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形态划分,审计证据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类。
7.1.3.1 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所取得的,用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据。例如,库存现金的数额可以通过监盘加以验证,各种存货和固定资产可以通过监盘的方式证明其是否确实存在。实物证据通常是证明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实物资产的存在并不能完全证实被审计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例如,年终盘点的存货可能包括其他企业寄售或委托加工的部分,或者已经销售而等待发运的商品。再者,通过对某些实物资产的清点,虽然可以确定其实物数量,但质量好坏(它将影响到资产的价值)有时难以通过实物清点来加以判断。因此,对于取得实物证据的账面资产,还应就其所有权归属及其价值情况另行审计。
7.1.3.2 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一类证据。它包括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大量地获取和利用书面证据。因此,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可称为基本证据。
书面证据按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两类。
1.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所编制的书面证据。它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外部证据又包括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制并由其直接递交注册会计师的外部证据,以及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写但为被审计单位持有并提交注册会计师的书面证据。前者如应收账款函证回函,被审计单位律师与其他独立的专家关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所有权和或有负债等的证明函件,保险公司、寄售企业、证券经纪人的证明等,此类证据不仅由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外界组织提供,而且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排除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最强;后者如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应收票据,顾客订购单,有关的契约、合同等,由于此类证据已经被审计单位职员之手,在评价其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被涂改或伪造的难易程度及其已被涂改的可能性。当获取的书面证据有被涂改或伪造的痕迹时,注册会计师应予以高度警觉。尽管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外部证据仍是较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证据更具有证明力的一种书面证据。
此外,外部证据往往还包括注册会计师为证明某个事项而自己动手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2.内部证据(www.xing528.com)
内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它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以及其他各种由被审计单位编制和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
(1)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包括各种自制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记录等。它是注册会计师取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一类非常重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会计报表项目时,往往须追溯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和各种凭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填制会计记录时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
(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所获取的书面声明,它是以书面的形式确认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所做的各种重要的陈述或保证。
(3)其他书面文件。其他书面文件是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的书面文件,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中所提及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重要的计划、合同资料,被审计单位的或有损失,关联方交易等。
7.1.3.3 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指有关人员所做的口头陈述、意见、说明和答复。口头证据因有被询问人的主观因素,往往夹杂个人观点、意见、感情,其证明力较弱,不一定能全面反映问题,大多数只是作为旁证之用。但注册会计师往往可以通过口头证据发掘一些重要的线索,从而有利于对某些需审核的情况做出进一步的调查,以收集到更为可靠的证据。
收集口头证据时要注意证明人和被审计事项之间的关系。口头证据一般以文字记录、磁带等形式保存,文字记录必须经叙述人签字认可。相对而言,不同人员对同一问题所做的口头陈述相同时,口头证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在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
7.1.3.4 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例如,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管理人员素质、生产管理秩序,以及经营条件、经营方针、企业的发展趋势等。环境证据一般不属于主要的审计证据,但它可以帮助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所处的环境,为进行判断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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