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且具有多重社会目标,国企经理人薪酬受到严格的管制。随着1994年“抓大放小”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以及2003年国资委的成立,许多国有企业转制成了符合市场经济的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合约才逐步形成。根据“最优合约理论”,经理人薪酬合约应该是股东最大化公司价值的最优选择,能够吸引有才能的CEO并激励其努力(Gabaix and Landier,2008;Murphy and Zabojnik,2007)。我国经理人薪酬激励不足问题已部分缓解,薪酬已初步与公司业绩挂钩,逐步符合最优合约理论(杜兴强和王丽华,2007;杨青等,2009)。但是诸如国企经理人“天价薪酬”、薪酬与公司业绩倒挂以及薪酬粘性不对称等问题也一直存在(方军雄,2009)。以Bebchuk and Fried(2004)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指出以上问题是经理人权力过大且监管不足,经理人自行制定薪酬水平,榨取股东财富的结果。该观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管制经理人薪酬的呼吁,美国1993年的税法修正案与2009年困难资产拯救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TARP)都对经理人薪酬水平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与政府干预,模糊了国企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国资委只能通过整齐划一的薪酬管制以减少管理成本(陈冬华等,2005),加之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偏好,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两次“限薪令”,以及一系列针对金融企业的薪酬管制政策。
关于薪酬管制的实际效果,国外学者从各种角度进行了考察。Verret(2009)等学者发现美国1993年税法修正案反而导致经理人薪酬迅速增长;美国银行也由于TARP计划损失了最优秀的12名高管,这使得许多参与该计划的公司提前归还政府救援金以退出该计划,因此这类直接的薪酬限高政策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通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管制经理人薪酬的“薪酬话语权投票法案”(say-on-pay)有较好的效果,该法案给予外部股东投票权以决定经理人薪酬合约是否能够通过。英国在2002年通过该法案后,经理人薪酬与公司业绩的敏感性显著增加,尤其对本身存在超额薪酬的公司;美国2007年公布该法案时,存在超额薪酬的公司股价也有正向市场反应(Ferri and Maber,2009;Cai and Walking,2011)。(www.xing528.com)
国内的研究大多针对2009年“限薪令”,并且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认为“限薪令”没有实际效果。如付子君和李月娥(2012)发现“限薪令”的效用具有短期性,也并未提升薪酬的业绩敏感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管薪酬激励问题;沈艺峰和李培功(2010)选取了2005—2009年我国6871个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样本,实证发现“限薪令”颁布后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显著提高,国企高管获得运气薪酬的现象依然存在;李燕萍(2010)检验了金融业“限薪令”的实施效果,发现“限薪令”实施后国有企业高管的人力资本和薪酬均不相关,说明“限薪令”对于规范金融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水平收效甚微。梅洁(2015)发现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能够有效遏制高管薪酬与在职消费的增加,但2009年“限薪令”却没有起到这一作用。此外,还有学者发现“限薪令”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果。如陈冬华等(2005)发现由于薪酬管制的存在,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替代性选择,说明在职消费内生于国有企业面临的薪酬管制约束。陈信元等(2009)也认为薪酬管制是造成高管腐败和过度在职消费的主要原因,间接证明了薪酬管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