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该条款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做出了三种规定。
(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没有要求每个单位都设置会计机构。一般来说,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某些规模较小、经济活动较少、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不是指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www.xing528.com)
(三)实行代理记账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由依法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结账、报账业务。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其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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