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上适用统一的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标准及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平衡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引导资金流向等方面均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
为解决新老政策过渡时期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鼓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若干税收条款进行解释,主要集中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同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正式确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措施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2008年后我国陆续出台的税收政策“产业优惠”特征明显。(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09年、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5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其给予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职工教育经费8%比例可据实税前扣除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2)新型显示器件、光伏产业。2009年财政部发出《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规定“膜晶显”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建设净化室所需国内尚无法提供的配套系统以及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将上述政策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展了政策适用范围。而为了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2015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3)动漫产业。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通过降低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减免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式,以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2011年,《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11〕27号)和《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两项政策的陆续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对动漫产业的税收激励。财税〔2013〕98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4)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自2000年起,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始享受“产业优惠”,经过十年的变化与调整,其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较为完备。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2011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对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并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所得税减免和优惠税率政策,其生产设备可加速折旧,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除了逐步加大对产业的税收优惠,政府依旧重视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激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措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2006年的优惠,在以下方面进行扩展:(1)增加工资薪金扣除规定。在职直接从事创新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力资本支出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约部分流动资金的同时,鼓励企业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力度,从而激励内部科技人才创造能力的充分发挥。(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规定允许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使企业能够更为合理地分担固定资产的支出,有效降低企业创新活动的成本。(3)研发费用分摊规定。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研究开发项目通常需要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费用也需要参与研发的企业共同承担。上述研发费用合理分摊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单个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能够促进企业协同进行创新活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则对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明确与扩展。为贯彻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税〔2014〕75号规定所有行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和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考虑到其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实际问题,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将上述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并将起征点提升至6万元。(www.xing528.com)
2013—2014年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税〔2014〕71号则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实施免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将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适用“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为10万元。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缓解小型微利企业的融资困难,加强对其的公共服务。《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备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并于2012年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将相关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5号规定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表明此项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仍旧适用。财关税〔2011〕71号则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10—201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均提出了相关的税收措施。尽管财政部尚未出台配套的具体政策,但是从上述指导性政策的出台也可以看出税收激励“产业优惠”的明显趋势。
2008年之后,内外资企业实现税率统一,我国建立起“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优惠对象也更加多样化,政府逐渐意识到为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性,陆续出台了针对技术服务示范平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我国对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