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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任务解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需要定期保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会计档案任务解析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5)电子会计档案,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

各种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要分类按顺序编号,定期(一天、五天、十天或一个月)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底,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所属年月和起讫日期、起止号码、凭证张数等。为防止任意拆装,应在装订处贴上封签,并由经办人员在封签处加盖骑缝章。

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应将已更换的各种活页账簿、卡片账簿、必要的备查账簿连同账簿使用登记表装订成册,加上封面,统一编号,由有关人员签章后,与订本账簿一起归档保管。

会计人员在年度终了,应将全年的会计报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归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www.xing528.com)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使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上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4)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凡是在立档单位会计核算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会计核算的,对工作总结、查考和研究经济活动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会计档案,应永久保存。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这里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最低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需要定期保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但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可保管5年。(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事业单位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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