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学认为,R&D投入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以及R&D成果的溢出效应会提高企业R&D投入的成本和风险,使得企业R&D投资市场失灵。为了降低企业R&D的成本和风险,促使企业R&D投入的规模接近社会理想水平,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激励企业增加R&D投入(李丽青,2007)。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是政府选取的促进企业R&D投入的两种主要方式。
前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资助促进企业增加R&D投入的作用上。斯彭斯(Spence,1984)认为,补贴R&D投入能够促进企业从事更多的R&D活动,并且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最优的补贴率也应随之增加;欣鲁彭(Hinloopen,2000)通过在AJ经典模型中引入税收和补贴因素,认为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和R&D补贴可以促进企业的自有资本投入、创新产出和社会福利,特别是针对企业间的非合作R&D活动,政府的补贴政策将更为有效。
我国有许多学者将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同时进行研究,探索其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柳剑平、郑绪涛、喻美辞(2005)采用博弈论方法对税收及补贴两种政策工具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在溢出程度较高的情形下,政府应该实施补贴企业的产出和R&D投入,以鼓励它们更多地从事R&D活动;在溢出程度较低的情形下,政府应该在补贴产出的同时对企业的R&D投入进行征税,引导企业实现社会最优水平的R&D活动。徐伟民(2009)利用1996—2004年上海市125个高新技术企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的资金资助和税收减免对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R&D投入强度的决定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政策工具之间可能存在“系统失灵”的问题。朱平芳、徐伟民(2003)利用1993—2000年上海市32个行业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科技激励政策对上海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的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结果显示政府的科技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这两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自筹的R&D投入都具有积极效果,政府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互为补充,提高一个的强度也会增加另一个的效果,但这个效应以政府税收减免为主。此外,肖鹏、黎一璇(2011),徐伟民(2009)和朱平芳、徐伟民(2003)均强调政府政策的稳定性有助于增强政策的效果。
也有部分学者将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两种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进行比较。弗拉斯卡蒂(Frascati,1994)将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种政策工具进行比较,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在市场干预、管理成本、灵活程度等方面优于补贴政策,而在公平性、有效性方面则效果较弱。朱云欢、张明喜(2010)研究发现R&D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入的诱导系数是1.285,而税收优惠产生的诱导系数达到了5.248,与财政补贴相比税收优惠能在更大程度上诱导企业的创新活动。戴晨、刘怡(2008)的实证也表明税收优惠比财政补贴对企业R&D投资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但财政补贴针对性强、反应迅速快捷的特征是税收优惠不具备的。郭玉清、姜磊、李永宁(2009)认同税收优惠和研发资助两种财政创新激励政策都有助于提高研发创新量和经济增长率,研究结果同时表明税收优惠与市场研发互补,研发资助则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性,从而税收优惠政策比研发资助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冲击力度更大,但研发资助政策的作用时滞更短。聂颖、杨志安(2011)则运用我国2000—2009年财政税收激励政策以及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明显的激励效应,而政府的科技投入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总量没有形成显著性影响。王俊(2011)以我国1995—2008年的28个制造业数据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发现政府R&D税收优惠对企业R&D支出的激励效应是显著的,而且在高科技企业中激励效应更为明显,政府直接资助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在企业规模较小,技术水平较低的行业,其并没有对企业R&D支出起到显著的激励效应。