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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特征:揭秘企业运营的底层规则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国家对政府审计的重视与支持,是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保证。

审计特征:揭秘企业运营的底层规则

审计的特征也就是审计有别于其他管理活动的地方,即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正因为审计具有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客观公正地判断经济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取信于社会各界,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所谓审计独立性,就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秉公、按原则从事审计工作。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审计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颁布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也都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给予了明确的说明。审计独立性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4.1 机构独立

机构独立是指审计机构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组织上的行政隶属关系,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不能成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各机构财务部门的下属机构,否则审计就失去其独立性。

1.1.4.2 经济独立

经济独立是指审计机构从事审计活动需要的经费,应当有合法的来源和法律保证,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审计机构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无法开展审计工作,若经济来源受制于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审计的独立性就难以保证。我国自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可见,国家对政府审计的重视与支持,是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保证。对于实行有偿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要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计费用,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1.1.4.3 工作独立(www.xing528.com)

工作独立是指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独立进行审核检查,独立做出审计结论,这是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前提。我国«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是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与其他经济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相比,其独立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1)审计监督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经济监督。财政、税务银行证券交易管理机构所进行的经济监督,是其业务活动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为国家财政、银行信贷和证券业务服务。国家司法、监察等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监督活动,同样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2)审计评价不同于其他部门的业绩评价。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行政领导人所做出的业绩评价,既可以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也可以根据其他资料进行,与审计评价相比,评价基础、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有着重大区别。

(3)审计鉴证不同于社会公证。社会公证部门进行的经济公证,是对相关各方以相互承认的资料、事实所进行的证明,如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契约等,因此它与通过自身业务取得证据,并依据证据进行经济鉴证的审计业务有着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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