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求是指相关单位在向招标部门提供需求计划时应该提交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在分批次、分标段采购非物资的过程中,需求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招标公司提报需求计划,针对采购对象所属类别、批次和标段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或文件,这些文件或材料以一定的格式组合在一起,形成发包人要求。
根据相关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条例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需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关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合同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的有关格式范例、评标办法及程序等,其中技术规格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网企业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施工类和服务类分别进行,其中施工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提供发包人要求,服务类必须提供发包人要求。因此针对新构建的电网企业非物资分类体系,需要对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的发包人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技术标准则是需求单位在上报需求计划时提交的与标的物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常用标准等。规范作为一种技术标准,在我国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本质而言,技术规范是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集中总结,规范所规定的技术和方法是通常情况下值得遵循的做法,因此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应该是一般情况下的一般工程。规范所提供的做法一般是成熟可靠的,但往往不是最先进的,规范也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条件和新出现的情况。
业主和设计人员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预期的目标,可以选用不同的规范,在不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不同于规范的要求和做法。对于重要或复杂的工程,则应专门制定设计和施工标准,原则上不能采用规范上的一般做法。(www.xing528.com)
除了对规范的正确理解之外,还应该明确认定技术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往往是一般情况下的最低限度要求。受长期习惯的熏陶和影响,管理、设计、施工人员似乎已经习惯将规范的最低要求作为确定性要求。我国所有的规范至今也都避而不提这一重要的原则,似乎在设计中采用了高于规范的最低限度要求就是浪费。工程对象千变万化,遵守了规范的最低要求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工程的应有质量,一些工程由于自身和环境的特点,本应有更高的要求才能满足其安全性和适用性,如果设计人员只按规范的最低要求去做,出了问题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技术标准上,过分依赖技术规范的作用,却未能建立与规范相配套的指南、建议、工法等并构成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固然十分重要,但它往往只能涉及重大的技术原则和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不可能照顾到具体细节和特定的环境等条件。后者需要更为详尽、具体的技术标准。
工程建设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先有“法”,如工程建设管理法;其次是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从属于“法”的种种“规则”或“条例”。这些都属于法规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守。而技术标准如规范、规程、指南、工法等本身均不带有强制性质。由于我国过去的法规不够健全,于是技术规范的地位膨胀。应该作为立法确定的法规主要是工程建造、使用、维修、检测、拆除、搬移的基本规定,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资质与责任,以及对违法、诉讼和处罚等的规定。法规中也需要认可或指定某些技术标准中的重要条款作为具体设计施工活动的规则。至于技术标准的制定,一般是由学会或行业协会来独立完成并加以管理。
某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招标采购必然有与之相关的评价标准。在需求计划上报时提交可能用到的评价标准是为了在选择购买对象时更加高效、准确。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必须要制定合理的、实用性强的发包人要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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