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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新企业?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和税前扣除为主。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可考虑将现行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政策扩展至所有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或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

如何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新企业?

(1)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我国创新税收法律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通常以法律的形式出台研发税收激励政策,而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的实施条例外,多数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的通知、规定、办法、批复等形式出现,散见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立法的层级较低,政策之间缺乏衔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策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通过立法方式出台政策,尤其是将支持企业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加以管理,通过税收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源更多地配置于科技领域,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

(2)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主体。我国目前税率优惠的主体限定于小型微利企业,将中型企业排除在税收优惠适用主体之外,并且对享受优惠的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以限制,使得政策效果有所减弱。从国际实践来看,税收优惠的作用主体普遍不再区分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而是统称为中小型企业以区别于大型企业,且多数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以微利作为企业享受优惠的限制条件。因此,我国可考虑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适用主体范围拓宽至中小型企业,并取消对企业利润方面的限制。在激励力度方面也可进一步加强,对新设立的中小型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降低税率,并且除税率优惠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方面也可体现对中小型企业的特别优惠。

(3)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我国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主要采用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侧重事后激励。在我国亏损和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现实背景下,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直接激励方式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因为该类政策多以企业经营成果确定优惠标准,造成将弱势企业排除在外的结果。许多国家采用的税收抵免可直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不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因而能够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研发支出预算,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可考虑增强R&D费用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政策的出台数量与实施力度,将激励重点由结果优惠转变为研发和投入阶段的优惠,侧重事前扶持,充分体现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和研发的引导作用。

(4)从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中,采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增值税关税以及营业税。前文的经验数据论证了流转税类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活动投入的积极作用。对于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而言,其成果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而对无形资产以及创新人员的投入占较大比重,缺乏相应的增值税抵扣项目。而且,在我国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因为所得税优惠政策多以企业经营成果来确定优惠标准,造成将亏损企业排除在外的结果。此外,以所得税为主的激励税种分布,使得税收激励政策主要作用于促进企业创新的生产投入和成果转化方面,而对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最需要支持的研发过程的激励效应则相对较弱。因此,在税收政策设计过程中可多采用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www.xing528.com)

(5)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适当延长结转年限。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和税前扣除为主。考虑到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我国税制结构,增加流转税类优惠政策的可行性尚有待考证。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研发费用150%的扣除比率相对较低,且有较多限制条件。可考虑从加大政策的激励力度入手,适当提高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放宽对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限制,并参考国际做法,适当延长未使用优惠向后结转的年限。

(6)加大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当加强对企业创新人才培养与提升研发积极性的税收支持。现行政策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这一比例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可能较为充足,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创新企业而言,却无法满足其对于创新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求。R&D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占到其应税所得额的5%左右(李丽青,2007),因此可考虑适当提高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以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而创新人才的工资费用支出也高于一般企业,而目前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实行与一般企业相同的计税工资标准。通过对创新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有利于激励人力资本投资(王小勇,2008)。可考虑将现行对软件开发企业据实扣除职工工资的优惠政策扩展至所有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或提高其计税工资标准。此外,对研发人员参与重大创新项目取得的奖金、补贴,可视同一次性劳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摊入每月工资按累进税率征收,且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税,并且要对科技人员的红股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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