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这个理论框架建立起来的诱导技术变革模型,资源禀赋只能是诱导技术变革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速水—拉坦在试图把利润最大化的厂商的创新行为纳入诱导技术变革模型的作法中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希克斯传统,它着重关注由相对资源稀缺变化而引起的相对要素价格变化所诱导的要素——节约偏向。希克斯的诱导创新理论意味着,如果一种要素的价格相对于其他要素价格上涨,就会导致减少这种要素相对使用量的一系列技术变革。结果是,由资源稀缺带来的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可以被以相对丰富的要素替代相对稀缺要素的技术进步所消除。希克斯受到了一些人的批评,因为它缺乏以创新厂商的最优行为基础的微观基础。其中,索尔特的批评指出: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厂商被鼓励去节约成本,在竞争均衡中,每一个要素按其边际产品价值购买,因此,所有的要素对于厂商来说是同样昂贵的;所以,竞争的厂商没有追求节约一种特殊要素的技术积极性。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在分析产业革命为什么没有发生在 14 世纪中国的“李约瑟之谜”时,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即使在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经济中,如果采用此新技术可以降低总成本的话,一个企业主也不会拒绝一种节约劳动而消耗资本的技术。”他还引用了他的导师舒尔茨的观点:企业主所感兴趣的是降低总成本,而非降低劳动力成本或资本成本这样的单项成本……任何降低总生产成本的技术进步都是受企业主欢迎的,至于此项技术是通过节省劳动还是通过节省资本来实现的,那则无关紧要。很显然,这里实际上是涉及了技术变革方向与选择技术变革方向的主体,是否能始终与资源禀赋所决定的资源配置经济高效的方向一致的问题。进而涉及究竟是谁,在什么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方式选择农业技术变革的趋向问题。速—拉模型的建立者和批评者(指贝克福特)似乎都忽略了这一致性的问题,特别是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选择土地节约型技术的主体是谁?或者说实现技术选择的最后决定权在谁?速水—拉坦提出了一国获得农业生产迅速增长的能力,取决于在各种途径中对消除资源约束的技术进行有效选择的能力。而模型中决定这种选择能力的主体有三方四体,即农民、厂商、公共部门、国家政府。农民和厂商都是典型的经济人,即无论在市场还是非市场经济制度下,其经济行为都只能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并不一定是某种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但在模型的一系列假设中,至少农民一方其利益最大化与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始终通过价格体制而表现为一致,厂商的技术供给是通过农民的需求进行诱导的,国家的技术制度供给是通过农民组织与政府的谈判,或者是农民的需求与国家政府的价值偏好一致;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守业人,一般正常的情况下,它追求的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从理论上和大的总体方向来说,应该是一致的,但具体到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或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常常表现为阶段和局部的不一致。比如,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资源禀赋诱导技术变革理论述评时期,国家和农民价值取向的不一致。因此,如果按速—拉模型的逻辑,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当资源要素价格比率诱导的技术变革方向与农民、厂商的个人效益最大化一致时,三方四体共同决定着一国农业技术变革的方向和速度。当资源要素价格比率诱导的技术变革方向与农民、厂商的个人效益最大化不一致时,比如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需要选择培育良种、农田水利排灌工程等土地节约型技术时,由于技术本身投资大、周期长,且公共效益高而投资者效益低或者根本无利可图,这时,决定一国农业技术变革方向和速度的主体就应当主要是农民。就是说,在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如果政府选择的技术变革方向符合资源禀赋的特点,就会有成效。因此,速—拉模型和我国学者关于“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只能说明农业技术进步不是由要素价格的变化来引导,但并不能说明农业技术进步不是由资源禀赋决定”的观点,至少还应当增加一个重要的假设前提,那就是要么农民,要么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选择方向及选择能力,始终与资源禀赋的经济要求相一致。但如同索尔特等人的批评和我们所看到的现实,都证明这种假设常常是不能成立的,尤其是在非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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