众多关于2009年“限薪令”的研究发现,国企高管薪酬并未下降,“限薪令”的实际执行力度与限薪效果均不理想(沈艺峰和李培功,2010;李燕萍等,2010)。陈冬华等(2005)甚至发现由于薪酬管制的存在,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替代性选择,说明在职消费内生于国有企业面临的薪酬管制约束。陈信元等(2009)也认为薪酬管制是造成高管腐败和过度在职消费的主要原因,间接证明了薪酬管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2014年第二次“限薪令”是否会产生不同于第一次“限薪令”的效果?这是本书旨在考察的第一个问题。由于两次“限薪令”所处的政治环境不同,在2012年底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国企高管在职消费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高管腐败被查处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表现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心,因此本书预期2014年“限薪令”可能会取得与2009年不同的效果。由于2014年“限薪令”直接针对的是央企主要负责人,但同时也要求地方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因此央企高管薪酬下降幅度高于地方国企。基于此,本书提出假说6-1:
假说6-1(“限薪令”与实际薪酬)2014年“限薪令”降低了国企高管的实际薪酬以及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尤其是“限薪令”,直接影响央企。
关于薪酬管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学术界主要有三派理论观点。其一是“协调假说”,认为高管通过权力寻租榨取了超额薪酬,“限薪令”能够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并形成更加合理的薪酬激励,进而增加公司价值。Balachandran et al.(2007)发现“薪酬话语权投票”(say-on-pay)有较好的效果,该法案给予外部股东投票权以决定经理人薪酬合约是否能够通过,英国在2002年通过该法案后,经理人薪酬与公司业绩的敏感性显著增加,尤其对本身存在超额薪酬的公司;Cai and Walkling(2011)发现美国2007年公布该法案时,存在超额薪酬的公司股价也有正向市场反应。其二是“干预假说”,认为“限薪令”的出台反而扭曲了原本有效的薪酬激励,加之政策执行成本,导致公司价值减少。如Verret(2009)等学者发现美国199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案》反而导致经理人薪酬迅速增长;美国银行由于TARP计划损失了最优秀的12名高管,这使得许多参与该计划的公司提前归还政府救援金以退出该计划,因此这类直接的薪酬限高政策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此外,第三种观点认为“限薪令”作用有限或其具体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不会显著影响公司价值,即“中性假说”。
我国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业绩敏感性逐渐增强,经理人薪酬合约逐步趋于合理,可见市场竞争是驱动国有企业经理人薪酬契约变迁的主要力量。由于行业壁垒、价格管制与政府补贴的存在,市场竞争对处于垄断性行业内的企业作用十分有限,但在竞争性行业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同样的“限薪令”对于竞争性和垄断性行业的央企可能会产生不尽相同的效果。对于竞争性央企,在市场机制下,原本的薪酬已经处于帕累托有效水平(即使经理人榨取了部分租金),此时更低的激励薪酬(IC)减少了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而更低的才能薪酬(TC)则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流失优质经理人,因此“限薪令”对竞争性央企的影响更符合“干预假说”(推论6-1)。垄断性央企高管由于其政治人身份,货币性薪酬在其个人激励中作用有限,加之垄断性央企由于市场势力能够产生稳定的利润,因此不会如“干预假说”所述产生在竞争性央企中的负面效果。理论上在极端情况下“限薪令”不影响生产函数但降低了公司的生产成本,进而增加公司价值。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经理人薪酬相对于公司价值而言极其微小,因此通过“限薪令”节省的生产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即“限薪令”对垄断性央企的影响更符合“中性假说”(推论6-2)。
假说6-2a(竞争性央企市场反应) “限薪令”的出台减少了竞争性央企的公司价值,更符合“干预假说”。(www.xing528.com)
假说6-2b(垄断性央企市场反应) “限薪令”的出台对垄断性央企公司价值的影响有限,更符合“中性假说”。
为了进一步证实“限薪令”减少竞争性央企公司价值的内在机制,本书考察了市场反应的横截面差异。由于高管努力程度和个人才能无法观测或难以测度,因此本书从超额薪酬的来源这一角度进行考察。根据模型设定,不存在薪酬限制时的薪酬水平虽然是帕累托有效的,但对股东而言不一定是最优的。超出最优薪酬水平的薪酬一方面可能是CEO因权力过大榨取的租金(Core et al.,1999),另一方面则是对管理者才能的补偿(Falato,2006)。若超额薪酬是租金榨取,那么公司治理环境较差时,必须给予CEO更多的激励薪酬才能促使其努力,即这类公司激励薪酬α1相对较大,总薪酬(尤其是激励薪酬)也相对更高,Dittmann et al.(2011)与Gayle et al.(2015)也证实了这一代理问题与激励薪酬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若超额薪酬是对CEO个人能力的补偿,对于增长迅速、竞争性强的行业,或高度市场化的地区,CEO能力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更为重要(Bizjak et al.,2008;江伟,2010)。这类公司才能薪酬α2相对较大,总薪酬(尤其是才能薪酬)也相对更高。处于增长期的行业需要有才能的CEO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以产生正现金流,激烈的行业竞争也使得公司竞相争夺有才能的CEO,同时健全的市场机制减少了摩擦成本,有助于实现CEO才能与公司价值的精确匹配(Gabaix and Landier,2008)。因此通过公司本身治理水平与所处行业环境的差异,可以识别出超额薪酬的主要来源是租金榨取还是才能补偿,前者意味着更高的激励薪酬(α1),后者要求更高的才能薪酬(α2),由推论6-1可知,α1与α2越大,公司价值下降更多。因此本书提出横截面检验的两个研究假说:
假说6-3(公司治理与市场反应)其他条件相同时,公司治理环境越差,“限薪令”导致的竞争性央企价值损失越大,但对垄断性央企没有显著影响。
假说6-4(行业环境与市场反应)其他条件相同时,行业增长率越高、竞争越激烈,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越高,“限薪令”导致的竞争性央企价值损失越大,但对垄断性央企没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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