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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粮食交易及其垄断现象介绍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衡山县“米贩”肩挑背负,自乡村运粮至集市交易,早去晚归。每逢集日,各自设摊经营,促成粮食交易,收取佣金。记账的,又称会计,根据执斗的报账,记上买粮户,以便集罢敛斗钱,并负责零星交易收款。他们垄断成交后的粮食搬运。有的地言粮食交易在行内外同时进行。粮食是生活必需品,粮价受丰歉影响,波动极大。粮食贸易中,由于奸商捣乱,买卖双方时有纠纷。粮食贸易中有一定规章,有些是粮商自己拟定的。

乡村粮食交易及其垄断现象介绍

全国各地都有粮食市场。绝大多数粮食是由乡民运到集市上来的。也有一部分是小贩贩运到集市上的。湖南巴陵县“贩子”肩挑步担,入城贩运谷米。衡山县“米贩”肩挑背负,自乡村运粮至集市交易,早去晚归。柳州有“米码头”,系米贩泊船之所,朝夕供应粮米。山西苛岚的集市上“间有一二小贩”以货粟相易。长辛店市集上,三分之一的粮食是“窜条子”运来的。所谓“窜条子”就是倒运粮食的小贩儿。这些人本小利薄,赶着毛驴,驮上两三条口袋(装粮要用口袋,每一口袋叫“一条”),把粮食买来,装进口袋里,又卖给别人,倒进他人的口袋,这样把粮食在口袋里来回“倒腾”,被人称为“窜条子”。

粮食贸易一般是在粮行里进行的。所谓粮行就是籴粜粮食之所,或代客买卖粮食的场所。绍兴府上虞县“米行各镇俱有”。牙行多领有“司贴”,叫官牙。有的市镇上“官牙七十二”,为数颇多。“外乡人担负而至,米行人以筐盛之,为其准谷银,以资其升斗。”长辛店的粮行俗称“斗份儿”,也称“斗局子”、“斗行”,粮食买卖,除门市自销外,都得由他们“作价过斗”。斗局设备简单,只有几个笸箩,一副铺板,几只量斗。每逢集日,各自设摊经营,促成粮食交易,收取佣金。斗局的负责人叫帖主,对上承包斗税,由政府发给龙帖;对下指挥全体人员工作。作价员叫“成盘的”。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验质作价。这些人一般都能说会道,对粮食有一定鉴别能力,买卖双方都信得过,作出价来双方基本能接受。作价方法有两种。一种叫明盘,把价格向双方唱明,如有异议,成盘的从中打圆盘,来往说合,直到双方满意为止。说定后将口袋掩好,行话叫“盖了”,即别人不得再看了;买主开个飞子(就是在白条上注明品种、袋数),作为临时凭证。然后由脚行扛肩的倒在笸箩里,由执斗的过数,把准数给买主填在飞子上,买方把粮食送到粮店对数验收才能算账。买一次粮须经几道手续。第二种作价方法是暗语、暗号,即拉手。成盘的把手伸到对方袖口里,用手指代替说话,由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表示一、二、三、四、五,五个指头弯曲是六,大拇指和食指、中指相捏是七,大拇指、食指叉开是八,食指勾回是九。“十”叫整数,“百”叫大数。用口说“挠”“捏”“卡”“勾”,代表六、七、八、九。明盘在零售中使用,暗语在大宗交易中或价格波动较大时才使用。过斗的负责过分量,粮食交易,用斗不用秤。计量单位是斗、升、合(音葛)。十进位,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石。集市上只用斗,不用升合。遇有零头时,由执斗人估算后,经买卖双方点头同意。记账的,又称会计,根据执斗的报账,记上买粮户,以便集罢敛斗钱,并负责零星交易收款。斗行里还有另一种人即脚行(又称扛肩的),他们同斗行关系密切,但经济独立,并设有头目,斗行有事就跟着干,没话儿就呆着。当粮食成交后,他们就扛着粮食往笸箩里倒。每石收若干钱。他们垄断成交后的粮食搬运。

有的粮食交易不在粮行里进行。如湖北江夏县金口镇,“米船到岸,向不投行,即在河下摆棹,听民零籴,最为利便”。四川乐至县“贫户负贩厅盐,博取米薪,交出于其涂”。“多土著之民自行贩卖”。不到粮行,不经牙纪之手。

