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考虑报表项目的重要性和不同会计期间的一致性,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除以上基本列报要求外,在编报技术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
企业应当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以此为基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当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时,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会计报告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二)采用正确的会计基础
企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
(三)至少按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涵盖的期间短于 1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涵盖期间、短于 1年的原因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四)项目列报遵守重要性原则
在合理预期下,财务会计报告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则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www.xing528.com)
(五)保持各个会计期间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的列报;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六)各项目之间的金额不得互相抵消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不得抵消,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得抵消,若相互抵消将降低信息的可比性。
(七)至少应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至少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是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可比数据,提高信息可比性,以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帮助报表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八)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等重要信息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的显著位置(如表首)至少披露如下信息:①编报企业的名称;②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会计报告涵盖的会计期间;③人民币金额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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