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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的关键:制订具体审计计划与总体审计策略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避免管理层对审计产生误解,这符合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的利益。下列事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订具体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以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制订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订。

民间审计的关键:制订具体审计计划与总体审计策略

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计划审计工作通常于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伴随着上期审计工作的完成就开始了,直至本期审计工作结束为止。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进行初步业务活动、制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在此过程中,需要做出很多关键决策,包括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和重要性水平等。

(一)初步业务活动

1.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和内容

初步业务活动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的有利于计划和执行的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目标的活动的总称。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价可能对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1)初步业务活动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有助于其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目的:一是确保注册会计师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能力;二是确保不存在因管理层诚信问题而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的意愿的事项;三是确保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2)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一是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二是评价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评价遵守独立性)的情况,三是就业务约定书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2.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前述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审计准则的规定相似,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审计准则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在审计工作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避免管理层对审计产生误解,这符合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双方的利益。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不同,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管理层的责任。

(4)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5)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6)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7)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8)说明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9)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10)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

(11)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12)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13)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4)管理层确认收到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如果情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3)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4)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5)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6)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3.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理由是否合理。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下列事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述第(1)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约定条款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就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单位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该变更是不合理的。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1)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2)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

(二)总体审计策略

审计计划分为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两个层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订具体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以实现审计目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制订总体审计策略的过程通常在具体审计计划之前,但是两项计划具有内在紧密联系,对其中一项的决定可能会影响甚至改变对另外一项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订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订。

1.审计范围

在确定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一般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编制拟审计的财务信息所依据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是否需要将财务信息调整至按照其他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

(2)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如某些行业监管机构要求提交的报告。

(3)预期审计工作涵盖的范围,包括应涵盖的组成部分的数量及所在地点。

(4)母公司和集团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的控制关系的性质,以确定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5)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组成部分的范围。

(6)拟审计的经营分部的性质,包括是否需要具备专门知识。

(7)外币折算,包括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8)除为合并目的执行的审计工作之外,对个别财务报表进行法定审计的需求。

(9)内部审计工作的可获得性及注册会计师拟信赖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10)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及注册会计师如何取得有关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证据。

(11)对利用在以前审计工作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如获取的与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相关的审计证据)的预期。(www.xing528.com)

(12)信息技术对审计程序的影响,包括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对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的预期。

(13)协调审计工作与中期财务信息审阅的预期涵盖范围和时间安排,以及中期审阅所获取的信息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14)与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时间协调和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

2.报告目标,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

在计划报告目标、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时,注册会计师一般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被审计单位对外报告的时间表,包括中间阶段和最终阶段。

(2)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举行会谈,讨论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报告的类型和时间安排以及沟通的其他事项(口头或书面沟通),包括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向治理层通报的其他事项。

(4)与管理层讨论预期就整个审计业务中对审计工作的进展进行的沟通。

(5)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拟出具的报告的类型和时间安排,以及与组成部分审计相关的其他事项。

(6)项目组成员之间沟通的预期的性质和时间安排,包括项目组会议的性质和时间安排,以及复核已执行工作的时间安排。

(7)预期是否需要和第三方进行其他沟通,包括与审计相关的法定或约定的报告责任。

3.审计方向

在确定审计方向时,注册会计师一般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确定重要性,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考虑下列事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规定,为组成部分确定重要性并就此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初步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

(2)初步识别的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

(3)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对指导、监督和复核的影响。

(4)就项目组成员在搜集和评价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质疑的思维方式和职业怀疑的 必要性,向项目组成员进行强调所采用的方式。

(5)以前审计中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评价的结果,包括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和应对措施。

(6)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讨论可能对审计产生影响的事项。

(7)有关管理层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健全的内部控制重视程度的证据,包括有关这些控制得以适当记录的证据。

(8)交易量规模,以确定注册会计师信赖内部控制是否使审计工作更有效率

(9)被审计单位全体人员对内部控制在业务成功运行方面的重要性的认识。

(10)影响被审计单位的重大业务发展变化,包括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的变化,关键管理人员变化,以及收购、兼并和处置。

(11)重大的行业发展情况,如行业法规和报告要求的变化。

(12)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重大变化,如适用的会计准则的变化。

(13)其他相关重大变化,如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法律环境的变化。

4.审计资源

制订总体审计策略的过程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确定下列事项(当然这些事项的确定还有待完成风险评估程序之后)。

(1)向具体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高风险领域分派有相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事项请示专家的工作等。

(2)向具体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多少,包括分派到重要地点进行存货监盘的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在集团审计中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范围,向高风险领域分配的审计时间预算等。

(3)何时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是在期中审计阶段还是在关键的截止日期调配资源等。

(4)如何管理、指导和监督这些资源,包括预期何时召开项目组预备会和总结会,预期项目合伙人和经理如何进行复核(是现场复核还是非现场复核),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三)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一经制订,注册会计师就可以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的各个事项制订具体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目标。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说,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决策是具体审计计划的核心。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风险评估程序、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

1.风险评估程序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在认定层次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计划这些审计程序,会随着具体审计计划的制订逐步深入,并贯穿于审计的整个过程。例如,计划风险评估程序在审计过程的较早阶段进行,而计划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风险评估程序的结果。因此,为达到制订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注册会计师需要完成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通常,注册会计师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以分为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包括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具体性质、时间和范围)两个层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决定采用的总体方案(包括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具体审计程序则是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方案的延伸和细化,它通常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单独制订一套包括这些具体程序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表”,待具体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将基于所计划的具体审计程序,进一步记录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及结果,并最终形成有关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审计工作底稿。

另外,完整、详细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计划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抽取的样本量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统筹安排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先后顺序,如果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或列报已经做出计划,则可以安排先行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再制订其他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3.计划其他审计程序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应当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可以包括上述进一步程序的计划中没有涵盖的、根据其他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既定程序。

在审计计划阶段,除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计划工作,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兼顾其他准则中规定的、针对特定项目在审计计划阶段应执行的程序及记录要求。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等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针对这些特定项目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执行的程序及其记录做出了规定。当然,由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环境各不相同,特别项目可能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环境事项、电子商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特定项目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四)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修改

制订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不是孤立或不连续的过程,而是相互紧密联系的,对其中一项的修改可能导致对另一项的相应修改。由于未预期事项的存在、条件的变化或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基于修正后的风险评估结果,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及相应的原计划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做出修改。当注册会计师之后注意到的信息与计划审计程序时获知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时(如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与实施控制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相矛盾),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审计过程可以分为不同阶段,通常前面阶段的工作结果会对后面阶段的工作计划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后面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又可能发现需要对已制订的相关计划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改。通常来讲,这些更新和修改涉及比较重要的事项。例如,对重要性水平的修改,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总体方案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的更新和修改等。一旦计划被更新和修改,审计工作也就应当进行相应修正。

例如,如果在制订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基于对材料采购交易的相关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认为相关控制设计合理并得以执行,因此未将其评价为高风险领域并且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但是在执行控制测试时获得的审计证据与审计计划阶段获得的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认为该类交易的控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此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正对该类交易的风险评估,并基于修正的评估风险修改计划的审计方案,如采用实质性方案。

(五)指导、监督与复核

注册会计师应当制订计划,确定对项目组成员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其工作进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审计领域。

(3)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当评估的某审计领域的重大错报风险增加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相应扩大对项目组成员指导与监督的范围,增强指导与监督的及时性,并对其工作执行更详细的复核。

(4)执行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计划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当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增加时,注册会计师通常会扩大指导与监督的范围,增强指导与监督的及时性,执行更详细的复核工作。在计划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单个项目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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