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机关设置的基本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关。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审计机关,综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的基本模式,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立法型
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一般为议会或国会。在“立法模式下”,审计部门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独立行使审计权,直接对议会或国会(即立法部门)负责,并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工作。
“立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制度着重强调向议会或国会报告及预算的否决权,一般只有调查权和建议权,没有处理权。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根据已有的文献研究,值得指出的是,加拿大的政府审计制度可以归为立法模式,但加拿大认为审计报告不应提出如何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只应指出问题的存在及其产生的原因。
2.司法型
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一般为审计法院,拥有司法权,其中有的国家审计人员享有司法地位,强化了国家审计的职能,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正是由于“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关具有独特的司法权,因此其权威性在四大模式中最高。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
3.行政型
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审计,对政府负责。行政型的政府审计制度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而言较弱。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有瑞典、俄罗斯和中国等。(www.xing528.com)
4.独立型
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按照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一般而言,其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者审计院。“独立模式”下的政府审计制度比较看重建议权,政府审计机关独立性最强,这一类型政府审计制度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以上将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类型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等。四大模式是模式论的主要观点,也是当前理论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设置模式分类的主流。除此以外,还有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元首、最高军事委员会及总督等模式。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模式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相互适应。判断哪种模式更为有效的关键还是执行以及独立性和协调性的统一。各种模式也不是完全明确区分的,都有相互借鉴,相互融合,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
(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属于行政型模式。根据《宪法》以及《审计法》(2006年修正)的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一级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在国务院,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简称国家审计署或审计署),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署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关。
地方一级的国家审计机关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称审计厅(局)。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主。
另外,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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