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0年是我国税制建设恢复与全面改革的时期,在此期间,财政体制与税收制度调整频繁。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吸引外资,展开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较为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1983年和1984年先后推出两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转折。在此基础上,工商税制改革全面展开,发布了有关产品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营业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逐步形成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
从1981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新产品实行减税免税照顾问题的通知》起,我国开始逐步运用税收激励手段调节经济,引导产业发展。1978—1990年,我国的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引进外资
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61号),对在指定特区和城市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给予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具体措施包括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财税字〔1987〕8号)。
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财税字〔1988〕91号)。规定,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超过3 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财税字〔1990〕20号)。
(2)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我国科技体制存在的严重弊病也逐渐显现,不利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使科技发展适应客观形势需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www.xing528.com)
1985年2月13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7号),财政部发布《关于对技术转让费的计算、支付和技术转让收入征税的暂行办法》(〔1985〕财税字44号),规定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或工商所得税。
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强调应当尊重科学技术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为了贯彻上述决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财税字81号),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和所得,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5月25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财税字41号),对所有市场主体转让技术成果的收益免征营业税。
(3)高新技术产业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为加快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在全国选择若干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采取特殊政策,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色的新兴产业开发区”。1988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国函〔1988〕74号),规定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①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②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4至6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③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④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5年内免征进口关税。
除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外,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减免税也是促进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式。1988年8月2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国税增〔1988〕61号),依据试制范围和试制计划级别的差异,从“火炬”计划项目生产的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3年或2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1978—1990年是我国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从无到有的时期。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起步阶段的税收优惠激励对象较为单一,主要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多是对国外成熟技术的模仿或是处于产业化阶段,其自身从事基础研究开发活动并不多,加之该阶段受企业会计制度健全程度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限制,改革开放初期的创新税收优惠措施多以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直接减免和税率优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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