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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创新活动的公共性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定义中引申出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收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物品难以绝对归类于纯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而是处于中间状态。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问题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研究的证实。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的是,对知识产品的消费不仅不会引起知识的损耗而且还有可能会增加知识产出。

探讨创新活动的公共性

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在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明确地将物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类,并给出了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即对于任意一个消费者,他实际消费和可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Samuelson,1954)。从上述定义中引申出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收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ness)。收益的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不为公共产品付款的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享用,消费者也不能因不愿享用某公共产品而拒绝为该公共产品付款;非竞争性是指增加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享用也不会增加或减少任何消费者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效用,即增加一个公共产品的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拥挤成本皆为零。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物品难以绝对归类于纯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而是处于中间状态。布坎南(James Buchanan)认为,有一类准公共产品,该类物品的所有者可享用其一部分利益,从而通过定价可以实现价格排他(Price-excludable),但同时由于该类物品具有明显的外溢性,使得该类物品的非所有者能够享用其另一部分利益(布坎南,1993)。

技术创新活动,特别是其中的R&D活动所提供的产品主要是以论文、专著、专利、工艺、程序、配方、试产品、概念模型等知识形式为表现形式,而不是以物质产品形式表现出来,即技术创新所提供的是科学技术知识产品(ideas)(Romer,1990)。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问题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研究的证实。纳尔森(Nelson)和阿罗(Arrow)分别进行过论述(Nelson,1959;Arrow,1962)。知识产品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知识产品可以无限重复使用,某个消费者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并不会影响另一个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使用,即消费边际成本为零。与其他公共产品不同的是,对知识产品的消费不仅不会引起知识的损耗而且还有可能会增加知识产出。知识产品一旦创造出来,其生产者很难将成果占为己有,任何具有相关知识的人都可以使用它。在不存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条件下,复制、传播和使用知识产品的成本与知识产品的生产成本相比可以忽略不计,知识产品的高度外溢性使得知识产品的排他成本极高。(www.xing528.com)

专利制度的确立使得知识产品部分地具有了私有产权,排他成本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知识产品“搭便车”(Free Ride)问题。然而即使在存在知识产权的条件下也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够确立产权,有的知识产品即使拥有产权也无法阻止其利益因模仿创新、专利过期等导致的大量外溢。因此,知识产品具有占有上的非排他性,至少部分地具有这种特点,只是不同知识产品在非排他性程度上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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