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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发达国家现行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具有如下特点:1.税收激励政策通常以法律形式来实施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数在相关的法案中得以体现。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制化建设与管理。鉴于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对其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发达国家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特点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税收激励引入企业创新活动中,同时许多国家也在修订已有的研发税收激励措施,以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并实现既定目标。新加坡自2010年以来逐步提高抵免额度并放宽政策条件,强化“生产力与创新优惠”计划;美国政府则提出要将研发税收抵免政策永久化,以激励企业对创新领域投资的积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03年发布STI报告——《R&D税收激励:趋势与问题》,对OECD国家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效果进行了系统论述。报告从各国税收激励的形式、研发支出的总量或增量以及针对性的激励措施等角度分析,其结论在本书的研究中也得到了体现与验证。主要发达国家现行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具有如下特点:

1.税收激励政策通常以法律形式来实施

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数在相关的法案中得以体现。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国家都非常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制化建设与管理。通过法律的形式出台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可以增强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与透明度,有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美国的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现在《经济复兴税收法》、《税收改革法》、《技术与多种收入法》、《税收抵免及医疗保健法》、《经济稳定紧急法》、《2010年税务减缓、失业保险重新授权、创造就业法》等法律中,构建了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法制化体系;日本制定了《中小型企业投资促进税制》、《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税制》、《关于试验研究费总额的税额抵免制度》、《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抵免制度》等一系列促进创新的法规;法国制定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等法律;韩国则将优惠政策融于《技术开发促进法》、《外商投资促进法》、《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律。较高的立法层级有利于增强政策的权威性、透明度及稳定性,对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政策有效年限较短,但不设置产业限制

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对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都采取“普惠制”原则,没有设置行业限制,即传统行业中的研发活动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本国的税收优惠。但政策的有效期限相对较短,通常为3—5年。一方面,时效短便于政府能够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另一方面,政策不稳定性会抑制政策的技术绩效。创新活动不是短期内即能产生效益的活动,政府需每隔一定年限讨论是否继续执行激励政策,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研发投资规划。

3.政策激励形式多样,且更侧重间接优惠

各国采取的激励方式中税收抵免和加计扣除占据主导地位。为了给企业提供切实优惠,许多国家设置简化政策或引入新的激励方式。新加坡的现金转换选择权和PIC奖金是PIC计划的有力补充与支撑;美国为企业提供减少抵免选择,降低纳税人因享受研发抵免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日本为中小型企业购买指定设备提供特别折旧;韩国则实施研发准备金扣除制度。上述优惠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通过直接降低税基来调动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在创新活动初期就充分享受税收收益,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此外,法国、比利时、匈牙利等8个欧盟成员国已实施“专利盒子”制度,对特定知识产权收入仅按照0%—15%的名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通常会更低)。

4.对中小型企业实施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政策

中小型企业由于受到资金、资产规模、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在金融市场融资或争取政府财政资助方面面临一定困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鉴于中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通过税收激励政策对其研发活动给予支持。英国2000年率先针对中小型企业出台税收抵免政策,直到2002年才将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但与中小型企业230%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大型企业的扣除比率只有130%。此外,日本、韩国、新加坡也有针对中小型企业更加优惠的特殊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给予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或税收抵免,或者对中小型企业购置的设备有特别折旧。

5.政策优惠力度逐渐增大(www.xing528.com)

综观前述各国优惠政策内容的调整过程,政府通过提高税收抵免和加计扣除比率,设置附加扣除、额外抵免,放宽优惠限制条件或降低扣除基准值等方式,逐渐强化激励措施。就加计扣除而言,目前采用该方式的国家中,捷克、匈牙利、印度的加计扣除比率均为200%,英国、克罗地亚的加计扣除比例则分别达到了230%和250%,新加坡实施的PIC计划更是提供高达400%的扣除比率。

允许企业将未使用抵免额结转冲抵前期或未来年度税负是多数国家通行的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在研发阶段大量的资金投入可能超出抵免或扣除限额,或者初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无法实质享受到税收优惠,只是损失的补偿程度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需要企业遵循一定限制条件进行结转或申请税收返还,部分国家则不允许企业将未使用抵免结转。具体时限如表7-7所示:

表7-7 各国未用抵免额可结转年限

资料来源:根据2014 Global Survey of R&D Tax Incentives整理所得。

6.关注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技术开发实体是一种很好的科技开发与实施转化的组织形式,它可以使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优势互补,这种以企业投入为主,更加强调分工的联合体模式是未来新型的自主创新体制(OECD,1996)。法国企业外包给公营领域研究机构、大学、技术中心、研究领域的认证公益基金会、科学合作基金会及公营领域科学合作机构的研究项目经费,以实际费用的两倍计算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日本制定了《关于特别试验研究的税额抵免制度》,规定企业与国家试验研究机构、大学共同进行研发,或者委托试验研究机构、大学进行研发,可将一定比例的特别试验研究费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7.促进企业对机械设备的投资与更新

购置或租赁设备的支出是企业投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强大支撑。允许企业抵免或扣除购置设备的投资,会使企业在购置设备当年的成本增大,从而相应减轻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使资金的回收速度加快,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设备因其技术淘汰而提前报废时所发生的损失,对企业技术引进与设备更新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特别是对技术更新与进步较快的产业,为了适应其飞速发展的态势,许多国家对若干行业及用于创新活动的机械设备采取特殊税收政策。新加坡规定每年不超过40万美元购买或租赁设备的支出可400%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100%扣除;日本《中小型企业投资促进税制》规定中小型企业取得或者生产用于国内制造业、建造业等指定事业的新机械设备,可以享受购置价款30%的特别折旧;韩国允许企业投资于研究和人力开发或新技术商业化的设备,享受投资总额10%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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