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房产中介公司收费标准详解

房产中介公司收费标准详解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济南市废除了其1999年颁布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仍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针对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比如贷款代理费、权证代办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购房者与房产中介协商确定收费标准。4)房产中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房产中介公司的收费依据还是1995年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房产中介收费主要是三个方面: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

(1)房地产咨询费 按服务形式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口头咨询费,按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书面咨询费,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的,每份收费300~1000元,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准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此项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2)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严格来说,评估费是评估公司收取的,房产中介公司向评估公司推荐业务,评估公司可给予其返点,或者评估公司给房产中介公司一个最低价,多收的部分归房展中介公司所有。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日常实践中,通常按照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五收取。

(3)房地产经纪费 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一些,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各省市自治区也在此通知基础上颁布当地的收费标准。天津市在2014年出台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中明确了二手房中介机构的最高收费标准: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

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权证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取。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相金额标准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济南市废除了其1999年颁布的《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仍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各个地市对中介费的收取标准不太一致,但大同小异,在认识中介收费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2)房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房产中介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https://www.xing528.com)

3)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针对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比如贷款代理费、权证代办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购房者与房产中介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房产中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5)2013年,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佣金等服务费用应当由公司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费用。

6)房产中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或者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在未对标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增配家具家电等投入的情况下,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7)房产中介接受委托,提供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8)从购房者角度来讲,都希望房产中介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再收取中介费,但这样中介往往不愿意,可与中介进行协商,先支付一半或者一定比例的费用,等合同全部履行完之后再缴纳余款,这样双方都让一步,易于达成。

9)房产中介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10)房产中介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如果购房者自己找评估公司或者银行,房产中介公司不得拒绝。

11)房产中介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12)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是可以商量的,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最好在看房前就与其谈好,如果中介公司认为费用太低,那可以找其他中介公司,不要等到合同签了,再找中介去商量,这时候往往购房者处于劣势地位,谈判难度非常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