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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人大法》分类法简介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人大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编制的第一部新型的图书分类法。《人大法》学习、吸收了当时国内外图书分类法的优点,体系结构的建立以毛泽东关于知识划分的理论为依据。尤其是四大部的划分,为我国图书分类法的“五分法”奠定了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的《人大法》分类法简介

除了《中图法》,我国还有其他几部常用的分类法,一些图书馆曾经从这些分类法逐步过渡到《中图法》。

(一)《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人大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编制的第一部新型的图书分类法。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新型的大学图书馆。为适应时代的需要,使大量藏书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在中央文化部的支持下,该图书馆从1951年开始编制图书分类法。由张照、程德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集体编著出版,1952年编制出初稿,1953年出版第1版,1954年出版第2版,1957年出版第3版,1962年出版第4版,1982年出版修订第5版,第6版于1996年3月在第5版的基础上历时5年修订而成。

《人大法》学习、吸收了当时国内外图书分类法的优点,体系结构的建立以毛泽东关于知识划分的理论为依据。它把全部图书分为四大部分,即: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②社会科学;③自然科学;④综合性类目。然后排成17个基本大类。

表3-3 《人大法》基本大类表

《人大法》的标记系统,采用纯阿拉伯数字。每一位类号,如遇两位数字表示一类,后面则加上一个圆点“·”。例如1,2,3,4,5,……11,12,13,14,15……但“0”后不加圆点。各级类号,按照图书性质,完全由内容决定。内容的类目多少,号码的位数就多少,因此称为展开层累制。

《人大法》的附表称为复分表,原有9个,即:①综合复分表;②中国民族复分表;③中国时代复分表;④中国地区复分表;⑤苏联加盟共和国复分表;⑥国家复分表之一;⑦国家复分表之二;⑧国际时代复分表;⑨世界地区复分表。第5版时,将⑤⑥⑦合并为国家复分表。在使用复分表时,可在类号后直接使用,但必须先加短横然后加上复分表的次第号码和细分号码,以免和正表的分类号码混淆。比如:科学技术出版社编的《电子管手册》,就需要加第一个复分表的“13.手册、指南”,它的分类号码是“15.1092-113”,“15.1092”是电子管,“1”是第一种复分表,“13”是手册。

《人大法》的类目下有详细的注释,包括①、类目名称的注释、②、指示分书范围、③、见、④、参见、⑤、仿××细分、⑥、按××复分表细分、⑦、指明书次号的编制方法。《人大法》编有一个单一式的索引。它的内容包括详表内各级类目和注释中所有能归纳成的标题。类目标题的排列次序是按首字的笔划多少分列先后;同笔划的首字,再以起笔“、-|/”为次序,若首字相同,再按第二字排列,其余类推。

《人大法》出版后,为当时全国许多图书馆所采用。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新出版的图书上所给的统一书号采用了《人大法》的分类号。可见,它在全国的影响是很大的,其特点表现为:

①首次应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分类的理论组织分类体系,将反映人类全部知识的图书资料分为四大部十七大类,这一序列一直为以后各家分类法所效仿。尤其是四大部的划分,为我国图书分类法的“五分法”奠定了基础。

②首次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列为第一大类,突出在显著的位置。

③完全突破了机械运用阿拉伯数字十进制的束缚,号码制度采用严格的层累制,具有较强的表达性和扩、缩检功能。

④有较为详细的类目注释,有助于分类人员了解类目含义,按编者原意使用类目,类分图书资料。

但是,《人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类目不够全面、细致;自然科学部分过于简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版和外国出版的图书,时常无适当的类目可归;类目含义不够清楚,名称不够概括;由于采用严格的层累制,使类号过于冗长,加上遇双位数字代表一级类目采用打小圆点的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造成差错。

(二)《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科图法》,是根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综合性藏书范围以及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单位图书馆不同专业的特点而编制的一部体系分类法。《科图法》于1954年开始编制,1957年4月完成自然科学部分(初稿),1958年3月完成社会科学部分(初稿),1958年11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第1版。1970年10月开始修订第2版,1974年2月出版第2版的自然科学、综合性图书类表和附表,1979年11月出版第2版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哲学和社会科学类表,1982年12月出版第2版的索引。《科图法》自1987年开始再次修订,此次修订,历时8年,于1994年12月出版了第3版。使用《科图法》的单位不仅有中国科学院系统的大部分图书情报单位,还有国内其他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省市公共系统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等。

《科图法》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结合文献分类的实际需要,把文献分类表分成五大部、二十五大类。类表中还设置了内容范围注释、例注、交替类目注释、参照类目注释、名称注释、复分与仿分注释、特殊分类方法注释、同类书排列方法注释等,便于充分利用,更准确地类分文献。

表3-4 《科图法》的类目结构

《科图法》采用阿拉伯数字单纯号码。号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整数顺序数字,从00~99分配到五大部、二十五大类及其主要类目中。第二部分基本上采用小数层累制,即在主要类00~99两位数字以后加一小数点“·”,小数点后基本上按小数体系计算,以容纳细分的类目。另外,还使用了一些灵活的配号方法,如,八分法、双位制、借号法等。

例如:

20 社会科学 (一级类目)