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认为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这两种政策工具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增加对R&D的投入。两种方式各有优势与不足,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比财政补贴对企业R&D活动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但是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部分研究结果表明两者之间存在替代效应,部分研究却认为两者为互补关系。但是,也有学者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作用效果持不同的意见。熊维勤(2011)从激励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税收和R&D成本补贴政策对企业R&D活动规模和效率的影响,认为税收的存在会弱化企业努力投入激励并降低了R&D活动的期望收益,从而既不利于提高R&D活动的效率,也不利于扩大R&D活动规模;而在R&D成本实行同一所得税抵扣政策下,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直接补贴政策是激励中性的,它虽然无助于提高R&D活动效率,但可以有效提高R&D活动规模。
2.R&D税收激励政策有效性的相关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税收激励政策与R&D活动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外文献多从市场失灵和经济增长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具备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近三十年来,国外学者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税收政策工具对R&D活动是否有效以及有效程度如何等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多为实证分析。
为了能够较好地评价税收政策的效用,沃达(Warda,1996)设计B指数作为R&D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强度的测度工具;布朗怀·霍尔和约翰·范里嫩(Bronwyn Hall&John Van Reenen,2000)则提出了三种评估税收优惠绩效的方法:一是衡量R&D税收优惠是否能增加社会R&D活动并使其达到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的最优水平;二是比较增加的工业R&D所带来的收益和税收损失;三是私人R&D支出与政府补贴的比较。王俊(2011)运用R&D税收优惠METC、B指数和R&D使用成本等三个指标测算了我国政府对企业R&D税收优惠强度,并与世界主要国家指标进行比较,发现我国R&D税收优惠强度居于中等水平。
R&D税收激励工具主要有R&D应税抵扣(R&D tax allowance)和R&D税收抵免(R&D tax credits)两种(European Commission,2002)。现有对R&D税收激励政策的评价基本上都是针对这两种优惠方式而言的。本书将税收激励工具的评估方法归纳为以下三种。
(1)边际效率METC方法
METC(Marginal Effective Tax Credit)方法衡量的是企业每新增1单位的R&D支出所产生的税收抵免使企业R&D成本的减少量。该指标越大,R&D税收激励强度就越大。对于采取总量R&D税收抵免的国家或地区,企业所有的R&D支出都可按税收抵免率进行抵免,所以总量R&D税收抵免的METC就等于税收抵免率。
对于采取增量R&D税收抵免的国家或地区,因选择不同的基数METC的结果也有不同。(1)在采用固定基数法计算增量R&D时,只要企业的R&D支出超过固定基数,增加的R&D支出都可以按照税收抵免率抵扣,固定基数法的METC等于税收抵免率。如果企业当年R&D支出低于固定基数,则R&D支出可以获得的税收抵免为零,即METC等于零。由此可见,固定基数法不会对税收激励产生负效应。(2)在采用滚动平均基数法计算增量R&D时情况较为复杂。如果企业每年的R&D支出都大于上一年度才可能获得税收抵扣,而由于当年新增的R&D同时增加了来年的基数,使得来年的企业抵扣额相应的减少(王俊,2011)。布卢姆等人(Bloom et al.,2002)在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不考虑通胀率的情况下,提出了如下计算公式:
其中,r表示实际利率,k为年限,τc为法定抵免率。当第t期的R&D支出高于增量的基数时,Bt+1取值为1,否则为0。对上述三种情况的METC进行总结,结果如表2-1所示。
表2-1 不同R&D税收抵免政策的METC
(2)税收激励强度的评估
许多国家将R&D税收优惠作为本国鼓励企业对R&D投入的重要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在设计自身的R&D税收激励政策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采取不同的优惠方式,从而导致各国R&D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不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使得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R&D税收激励的优惠程度具有一定困难。B-index模型由沃达(Warda,1996)提出,用来度量和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R&D税收激励程度,经合组织(OECD)从1996年开始接受这一模型,每年运用该模型发布成员国及部分新兴经济国家R&D税收激励程度的报告(刘初旺,2012)。
