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已经写了一些关于汇兑商人方面的内容,但其中关于我国货币的贬值和专门从事商业汇兑的商人,以及上述种种所产生的作用和结果,我觉得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下去,这不仅可以强化前面的论述,揭穿那些迷惑人的谬论,而且还可以避免由《商务法规》第409页和《自由贸易的维持》第16页给一些读者带来的误导。这两本书的作者杰勒德·马利尼斯列举了许多银行家和贸易商的卓越功绩(他就是这么说的)以及贸易的作用与功效,但却完全不谈这些作用与功效是如何产生的,使得读者在这些问题上很迷惑。但我认为,他这么做并不是因为他在这方面缺乏了解,而是因为他擅长写作与收集关于商人的事情,特别是对汇票的多种用途、形式以及条例作了很好的论述,这些都是他为后人做的贡献,是值得赞许的。但是他用诡辩术来掩饰自己的思想,以至于不顾公共利益而得出一些有利于个人利益的结论,这些有必要予以揭发和制止,我认为自己有这个义务(在关于财富的讨论方面)。马利尼斯将汇兑看作是促使这些功绩产生的惟一力量,而我则打算揭示这些功绩所产生的真实原因与含义。但是考虑到顺序问题,我觉得应当首先列举那些在他的书中所提到的具体功绩。
汇兑业的显赫功绩
1.可以将货币投放到世界上任何有贸易发生的地方以获利。
2.可以获得并增加财富,并且与任何国王之物品无关。
3.可以购买任何国王的商品,且不用携带一便士,而是运用贸易国的货币。
4.变得富有却不用承担航海和旅行的风险。
5.可以利用信用来完成许多事情且不花成本。
6.有助于理解,到底是将货币用于兑换还是用于购买商品才能带来更多的利润。
7.可以确切地知道贸易商在商品买卖上的所得。
8.可以通过在贸易国的持续不断的汇兑业务谋取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不管当地人是否有利可图。
9.可以使每个国王的财富流出本国,如果他的臣民输入的物品多于输出的物品的话。
10.可以让货币交易市场遍及富有的君主国,以及需要出售货币和用它来支付的地方。
11.可以停止对那些依靠要支付利息的借款来维持战争或所需商品的国王的货币供给,假如他的敌人需要他这么做的话。
12.可以对贸易商提供充足的货币,使他们可以拖延商品出售的时间,从而帮助他们在出售商品时迫使买方接受他们给的定价。
13.可以用大量货币收购新货或库存,以便使整个商品交易由他们掌控。
14.可以隐藏从任何国家带走货币的事实。
15.可以用他自己的货币或任何国家的劣币来换得任何其他国家的良币。
16.可以将国王的劣币换成良币,并且在付款时支付劣币,即便如此,除去手续费,仍然可以获利。
17.可以依靠信用,在从事商品贸易的商人的货币还没有全部兑换或支付的这段时间内掌控这笔钱,再用自己在该地的货币支付,然后从中获利。
18.可以使自己的国家从其他主要以本国生产的商品来满足需求的国家获利,使它们将剩余产品输出到国外且贸易额逐年增长,从而通过贸易和汇兑增加金银或财富。
19.当他们的财富多到可以控制汇率时,可以不顾国家利益和国王的利益而谋取自己的利益。若是他们付出款项,他们可以在一个地方交付本地的货币,而在另一个地方收取实际价值超过他们本地货币的另一国的货币;当他们收款时,他们知道这笔钱将要在另一个地方支付出去,所以会收实际价值高于汇兑目的地币值的币种,而在支付时则付出实际价值低的币种。
20.可以随时购买便宜的商品。
21.可以靠现款将别人手中的便宜货抢过来,并且可以通过在竞标中多次击败对方来提高商品的价格。
22.可以将由汇兑所得利润的货币的一部分有时是全部,用来换取物品,并因此使他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辛苦工作。
23.可以使国王们在关税、津贴和税收上使用他们的货币,因为汇兑商自己并不需要货币。
24.可以准确地计算出贸易商准备带到任何国家去的商品的价值,即根据物品购进的成本和当地的汇价,无论物品输送到哪个国家,他们都可以计算出来物品在那里的实际价值。
