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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遭遇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吉林省尚处初级阶段的农业现代化发展程度,限制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发展受限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规模化程度低、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约束其发展的重要原因。

新型经营主体遭遇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农村教育水平落后,人才匮乏问题突出

一方面是高素质人才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需要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因此农村人力资本是其发展的核心。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农业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和薪金待遇,使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的年轻人大都选择从事非农行业,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数是从种植能手发展而来的,他们虽然有丰富的种养经验和发展农业事业的抱负,但由于文化程度偏低,使得他们在面对现代农业事业上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吉林省城乡教育结构不合理,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是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农村劳动力接受教育的年限比较短,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相对都较低,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突出的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是农民工非市民化问题。农村劳动力流动方式呈现出“候鸟式”特征,农民外出打工仍然是离土不离乡,其原因同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极度相关。城镇化的过程,直观看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的过程,转移到城镇人口数量的增加进而城镇人口规模不断扩大。2016年吉林省常住人口的城镇化率为55.97%,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则为49.27%,这两个城镇化率数值的差距产生于统计中没有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包括农民工和其家属。

(二)农业现代化程度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可以说互相推动。就农业现代化来讲,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需要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前进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科技基础,农业机具在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过程的普遍应用,可以提高农业各个环节的生产效率。生产工具的技术科学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普遍应用有利于农产品品质的提升和农业生产成本的节约,同时通过定期针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培训运用,在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解放了大量的农业劳动力,为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进而催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前提基础。因此一方面新型农业主体以运用现代农业手段为特征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必然制约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目前吉林省尚处初级阶段的农业现代化发展程度,限制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www.xing528.com)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原因,导致发展受限

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规模化程度低、内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约束其发展的重要原因。从发展规模看,目前吉林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偏小、实力不强;农业企业数量较多但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发展较快但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户社员大部分在20人以下,成员平均数量较低。从内部运行的规范性来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财务制度不透明,产权所属不明晰,运作管理随意性大。一些农民合作社在经营机制上存在理事会、监事会谋取私利或者形同虚设等现象,甚至出现“一人社”的情况,导致合作社成员间利益分配不合理,违背农民合作社的建社初衷。此外,农民合作社由于工商机关在年检和注销等手续上的宽松性管理,导致“空壳社”“休眠社”等现象普遍存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在众多农业企业中的佼佼领先者,尚未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对农户的带动功能上,通常只是与周边农户的合作关系,合作形式以收购农户的农副产品为主,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并没有形成“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关系,合作机制尚不完善。甚至存在一些龙头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合作农户做出欺诈或侵占农户利益的行为,导致农民无法得到预期的回报而跳出“公司+农户”的合作机制,退回为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显然不利于农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存在的问题约束其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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