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粮食大县做出的贡献与所获得的支持是不对等的,粮食大县是以牺牲自身利益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粮食生产越多,调出量越大,利益流失越严重。因此应该建立利益补偿的长效机制,保障粮食大县的利益,进而调动种粮农民以及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1.应明确利益补偿的主体
粮食大县作为粮食主产区核心部分,由于粮食大量调出,导致利益流失,所以应该给予补偿。补偿的主体一是收益最多的粮食主销区,二是国家;主销区从主产区的粮食生产中获得了利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成本;粮食大县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牺牲了区域经济发展的机会。所以主销区和国家需对粮食大县所做的贡献以及牺牲的利益进行补偿。应该按照粮食大县调出的数量,予以补贴,调出越多,补贴越多,把获得的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粮食大县粮食生产条件。
2.国家的扶持政策向粮食大县倾斜(www.xing528.com)
在现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粮食大县扶持的力度,包括在资金、信贷及物资方面给予倾斜,加大财政转移的支付力度,帮助粮食大县卸掉“包袱”;农业投资和项目向粮食大县集中,帮助粮食大县加快发展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促进粮食转化增值,把粮食生产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其次,补贴政策向粮食大县倾斜,据调查发现,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补贴效率存在差异,主产区高于主销区,粮食生产核心区高于一般地区,种粮大户高于一般农户,所以粮食补贴政策应该尝试差异化的补贴政策,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粮食大县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
3.稳定种粮的收益
最低收购价既是政府向农民发出的价格信号,又是政府引导市场粮价走向,调控粮食价格的重要手段。给农民一个稳定的价格预期,可以极大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应在总结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科学地制定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时为了抑制消费、促进粮食生产,应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而当市场粮源丰富、消费疲软时应考虑稳定最低收购价,甚至可考虑降低最低收购价。同时要调动地方政府执行最低收购价格的积极性,使该项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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