如果我打算扩大对这些功绩的解释,那么以上这些给我提供了足够的材料去写一大卷内容,但是我的兴趣在于尽可能地简洁明了。在开始之前,我想到有一点会让我忍俊不禁的地方是,当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在看到了《商务法规》一书中所提到的商人的狡猾与机灵,要远胜于他著作中所提到的所有法律案例,他将会多么为他原本值得骄傲的研究而感到沮丧呢。因为这种汇兑远胜于魔术;我确信,无论是浮士德还是班克斯先生的马都无法完成如此的功绩,尽管可以确信的是他们有撒旦的帮助。但是我们的商人们却不能依靠圣灵的帮助。我很高兴自己不被看作是歌功颂德的作家,因此在这里我想尽可能清楚地说明为什么我会欣然同意(在上述假定的功绩方面)对贸易过程的称赞。
首先,是“可以将货币投放到世界上任何有贸易发生的地方以获利”这一条。当汇往阿姆斯特丹的货款一个月的期限内汇兑损失有时会达到大约百分之八至百分之九时,商人们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正如有些人说的)?回答是,这里我必须考虑,首先,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从阿姆斯特丹购买的商品要多于我们在那里出售的商品,由此导致货币汇兑中从英国向国外汇出货款者多于向英国国内汇入者,因此货币朝着有利于买方的方向贬值。对于卖方,与其因自己的货币贬值而遭受损失,不如考虑这样的国家,即我们带到那里的物品的价值大于从那里带回的物品的价值,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和其他国家等,在这些国家能确保获得利润(亦如前面所提到的原因)。但是现在你会说,货币离阿姆斯特丹较以前相比更远了,怎样才能让它们汇总到一起?是的,很好,如果这样做最终能获得很好的利润,那么下一步我就会向你们说明还有一个最近的途径可以使这笔钱回到家中。首先从西班牙开始,假设在那里我们获得了第一笔利润,在那里我考虑下一个能使我们获利的地方,然后发现与他们所带回的羊毛、西印第安皮革、糖以及胭脂红染料等相比,佛罗伦萨人运送了更多的金色和银色布匹、精致丝绸和丝毛混织品至西班牙,这时我就知道我应该将我的金钱带入到佛罗伦萨。在那里(依照相同的道理)我又会将金钱从那里投向威尼斯,然后又发现我的下一个收益将会出现在法兰克福或安特卫普,直到最后,根据时间和地点给我提供的获利机会,我以直接或迂回的方式来到了阿姆斯特丹。那么,我们看到,汇兑的收益与损失是由贸易差额即货物的出口是高于还是低于进口的水平来引导和决定的,贸易差额使得货币汇兑的价格被迫时高时低。马利尼斯反复提到的关于这一点的看法却正好相反。(www.xing528.com)
关于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三条,我认为这些都是货币汇兑专营者的正当工作,并且他们的行为不会给全体国民带来好处和坏处。这一点我已经在最后一章中有详细论述,这里就此省去。
关于第三条,的确,我可以把一千英镑兑换成西班牙货币,然后用这些货币购买并带回许多西班牙商品。但是所有这些只能表明这些商品最终必须由英国的货币或物品支付,因为如果我在这里将一千英镑给一个英国人,他必须在西班牙要么用已经发送的物品,要么用正在发送的物品来支付我。或者是我将英镑给了一个打算用这些英镑购买我的商品的西班牙人。因此,不论如何,我都必须给这个外来者支付与我从他那里所获得的东西等量或等价的商品或货币。那么,在所有这些过程中有任何我们值得推崇的功绩吗?
关于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我必须就这些功绩作一同回答。因为它们只是同一事物所采取的不同方式,这些连傻瓜也知道,也会说:只要是获得信用的人,就可以签订合约和买卖货币,并且出资经营货币汇兑,通过汇兑吸纳大量货币,他们还可以收取利息。但是,在这些过程中他们并不总是赢家,有时候与那些信用不如他们的人一样,他们也会亏损。
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我的评价就更差了。理由是,当我知道我的商品目前的国内和国外价格时,我应该能够很简单地推算出究竟是从汇兑中获利多还是从我的商品中获益更多。由于任何一个商人都清楚自己从商品买卖中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其他任何人也能够说出商人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所有这些,又有什么可以值得我们如此推崇货币汇兑业的呢?
