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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创新税收激励措施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2010年《税制改革大纲》引入一项针对研发中心的新税收激励政策,将向在本国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的外国公司提供可观的税收优惠措施。不过,该项激励政策不能与特别折旧或研发税收抵免同时适用。

亚洲国家创新税收激励措施

1.新加坡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新加坡《所得税法》中对R&D活动的优惠主要包括基本扣除、附加扣除和进一步税额扣除。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可100%扣除,在新加坡国内发生的特定支出可享受50%的附加扣除以及进一步税额扣除,其与基本扣除和附加扣除总计不得超过实际研发支出的200%。

为了激励企业保持对创新领域投资,新加坡在2010年政府预算中提出“生产力与创新优惠”(Productivity and Innovation Credit,PIC)计划,并在后续年度进一步提高抵免额度。鉴于其产生的良好效应,政府在2014年度预算中将本应于2015年失效的PIC计划延期至2018年,并引入“PIC+计划”以鼓励中小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PIC计划主要针对六种处于创新价值链上的活动:(1)购买或租赁信息技术和自动化设备;(2)培训员工;(3)获得知识产权;(4)登记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5)研究与开发活动;(6)设计经新加坡设计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具体措施包括:

(1)PIC计划。①加计扣除。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超过400 000新币的部分可400%扣除,超出部分可150%扣除;在新加坡境外发生的研发支出,不超过400 000新币的部分可400%扣除,超出部分可100%扣除。允许企业将2013至2015纳税年度以及2016至2018纳税年度每年40万新币的费用上限合并,即每项研发活动2013—2015年和2016—2018年的合并费用上限为120万新币。②PIC现金转换选择权(Cash Payout Option)。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将金额上限为100 000新币的合格费用按照60%的比例转换为非应纳税现金。该方式不得将金额上限合并,且申请企业自2016年必须满足申请前至少连续3个月雇佣三个本地员工的条件。③PIC奖金(PIC Bonus)。2013—2015年申请400%加计扣除或PIC现金返还的企业,可享受与合格研发支出等额,且三年总额不超过15 000新币的PIC奖金。企业申请当年有效研发支出不得少于5 000新币,经营活动需在新加坡国内,且至少有3名当地雇员。

(2)PIC+计划。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指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新币或者雇员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企业)2015至2018纳税年度每年可享受400%加计扣除的合格研发费用的金额上限提升为60万新币,即2015纳税年度合并的费用上限为140万新币,2016至2018纳税年度每年的合并费用上限为180万新币。现金转换选择权与前述PIC计划相同。

表7-1 新加坡创新税收政策一览

资料来源:新加坡《Income Tax Act》(Chapter 134)(REVISED EDITION 2014),新加坡政府网站:Singapore Budget-Overview of Tax Changes,http://iras.gov.sg/irashome/PIcredit.aspx。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耗材以及研发合同成本,不包括政府资助或补贴。新加坡企业可以不限其所属行业分类申请上述税收优惠。

2.日本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日本的研究开发税制出自《日本税制改革大纲2008》,由《关于试验研究费总额的税额抵免制度》、《关于特别试验研究的税额抵免制度》、《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税制》和《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抵免制度》等4项制度构成,其特点是设置总量型和增量型的税收抵免,且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具体措施如下:

表7-2日本创新税收政策一览

(续表)

资料来源:《平成27年度税制改正の大綱》,日本国税厅,http://www.nta.go.jp/taxanswer/hojin/houji313.htm。(www.xing528.com)

(1)总量型抵免。①大型企业可享受试验研究费总额10%的抵免,若试验研究费比率未满10%,税额抵免比例为(试验研究费比率×0.2)+8%;②中小型企业(指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日元的企业,不包括大型企业下属的中小型企业)可享受试验研究费总额12%的抵免。上述税收抵免的限额均为企业所得税额的20%。

(2)增量型抵免。①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加的试验研究费超过前三年试验研究费均值的5%,并且试验研究费超过前2年试验研究费中的较大值时,抵免额为增量试验研究费金额的30%(增加的试验研究费占前三年试验研究费均值的比重未到30%时,该比率为增加的试验研究费比重);②试验研究费超过平均销售收入(当年及前3年销售收入的平均值)的10%时,企业可申请如下金额的税收抵免:(试验研究费-平均销售收入×10%)×(试验研究费比例-10%)×0.2。2008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量抵免的限额为企业所得税额的10%。

(3)特别试验研究税额抵免。企业与特别试验研究机构、大学共同进行研发,或者委托试验研究机构、大学进行研发,可将一定比例的特别试验研究费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该比例为(30%-试验研究费总额的税收抵免比例),除此以外的情况扣除比率为(20%-试验研究费总额的税收抵免比例)。2015年4月1日起,特别研究税收抵免限额为企业所得税额的5%。

(4)中小型企业投资促进税制。2017年3月31日前,中小型企业取得或者生产用于国内制造业、建造业等制定事业的新机械设备,在普通折旧额的基础上可享受特别折旧或税收抵免。特别折旧限额为基准取得价款的30%。税收抵免额为基准取得价款的7%,但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额的20%。

此外,2010年《税制改革大纲》引入一项针对研发中心的新税收激励政策,将向在本国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的外国公司提供可观的税收优惠措施。根据该项政策,外国公司在日本新设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后的5年中,可以享受减免20%应税收入的优惠。不过,该项激励政策不能与特别折旧或研发税收抵免同时适用。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费用包括内部劳动力成本、耗材、经常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合同成本。从产业限制来看,上述政策对于日本企业的产业类型没有特定限制。

3.韩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韩国激励新技术发展以提升国家经济实力的法律主要有《技术开发促进法》和《外商投资促进法》,而具体的税收优惠条款则集中体现在《税收特例限制法》(Special Tax Treatment Control Law,STTCL)。STTCL提供了多种R&D税收激励政策以鼓励研发活动,其特点是除了总量型和增量型的税收抵免外,对研发设备的投资也可享受税收抵免。主要措施包括:

(1)研发税收抵免。企业可申请的税收抵免额为下列两项中较大者:(i)大型企业为当期研发费用的8%,或当期研发费用乘以下列上限为6%的比率:3%+研发费用比率×50%,中小型企业为当期研发费用的25%;(ii)当期研发费用超过过去3年研发费用平均值部分的40%(中小型企业为50%)。此外,与政府部门指定的核心技术或新经济增长点产业相关的创新活动,可享受当期研发费用20%(中小型企业为30%)的税收抵免。企业购买总统令规定的专利权等,购买价款的3%(中小型企业为7%)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2)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企业投资于研究和人力开发或新技术商业化的设备,可以享受投资总额10%的税收抵免,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可向后结转5年。

(3)研发准备金扣除。企业第1年为技术和人力开发计提的准备金可申请不超过总收入3%的税收扣除,3年后纳税人需将计提的研发准备金按比例计入第4至6年的收入。如果企业3年内发生的合格研发费用总额比研发准备金扣除额少,则需要为差额支付利息

表7-3 韩国研发税收政策一览

资料来源: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德勤《2014全球研发税收激励调查》(2014 Global Survey of R&D Tax Incentives)和普华永道《全球研发激励2014》(Global Research&Development Incentives Group November 2014)整理所得。
注:*表示政策来源于德勤《2014全球研发税收激励调查》(2014 Global Survey of R&D Tax Incentives)。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合格的研发费用包括劳动力成本(薪水、工资、奖金等)、材料成本(研发时使用的样品、零部件和原材料)、研发设备的租金、支付的佣金、培训成本及其他成本(商标开发成本、设计开发成本、咨询费用和质量保证成本)。上述政策没有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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