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四小龙倒台、海南琼民源造假的背景下,为解决公司防范风险的问题,我国于1999年第二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同时,«会计法»明确规定加强内部控制是单位法人的法律责任。
图8-1 上市公司琼民源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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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企业管理松弛、内控弱化、风险频发,资产流失、营私舞弊、损失浪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2007~2008年对国内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状况进行了跟踪调查,调查发现:56%的公司没有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或现有内部控制机制尚不完善;72%的公司没有持续监控内部控制的有效机制,或未得到任何改善。
我国的石油、电信、金融、保险、能源等大企业都在美国上市,这些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中国政府权衡利弊,从国家长远利益考虑,决定建立一套属于中国自己的内控体系及评价标准。2001年起,财政部陆续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2008年7月,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执行内控制规范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披露自评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审计标准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报告。
内部控制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与评价标准为主体,强化了企业软环境、公司治理,是保证中国经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企业防范风险、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最有效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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