关于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由于银行家与货币兑换者的工作就是视需要为人们提供货币,与那些贷出货币并从中收取利息的人一样,很多时候也会遭到失败。因为贷者常常只关心借者的利润。
关于第九条与第十八条。我认为作者在这里有一些特殊的含义,或者是意识到他自己的一些错误,于是在这两条的旁白处用手形符号注明。为什么要将国家的富裕与贫穷归因于货币汇兑呢?正如我所反复强调的那样,国家财富的增减只能通过调节国际贸易差额的手段来达到,马利尼斯在这两处的文字也为那些明智的读者给出了提示。
关于第十五条和十六条,我承认兑换可以将劣币转换为金银。因为当一个外来者可以铸造并携带了大量法寻[1]的时候,他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花掉或转换成良币,然后在英国交付货款,再通过汇兑将之兑换成他自己国家的货币;或者他也可以直接携带铸币形式的这种良币,不将其兑换,如果他敢于冒受到法律惩处的危险的话。西班牙人清楚地知道谁是基督教世界中的公共(假币)制币者,因此敢于冒险带来大量的带有西班牙印章的铜币,并且按照上好西班牙本洋计算的价值带走西班牙银币。尽管他们使用这种狡猾的手段,但仍然会有被揭穿的时候。
关于第十七条,我们知道,有的人有能力通过货币汇兑来获得利润,有的人则不行。银行家们总是准备随时从那些无法在汇兑中获利的人手中接收大量货币,虽然他们最终还是要把钱支付给这些人,但他们已经获得了很好的收益。银行家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收益,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货币供给与服务,就像那些替商人买进卖出商品的代理人可以收取佣金一样。而这不是既公平又极其平常的吗?
关于第十一条,我必须承认它确实是个妙想,居然会认为一个不富有的君主应当用带利息的借款来维持战争或商品供给(我将这两者放在一起,是因为作者在他的两本著作中用了这两个不同的词来说明[2])。作为穷国的敌人,有什么必要非要以通过与银行家的合谋使这个贫穷的国王得不到贷款的方式来打败对方呢?这是因为利息及其负担本身可以很快解决这些问题——使穷国无力继续进行战争。
关于第十九条。我曾长期生活在意大利,那里的基督教国家中的最大的银行以及银行家们的确都进行贸易,但是我还没有看到过或听说过他们有能力通过联盟来控制货币兑换的价格。反而是贸易中货币的充裕或缺乏常常控制了他们,使汇率不受他们的控制而上下波动。
关于第二十二条。贸易中的货币汇兑不会妨碍国家的关税和其他税收。因为一个人要付出或汇出货币,是因为他没有机会将之用于购买商品,而另一个人要买进或使用这些货币,是因为他将要或已经购买商品。但是,下面这种情况也确实存在,即当一个国家的财富由大量的现金组成,同时这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也有很多好的途径与便利之处(通过海路或陆路或两者兼而有之),但如果它们忽略了贸易,那么这些国家就得不到利润。如果这是由于汇率的原因所导致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去了解这是如何形成的。因为我们要么在自己国家的人之间进行兑换,要么与外来者进行兑换。如果在我们之中进行,国家不会因此而获益。因为我所得到的正是你所失去的。如果我们与外来者进行,那么我们的收益将是国家的收益。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能使君主从关税中得利。让我们找出实行这种交换的地方,并给出它之所以被许可的原因。我们在基督教世界中只可以找到一个这样的地方,那就是热那亚,关于这个我打算简短地谈一谈。
热那亚是个小国家,土地也不是太肥沃,没有什么自然财富或资源来供人们使用,也没有充足的食物。尽管如此,通过与埃及、叙利亚、君士坦丁堡以及所有地中海国家的对外贸易,热那亚获得了香料、药剂、生丝以及其他众多商品,为欧洲的大部分国家提供了商品供给服务,为此它也累积了大量的财富,创造了生气勃勃的城市、华丽的建筑以及美妙的景色。但是在著名的威尼斯城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上述贸易开始转变方向至威尼斯。再后来,这些来自东印度群岛的贸易品的大部分又开始转向英国、西班牙以及其他的从印度群岛出发通过海路可以直接抵达的国家。贸易路线的这种变更迫使热那亚的商人们从商品贸易转向货币兑换。为了获利,他们不仅在许多商品贸易发达的国家中开展此项业务,而且还专门为西班牙人在佛兰德及其他地区的战争需要提供服务。这些商人因此变得更加富有,但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财富却没有增加。热那亚的全体公民所遭受的这种不利,其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对于那些有着更好的地理位置以及在商品、航海技术、军火等方面更具优势的国家,热那亚人无法阻止这些国家的进入,只好放弃相应的贸易。
