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自安史之乱后,中央政府财政日益困难,统治者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户税和地税为主,中央根据财政开支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至于商税,有定居的坐商交户税,即财产税;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三十分之一,后增至十分之一。此外,商贾交易还要收交易税。交易税在安史之乱前已普遍实行了,制度支、户部侍郎赵赞曾说:“天下公私给与贸易,率一贯旧税二十。”(《唐会要》卷83《杂税》)即贸易成交额达千钱的,管理税收机关要抽二十文的税。由于唐代商业的发展,交易较前增加,商税收入也就比前代多,因而商税受到统治者重视。如在大历末年,盐税的收入已占国库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茶、酒等税的收入比重也日益增加。
两税法的建立,简化和统一了全国税制,保证了国家财政的收入,人民的负担也有所减轻,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随着藩镇势力的日益强大,地方与中央争夺赋税和财源的矛盾加剧,斗争也就日益激烈。天复元年(公元901年),昭宗下诏:禁止各级官吏在两京及地方的大小商业市场及津渡、要道之地擅征商旅横赋杂税,如有违犯者,将判以枉法犯赃罪,并予以严厉惩办(《唐大诏令集》卷5《改元天复赦》)。禁令虽极严厉,但这时藩镇势力强大,已不把皇帝的圣旨放在眼里,禁由皇帝禁,地方长官我自为之,反皇帝之令而行,想方设法征课商税以自肥。各地州镇,不仅普遍对商贾在诸道津渡要地通过的货物课税,对商贾的买卖也课税。因而商税收入落入地方长官手中,使中央财源日益枯竭。昭宗虽欲振兴唐室,抑制藩镇势力,因势单力薄,无可奈何。(www.xing528.com)
事实上,到了唐末,两税法已名存实亡,出现了许多苛捐杂税,因而增加了商贾庶民的负担。税收如此紊乱,是因藩镇势力日益强大,而中央集权统治日益衰落,致无力控制商税。中央财政枯竭是唐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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