27 经济经济学 (一级类目)(www.xing528.com)

28 世界各国经济、经济史地 (二级类目)

29 专业经济与部门经济 (二级类目)

29.1 经济计划与管理 (三级类目)

29.11 国民经济管理 (四级类目)

29.111 经济预测 (五级类目)

29.112 经济决策 (五级类目)

《科图法》(第3版)共设置了7个通用复分,即总类复分表、中国时代排列表、中国地域区分表、中国各民族排列表、国际时代表、世界地域区分表、世界各民族排列表。另外,还设置有19个专类复分表,即“中国哲学家著作细分表”“中国地方史、志细分表”“其他各国历史细分表”“其他各国经济细分表”“其他各国政治细分表”“其他各国共产党细分表”“其他各国外交细分表”“其他各国法律细分表”“其他各国军事细分表”“各军、兵种细分表”“其他各国教育细分表”“各项体育运动、体育技术细分表”“其他各种语言文字细分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细分表”“其他各国文学细分表”“各种农作物细分表”“各种家畜、家禽细分表”“其他各种矿细分表”“各种化学工业一般著作细分表”。

《科图法》的特点表现为:

①较好地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编制图书分类法的指导作用。体系安排、类目设置既考虑到了图书分类法的思想性,又注意了它的科学系统性。

②自然科学部分,列类比较详细,系统性较强,能较好地反映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③在类目中采用了交替、参见等多种方法,对于解决等级体系分类法所产生的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有利于专业图书馆使用。

④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作为类目的代号,单纯、简洁、易记、易读、易于排检;由于采用顺序层累的配号制度和灵活的配号方法,使号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助记性和容纳性。

⑤体例清楚,结构完整,除主表外,还有众多通用附表和专类附表,并运用了仿照复分的方法,既节省了分类表的篇幅,又增加了细分类目的程度。

(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简称《资料法》,是根据科学技术文献分编和检索的需要,由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组织有关科技情报部门在《中图法》的基础上编制而成,1975年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首次出版。《资料法》目前有四个版本,其中第1、2、3版分别于1975年、1982年、1989年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资料法》的第1~3版曾属于《中图法》的系列版本,由《中图法》编委会统一管理,具体由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后改名为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组织有关科技情报部门在《中图法》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表3-5 《资料法》的38个基本大类表

为了发挥《中图法》不同版本的作用,提高不同版本的实用性,1988年《中图法》第二届编委会做出决定:《资料法》在与《中图法》保持两者体系结构一致性的前提下,应与《中图法》在分类深度、组配方法、附加符号的使用方面有所不同。1996年6月,原国家科委信息司下发《关于修订〈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三版的通知》,专门组建了《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编辑委员会,并征求19个部委情报(信息)所和有关单位对各专业类表的修改意见,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成立了《资料法》修订编审组,从1996年下半年起,《资料法》(第3版)的修订工作开始启动。《资料法》(第3版)的修订内容:一是在类目体系方面,在保持与《中图法》体系结构一致的基础上,除吸收《中图法》(第4版)新增加的类目外,重点修订和增补了自然科学与工业技术方面的类目;二是增强了《资料法》的组配功能,以适应网络环境下机检的需要。《资料法》(第4版)于2000年2月由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

《资料法》(第4版)的大类体系与《中图法》(第4版)的大类体系基本一致。《资料法》将《中图法》中“T工业技术”大类所属的16个二级类目(TB/TV类)作为基本大类。38个大类的展开采取层层划分、详细列举的方式,形成一个等级分明的类目体系。有些类目的展开可达8级以上,类表共设置约5.6万个类目。

《资料法》(第4版)的标记符号的种类、标记制度与《中图法》(第4版)相同,即采用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基本上采用层累标记制,为了适应列类的展开,也采用了八分法、双位制、借号法等灵活的编号方法。采用了推荐符号、起讫符号(起止符号)、交替符号、联合符号、关联符号(组配符号)、总论标识符号(总论复分符号)、地区标识符号(国家、地区区分号)、时代标识符号(时代区分号)、民族标识符号(种族、民族区分号)、通用时间地点标识符号(通用时间、地点区分号)等10种辅助符号。《资料法》还采用了通用人物标识符号“‘’”与通用环境标识符号“《》”,分别用于区分人物特征和环境特征。

《资料法》(第4版)广泛的使用了组配方法,允许自由组配,并采用分段标记法。它规定只要是文献资料标引与检索的需要,都可以选取联合组配、复分组配和关联组配等不同方式,这实际上就是采用自由组配。同时,《资料法》(第4版)还采用了分段标记法,不仅扩充了组配范围,而且解决了组配后号码的分拆、前置、插入、轮排的问题,增强了多途径检索的功能。

《资料法》(第4版)共编列了10个通用复分表,即“总论复分表”“世界地区表”“中国地区表”“国际时代表”“中国时代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中国民族表”“通用人物表”“通用环境表与通用时间”“地点表”。这10个通用复分表均有其专用标识符号,主表中无论是否注明依某种通用复分表分,当需要用某种通用复分表复分时,复分号均须连同其专用标识符号一起加在

主类号之后。另外,《资料法》(第4版)中还设置了70多个专类复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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