有的地言粮食交易在行内外同时进行。如果南京郊区农民,碾米以入市,或到聚宝门外米行出卖,“或泊米船河下,不入行。行人径与量概,升斗最准,曰河斛。”

粮食是生活必需品,粮价受丰歉影响,波动极大。贵贱相差千百倍,故粮市上多囤积居奇者,投机倒把者。据《史记》载,秦汉之际,宣曲任氏就是囤积粮食暴富的。在秦败时,“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楚汉战争,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杰金玉尽归任氏,任氏以此起富。”明清,粮食囤积和投机之风仍很盛。在许多地方的粮食贸易中,都可以看到这类活动。如河南嵩县葛寨等处,“市多囤商。民重载而入,恒轻赍以归。”四川新津县,“商贾或列肆居奇,或粜籴运卖,贸迁有无,日中为市。”山西太原地区,“岁一不登,市侩贩夫藉此居奇”,民到粮铺购买升斗,“各铺价又甚之。在四乡藏贮之家,又皆待价而沽”。寿阳县米谷价格“昂贵不止,皆因关南商贾日夜奔走,丛集其地,厚资囤积,以致米粟价高不能四达”。河南祥符县粮市上,“有籴贱而贩贵者,谓之熬价。有左买而右卖者,谓之倒堆。又有穷儿窭妇,持帚旁伺,得其狼戾之粒者,谓之扫杂子”。察丰歉,知贵贱,通有无,贱买贵卖,这是商人在粮食贸易中赢利的诀窍。当然,也有“良贾”。江西桐城县,多“粜贵征贱”的“良贾”。据清咸丰《当湖外志》载:康熙戊子,自春至夏,阴雨不止,“米价翔踊”。邑令定价一两四钱,“而积米者多不售。令又发名刺及帑金向富户道意,无一应者;独有陶姓毅然收银,粜百余石,又载百余石至城中,用官价官升自买,人称颂之。”

粮食贸易中,由于奸商捣乱,买卖双方时有纠纷。据直隶永平商务分会试办章程,永属所出米豆不敷食用,须有粮行大商从口外关东转运粮米接济。惟道路遥远,往返费时,凡存有米粮之家,“向来先行随市买卖,米到随时收交。”但奸商出而垄断,每当青黄不接时,若米价稍涨,买米者往往以转运困难,迟不运到;米价偶落,买米者又以销路不广为理由,拒而不收。买卖双方多有纠葛。为制止这种事情发生,商务分会议定章程,限于某日到期即行钱米兑交,且须有殷实铺商出条担保,如故意转运不到,至期未交,责其按现价偿还,倘因河水涨发或道途至期不到,米价钱文必须照行出息,以免买空卖空之弊。

粮食贸易中有一定规章,有些是粮商自己拟定的。如清末天津大米商为制止跑合(牙纪)挪移诈骗等弊,规范交易行为,曾两度拟定章程,其内容是:

一、外客买米,限期20天如数清还。

二、外客买货必须亲自经手写收到某号何货多少,凭条为据。

三、跑合人若无外客同往买货,不准交易,或有号信亦可买货。(www.xing528.com)

四、卖主如欲自行主发,听其自便,倘遇荒闭之家,与跑合人无涉。

五、客帮买哪家之货,届期付哪家之银,以凭收条为证。

六、外客付银之时,托人付银,或遇阻滞,或系跑合人使用等弊,与卖主无干。该客设法急为清还,以重名誉。

七、外客买货之后,届期银项不到,买主与跑合一起催讨。

八、外客买货之后,遇有倒闭之家,卖主知会同帮,该跑合人暂停交易。

九、卖主与停交之跑合人,倘有阳奉阴违,暗自交易,一经查出,令卖主将外客前欠之银,照数先为垫出,以儆效尤。

十、外客投跑合人买货,距津数百里之遥,其家道殷实与否不得而知。须找妥保,方可交易,否则,不能买货。

清道光四川巴县杂粮行规规定,银水砝码仍照旧例;当客面议价格;半斛仍遵官给行斗,经行户斗纪过量;客货抵岸,任客投行,务要秉公按时市议价。行用每石卖客2分,买客3分;客货未经行户议价,自过载,自起坡,对客买卖,较取斗每石1分行用。倘经行主提盘交易,仍照前例取用;投行经手生理之人,务要至公无私,遵规议价,所获用资,以2分1石上入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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