其次,它像一个聪明的国家那样行事,仍然尽量保留着大量的贸易。尽管它现在所能实现的只是它过去的二十分之一,它只有很少的原料提供给本国人民进行加工制造产品,有时甚至没有任何原料。但是,通过将西班牙的羊毛以及西西里亚的生丝纺成天鹅绒、锦缎、光缎、毛织品以及其他制品,基本上能达到这一目的。
再次,鉴于它无法通过在自己的国家里使用巨额财富,或通过贸易来获取利润,它就把钱输入到西班牙及其他地方,或是进行商品交易,或是向那些因商品贸易而需要汇兑的商人提供货币汇兑服务来获得利润。商人们为了获得利益在海外长期漂泊,可最后这些利润都回到了他们自己的国家。
最后,由于热那亚政府是由贵族统治的,所以商人们得到了政府的这种承诺:虽然公众得到的利益非常少,但如果商人们从外国人那里获得了很多利润的话,这就已经足够了。因为一个自由的国家最宝贵和最可靠的财富就是贵族的财富(在热那亚,贵族就是指商人),这与君主政治即专制国家是不一样的。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收入与私人财产之间是有你我之分的。而在共和国或民主的政体中,当自由和政府面临被奴役的危险时,私人财产就都变成了公共财产。这些财产甚至加上他们的生命,都随时准备用于保卫国家的主权。
关于第二十四条。如果一个商人在这里购买物品,打算运送到威尼斯,然后卖出它们,且需通过从威尼斯至伦敦的汇兑来获得这笔款项,那么他就会发现他的账单与原计划相比会有一定偏差,无法准确计算出商品的价值与获利。因为在他的物品运送到威尼斯之前,其商品价格以及汇率就会有很多变动。按照作者的意思,商品的价值是指在商品抵达威尼斯并售出后,然后再兑换,并从那里将款项汇回本国之后的数值。换句话说,用于购买这些商品的货币的价值,应当由商品运送到威尼斯的这段时间里的汇率水平来估价。那么这些不都是非常寻常且简单的事务吗?这并不值得将之列入功绩之中。
关于第十条。尽管一位富有的君主具有很大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富有的君主都有权让他的货币交易市场遍及他所想的任何地方。因为任何的市场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我们要将它设在那里,而是因为那里产品的品种最为丰富,它是自然形成的。因此,我们经常说,西班牙人因为他们在西印度群岛有巨大财富,因而拥有货币的源泉或者说货币交易中心,他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地把这个市场转移到意大利、德意志、低地国家或其他需要它的地方,用于维持和平或发动战争。所有这些都不是汇兑的神奇力量造成的,而是由使用货币的地方的各种习俗和惯例所决定的。如果它被用于在法兰西境内发动一场战争的话,那么将货币或金块、银块直接用四轮马车从陆路运入境将比较安全。如果是在意大利境内,则用帆船由海路运入比较安全。如果是在低地国家境内,则用轮船由海路运入,但这将有一定危险,因为它的潜在敌人就在该通道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汇兑并不是绝对必要的,但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西班牙人对德意志和低地国家商品的需求量大于这些地区对西班牙商品的需求量,因此西班牙国王不能从他的附属国中通过货币兑换获得财富,而是长期被迫地将他财富的很大一部分用帆船运至意大利。在那里,意大利人,尤其是他们之中的热那亚商人,收下这些钱然后按其所值在佛兰德付款。意大利人在那里之所以可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把许多奢侈品不断地从意大利运送至佛兰德周边的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但意大利人在佛兰德并不购买什么商品,而只是用奢侈品销售的货款为西班牙人提供货币兑换服务,以及通过兑换在意大利收回全部财富,其中的一部分现钱,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是借助西班牙人的船运送回国的。
