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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详解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买受人还负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详解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应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1)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买受人的另一项义务是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

(3)买受人还负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时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之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不适用该两年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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