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但并非与生俱来,是授权人或委托人经济监督权力的暂时转移。经济监督的种类有很多,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根本特征是独立性。
在我国,经济监督体系包括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金融监督、工商行政监督、物价监督、统计监督和会计监督等。其中,除了审计监督,其他监督都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进行,其监督职能都是从其管理职能中派生出来的附带职能,是为了执行其具体业务而进行的监督,只有审计监督才是由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进行的独立经济监督。
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公正不倚地进行审查并表达意见的状态。它实质上是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并且在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独立性已为审计理论界普遍认可并在实践中予以遵循。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由审计无权性决定的。总结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审计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组织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它要求和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2)人员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www.xing528.com)
(3)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办理前述审计事项时,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干涉。
(4)经费上的独立性。审计组织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
决定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是审计三方面关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关系,委托者或授权者与审计者的关系。一般地说,审计者只独立于被审计者,称为“单向独立”;审计者既独立于被审计者,又独立于委托者,称为“双向独立”。
审计需通过授权或委托才能进行。未经授权或委托,一般不得行使审计监督。审计授权,分为固定授权(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临时授权(民间审计)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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