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出总体结论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恰当。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不断修正的过程。随着计划的审计程序的实施,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其他已计划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范围。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一些信息与风险评估时依据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例如:
(1)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的错报的程度,可能改变其对风险评估的判断,并可能显示存在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会计记录存在差异或证据缺失或互相矛盾的情况。
(3)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可能表明存在以前未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根据更新后的所有或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及相关认定的风险评估结果,重新评价计划的审计程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修正风险评估结果。
注册会计师不能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或错误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因此,在确定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时,考虑发现的错报如何影响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尤为重要。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该证据与财务报表认定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
如果对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如果仍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充分性和恰当性的判断受下列因素的影响。(www.xing528.com)
(1)认定发生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这些潜在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潜在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2)管理层应对和控制相关风险的有效性。
(3)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类似潜在错报的经验。
(4)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是否识别出舞弊或错误的具体情形。
(5)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和可靠性。
(6)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7)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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