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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农产品电子订单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更好地区别以上三种模式,本节在分析各种模式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几个维度以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1所示。表2.1三种农产品电子订单质押融资模式差异分析通过几个维度的比较发现,三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别。至于作为融资客户电子信用的审查主体,三种模式下各不相同,这也是三种模式划分的主要依据。审查主体分别为B2B平台、银行自营B2B平台及P2P平台。

三种农产品电子订单质押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为更好地区别以上三种模式,本节在分析各种模式特征的基础上,提炼几个维度以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1所示。

表2.1 三种农产品电子订单质押融资模式差异分析(www.xing528.com)

通过几个维度的比较发现,三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别。就参与主体而言,不同模式下会有所不同。基于P2P平台的订单质押融资业务中没有银行参与,原因是业务中的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业务中,P2P平台的角色是中介,作为投资者与融资客户的中介负责电子信用评价、寻找项目、安全管理,后勤服务等内容。基于第三方B2B平台及银行自营平台的两种模式,上游订单质押融资及下游订单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其原因是担保方式有差别。也就是说,上游订单质押融资的担保是由政府、保险公司或核心企业单独或共同成立的基金,而下游模式的担保方式则为订单所对应的商品,而商品的存储需要专业物流企业的参与,所以下游模式中会有物流企业的参与,而未必需保险公司及政府参与。三种模式的融资主体相同,都为供应链中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区别在于上下游模式上,即上游模式中的融资主体为农户、合作社等,下游模式中则为批发商、零售商等。因为在供应链所处环节不同,所以融资主体在融资用途上也呈现出差异,即上游融资的目的是满足生产资金需求,以保障如期提供产品,而下游则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以保证不错失市场机会。至于作为融资客户电子信用的审查主体,三种模式下各不相同,这也是三种模式划分的主要依据。审查主体分别为B2B平台、银行自营B2B平台及P2P平台。三种平台比较而言,B2B平台最具优势,因为该模式下的融资客户多为会员,交易发生在平台上,所以其对融资客户的信息掌握得更为全面,且多为私人信息,加之其大数据技术水平相对较高,对有用信息的挖掘能力更强,所以对风险控制得更为稳定;银行设立自己的B2B平台,实则处于无奈之举,一是不想过度依赖第三方B2B平台,二是为拓宽自己的收益来源,但银行B2B平台网络技术专业性及线上交易会员数量相对较弱且较少,致使业务开展存在一定的局限,实践显示,银行自营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得并不顺利;P2P平台相较前两种模式而言,资金规模相对较小,风险管控技术较弱,但灵活性较强,所以基于P2P平台的订单质押融资业务更易契合业务频率高、周期短、金额小等特征的产品。三种平台展现的不同特征和各自的优势,也决定了对融资客户信用高低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即基于P2P平台的订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投资者与融资客户的直接对接,且可以开展差别化收益业务活动,对融资客户的信用等级要求会相对较低,所以面对的风险较高;基于第三方B2B平台的订单质押融资业务,由于具备较高的信息优势及大数据数量技术,相较于后两种模式,面临的风险较低。核心企业在业务中的重要程度是,前两种模式中,由于上游模式中有政府、保险企业等的担保,核心企业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基于P2P平台的订单质押融资模式因缺乏基金和存货担保,所以对核心企业的协助和依赖就较高,核心企业的重要程度自然也就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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