沃达设计的B-index的计算需要满足一系列假定条件:
(1)以OECD对R&D投入类别的比例平均值为基础,避免因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别的R&D投入实行有差异的抵扣率,或者不同企业不同类别的R&D支出所占比重的差异导致的不可比性。该R&D类别的比例平均值为,经常项目支出占90%(劳动力支出60%,其他经常项目30%)、资本项目支出占10%(机器设备项目及基建项目各为5%);
(2)企业有足够的收入,使所有的税收抵扣或扣除项目都可以在当年实现,而无须考虑余额转回和结转等问题及其相关的资金时间价值问题;
(3)以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为计算依据,其他税种如财产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以及政府部门对企业R&D活动的补贴与资助均不包含在内。
B-index的计算公式为:B=ATC/(1-t)(www.xing528.com)
其中,t为企业所得税税率,ATC(After-tax Cost)为企业R&D投入扣除税收优惠后的R&D净成本。以应税抵扣和税收抵免为例,其ATC分别为:
R&D应税抵扣的ATC=R&D投入×(1-应税抵扣率×企业所得税率)
R&D税收抵免的ATC=R&D投入×(1-税收抵免率)
通过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应税抵扣的ATC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所得税税率越高则R&D的ATC越低,而税收抵免的ATC则不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当企业实行税前扣除的激励政策时,假设λ为税前扣除率,则每单位R&D投入的税收成本即为(1-λt)。在该种情况下,B-index的计算公式为:B-index=(1-λt)/(1-t)。因此,如果政府实行加计扣除政策(λ>100%),则B-index<1;反之,当R&D费用不能全额扣除时(λ<100%),B-index>1。
B-index的值与税收优惠对R&D的激励强度成反比,B-index越高则企业的税负水平和R&D投入成本越高,税收激励强度越低。通常在跨国和跨地区比较时用(1-B-index)来表示税收激励的强度。
表2-2 部分国家1-B-index的比较
①见OECD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Scoreboard 2009,http://dx.doi.org/10.1787/744214584778。
②见Warda J.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Investments in Intellectual Assets: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R].STI Working Paper,2006(4)。
③2001—2002年和1999—2000年的数据见:OECD.Tax Incentives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Trends and Issues[R].STI Working Papers.2003。
(续表)
注:1999—2000年和2001—2002年的(1-B指数)根据相关文献列示的B指数计算所得。
对比一些国家不同时期的(1-B-index)数值,从表2-2中可以看出,各国都在不断调整R&D税收激励政策,使得(1-B-index)数值不断变化。同时,(1-B-index)数值并未呈现出稳定的增长趋势,部分国家的该指标有所反复。法国则是具有最为优惠的R&D税收激励政策,2008年其(1-B-index)数值达到了0.425。相比之下,我国大型企业的税收激励强度在所考察的38个国家中处于第14位,中小型企业R&D投入的税收激励强度也处在第14位。
通常,在国际比较中,将B-index值小于0.9的国家,称为R&D税收激励强度较大国家;B-index值大于0.9而小于1的国家,称为R&D税收激励中等强度国家;而B-index值大于1的国家,称为R&D税收激励强度较小或没有的国家(刘初旺,2012)。将上述B-index值换算为(1-B-index)数值,则R&D税收激励强度较大国家的(1-B-index)值大于0.1,共有19个国家属于该类别;R&D税收激励中等强度的国家其(1-B-index)值介于0—0.1之间,属于这一类别的国家有新加坡、比利时、奥地利、荷兰、美国、希腊和波兰;R&D税收激励强度较小或者没有的国家包括智利、瑞士、芬兰、斯洛伐克、冰岛、以色列、俄罗斯、墨西哥、卢森堡、瑞典、德国以及新西兰等12国。从(1-B-index)数值的对比结果来看,中国属于R&D税收激励强度较大的国家,但是在19个国家中排名第14位。
(3)税收激励效果的评估
实证研究税收激励政策对R&D活动的效果,国外学者多是以发达国家或OECD国家的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所采用的实证方法主要是价格弹性分析和收益—成本分析,其中又以前者为主要方式。所谓价格弹性分析,即政府付出少收取1元税收的代价能促进企业增加多少元的R&D支出。采用价格弹性分析方法进行实证分析的国外研究成果汇总,如表2-3所示。
表2-3 国外税收激励效果评估研究汇总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汇总整理所得。
众多学者都选择运用价格弹性分析来检验税收激励政策对R&D活动的效用。在表2-3中,R&D价格弹性则反映税收优惠所带来的R&D成本降低对R&D投入的影响。从表中列示的数据可知,R&D价格弹性均为负值,说明税收激励带来的研发成本降低能够促进私人对R&D的投入,并且R&D价格弹性越小则表明税收激励对促进R&D投入的作用越大,政策效果越明显。曼斯菲尔德(Mansfield,1986)研究了1981—1983年美国110家企业R&D税收抵免的效应,结果表明政府投入1元R&D税收抵免,可使企业增加0.35元的R&D支出;麦卡琴(McCutchen,1993)则以美国20家大型制药企业为样本,分析其1982—1985年的数据,实证结果显示政府1元R&D税收抵免可促使企业增加0.28元R&D支出;布卢姆、格里菲思和范里宁(Bloom,Griffith&Van Reenen,2002)的研究表明:即使控制了国家特征、世界经济波动以及其他政策性因素,经验证据也表明税收减免将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10%的税收减免将导致1%左右的短期R&D额外投入和10%左右的长期R&D额外投入。
