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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地产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

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是,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是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单位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以受理。

(6)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www.xing528.com)

(8)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房地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房地产权益提起的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样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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