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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大县的财政奖励政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36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奖励政策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在奖励粮食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2015年吉林省14个粮食大县获得了粮食大县财政奖励。2016年国家安排奖励资金392亿元,吉林省获得25.59亿元。

粮食大县的财政奖励政策

近几年由于种粮收益比较低,县乡财政困难已经成为困扰县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粮食大县都陷入了“粮食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困境中,为了缓解粮食大县财政困难,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粮食大县奖励政策,拿出55亿元资金对500多个粮食大县实行财政奖励,2005年其奖励原则是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奖励因素及权重主要依据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同时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按照50%、25%、25%来确定。2006年,在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生产增长快的地区倾斜。同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一、二、三类地区,中央财政分别实行奖励系数为0.2、0.5和1,并对既是粮食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二类地区系数增加0.125、三类地区系数增加0.25的办法执行。2008年,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特大的超级产粮县,中央财政实行统一的奖励系数办法,用新增资金追加奖励,即新增超级大县奖励资金不与财力困难县挂钩,不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新增的奖励资金不再作为财力性补助,全部用于支持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重点用于贷款贴息、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助、流通设施改造、粮油精深加工与生产、支持粮油安全等方面的支出。而存量部分的奖励资金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地方财力困难缓解后,也要用于保障粮油安全等方面支出。自2008年起,在粮食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增加了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奖励条件,全国共有900多个县受益。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10年粮食大县奖励资金规模约21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超级粮食大县实行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动态调整制度。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36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奖励政策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增加奖励资金规模,安排资金280亿元,在常规粮食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100名的粮食大县,作为超级粮食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粮食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粮食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2015年常规粮食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粮食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粮食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2015年吉林省14个粮食大县获得了粮食大县财政奖励。2016年国家安排奖励资金392亿元,吉林省获得25.59亿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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