值得关注的是,表2-3中的部分研究结果具有较大差异。霍尔(Hall,1993)、伯格(Berger,1993)、海因斯(Hines,1993)以及马穆尼斯和纳德里(Mamuneas&Nadiri,1996)计算的美国R&D价格弹性基本在-1.0—-1.5的范围之内,而曼斯菲尔德(1986)和麦卡琴(1993)得出的价格弹性则分别仅有-0.35和-0.28,认为税收激励的效应不是非常显著。此外,从霍尔(1993)、达格奈斯(Dagenais,1997)、布卢姆等(2002)以及格里克和范波特尔斯伯格(Guellec&Pottelsberghe,2003)的研究结果可以看出,短期R&D价格弹性显著低于长期的价格弹性,说明R&D价格弹性的变化具有时滞(胡卫、熊鸿军,2005)。税收优惠政策的短期激励效果比较弱,长期激励效果较好,政策含义是税收政策稳定性影响政策绩效(Guellec&Pottelsberghe,2003)。分析上述数据产生差异的原因,从表中的样本数据来源可以看出,各文献的研究时点不同,选取的研究数据也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间跨度,并且层次也各不相同,曼斯菲尔德和施韦策(Mansfield&Switzer,1985)、伯格(1993)、阿斯姆森和伯里奥特(Asmussen&Berriot,1993)以及忠久贺(Tadahisa Koga,2003)等选取企业层面的数据,贝利和劳伦斯(Baily&Lawrence,1992)、马穆尼斯和纳德里(1996)等采用行业层面的数据,而布卢姆等(2002)、格里克和范波特尔斯伯格(2003)则运用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研究,因而导致各文献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差异。尽管不能从上述文献中得出有关R&D税收激励影响程度的一般结论,但各项研究都说明税收激励能够促进私人增加对R&D的投入。
此外,国外也有部分学者采用收益—成本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收益—成本分析,即政府付出1元税收的成本能为整个社会带来多少收益。伯格(1993)研究了1981—1988年美国税收抵免的效应,其收益—成本之比为1.74;霍尔(1993)以美国800家企业为样本,得出1981—1991年美国税收抵免政策的收益—成本之比为2.0。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逐渐采用实证方法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活动的效应。李丽青(2007)通过对103家样本企业的问卷调查分析,认为我国现行R&D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正向影响,但激励作用并不明显,政府每减免企业R&D投入的1元钱税收,只能刺激企业增加R&D投入0.104元;蒋建军、齐建国(2007)采用价格弹性分析方法评估了税收激励政策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增加R&D支出的实际效果,其价格弹性系数为-0.617,表明税收激励政策的效应是明显的,其影响因素包括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和寻租行为;戴晨、刘怡(2008)则用(1-B)指数表示每单位R&D支出的税收成本节约额,实证得出R&D税收弹性为-0.98,说明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同时对企业适用时,税收优惠对企业R&D具有显著的激励效果;肖鹏、黎一璇(2011)以1991—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研发投入、税收减免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税率减免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当税收减免强度增加1%,企业对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强度增加29.6%,研发人力资源投入强度增加32.6%,同时长期税收减免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持续稳定的鼓励作用;匡小平、肖建华(2007)则针对不同税种,分别研究其对企业研发开支的作用,结果表明R&D活动对企业所得税反应较为敏感,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1%,企业研发开支提高0.99%,而流转税则仅能促进企业研发开支增加0.40%。此外,沈肇章、魏朗(2009)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运用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对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果的因素进行实证研究,提出在税收优惠政策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的组织特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水平、政策信息的传递都会影响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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