因此,通过上面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货币汇兑的力量并不能使金银听命于那些富有的国王,而是对外贸易中由商品交换而产生的货币促进了货币兑换,使得汇兑价格随货币供给的多与少或高或低变化。所有这些论述,我认为我已经和马利尼斯在他的书中所重复的一样多,只不过我们的观点不同罢了。马利尼斯认为货币兑换是贸易的关键,或按照马利尼斯的说法,“是有效的、主导的,控制着商品和货币的价格、生命和精神,是卓越功绩的缔造者”。好了,关于汇兑商人的所有功绩我们都已经简要分析过了,但我这么做的目的不是让大家去说为什么他自己没有去干这一行。因为如果真是那样的话,就不仅会改变他在汇兑问题上一贯坚持的看法,而且还会由于发现了它的正确作用而彻底放弃他的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观点。这对荷兰人是件好事,但对于我国则是有害的,这一点我们在第12章中有过详细论述。
现在让这位博学的法学家再次为他的著作欢呼一下吧,因为商人们没人能打败他,即使他拥有更多的汇兑技巧。既然这些事情在贸易过程中是如此容易理解和做到,它还能称得上是卓越贡献吗?那么,如果我们的这点发现让法学家们释然了,就凭着来自他们的这点赞赏,请他们现在扮演好他们的角色,起草一份诉状来反对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政策建议吧。因为这个观念误导了很多人,并且使我们揭开这些谜团的时候困难重重。
不,再等一下,所有的这些观点现在大家能接受吗?难道(按照这位作者的说法)这样一项由声名显赫的顾问班子及伊丽莎白时代的知名商人所认真履行,并且曾被法国的路易九世、菲利普四世以及菲利普六世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以示惩罚的伟大事业,就这样一笔带过了吗?我必须承认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答案,而这个答案部分地已经由作者自己给出了。因为他说,我们国家的智慧已经使我们发现了其中的病因,但却并没有给予治疗。治疗的药物是什么谁也不清楚,因为没有人试过。但在货币汇兑上我们一直到现在仍保留着所有原有的方法与形式,就像这些功绩刚被发现的时候那样。因为政府清楚地知道,在没有疾病的时候是不需要药物治疗的。
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法国国王处罚银行家们并没收他们财产的行为呢?也许银行家们是由于在兑换过程中触犯了法律而受到了惩罚,但他们的职业仍然是合法的,正如今天的意大利和法兰西那样。而且,我们还可以假设当银行家们受到处罚时,银行也不允许存在。但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它对货币兑换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因为国王虽然颁布了许多法令,但他可以随时将它们废除。君主可能犯错,要不然就是马利尼斯错了。因为他发现,许多我国过去三百五十年以来一直实行的用于治理贸易衰退的共三十五项法令与条款,其实都是有缺陷的,只有他的货币汇兑改革计划,或者称为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政策才是有效的,如果我们相信他的话。但现在通过我的分析大家已完全了解其中的道理了,所以我们就不必再讨论了。
我想借这个机会再反驳另一种与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具有相同性质的观点或计划,它是最近紧随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的观点而出现的。据可靠消息,该计划是要使国内所有金银片、金银块以及金银铸币(无论外币或本币)的兑换与再兑换,只有通过那个所谓的皇室货币兑换机构,或者由它的代办处批准才能进行兑换;而且每兑换相当于一诺贝尔价值的货币[3]需缴纳一便士的手续费。虽然这可能会增加他们的私人利益和财富,但却会造成更多的公共利益损失。因为这种做法会破坏国王的币制,剥夺国家的大量财富,限制臣民们应享有的自由权利,并且将很快摧毁金匠们可敬的行业。这些都相当容易理解,我就不再详细论述了。
[1]法寻(Farthing),英国旧时的一种硬币,值1/4便士。——译者注
[2]作者指的是马利尼斯在两本书里分别用了两个词,一个是Wars(战争),另一个是Wares(商品)。——译者注
[3]原文为Noble,有人译作贵族币,如《剑桥欧洲经济史》。这是一种古英国金币,最早由爱德华三世在1344年铸造,它的价值相当于六先令八便士,约三分之一英镑。贵族币是中世纪最大的金币之一,在它存在的一百二十五年中,因质量优异而备受青睐,它也被很多国家或地方仿制,如低地国家。——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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