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一,办学模式多样、采购机制复杂,这是中国校服产业发展面临的现实状况。各地政府与校方能在多大程度上围绕《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的科学实施、多长时间内建立完善法规的保障,决定了校服企业,尤其是一批准备进入校服领域的服装企业的发展预期和对未来的投资信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环境各地冷热不均、有待完善
1.校服采购缺乏明确的法规、规章指导和制约,各地具体操作差异较大
《意见》是第一个国家层面系统构建校服治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具有指导和建议作用,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在校服采购环节上,当前国家和地方没有出台针对校服招投标法规、规章,各地校服招采工作主要参照《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而这两部法律并不完全适用于校服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制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除少数“财政支付模式”校服采购外,其他模式均不适用。校服采购并非《招标投标法》规制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学校和教育系统均不具备《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和“采购人”的身份,校服采购资金的来源在决定招标时往往尚未得到落实。
各地都在实施校服统一招标,但是各自为政,缺少统一的招标操作规范,给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腐败行为创造了空间。
2.各地政府侧重于事先入围管控,而往往忽略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各地政府普遍采用入围式招投标为辖区内学校和家长进行校服供应商的选拔,并未发挥《意见》要求的对采购单位的“指导”职能,而是代替实际采购人行使采购决定权,“拿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且缺乏信息公开机制,导致校服采购环节一直被社会大众诟病。因校服采购的监管主体不明,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动执法的主动性不强,在校服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售后服务方面,政府投入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小,忽略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并且,只有少数地区正在建立校服供应商黑名单机制,成熟的黑名单机制需要时间酝酿和实践检验,如果简单粗暴“一刀切”且没有设置对供应商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障措施,将可能导致新型校服采购模式下的灰色地带。
3.因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入围式招标并设置备选库的政府采购模式将被清理,参照适用的校服采购的入围招标模式更应该成为清理的对象
在校服采购领域,各地教育系统对校服采购管控普遍采用入围招标模式,并且校服招标工作主要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9月1日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纠正问题中即包括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政府采购中重点清理入围招标模式,那么在参照适用的校服采购的入围招标模式更应该成为清理的对象。
4.质量监管力度不一,标准仍有优化空间
GB/T 31888—2015国家标准发布以来,存在着地区间执行不统一的问题,既有全面强制推行此标准的地区,也有打擦边球挂强制标准的地区,各地校服产品挂牌不齐既造成了质量隐患,也构成了相对的不公正。加之校服监管同高校絮用纤维制品监管相比,起步较晚,全国各地纤检机构基本上是结合各地实际进行操作,其中也存在评判标准不能完全一致的情况。
GB/T 31888—2015以世界领先的高要求提高了国内学生服的准入门槛,但也应结合当下实际的产业技术水平,对企业集中反馈的个别较严苛的一般性指标、限制品类开发的指标,在修改行业标准的过程中予以关注,防止因为底线要求而阻断了家长、学生对校服的个性化需求,鼓励行业发展与创新。
相关建议:
(1)政府部门应清理妨碍校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良好的校服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应全面清理影响校服供给的人为干预情况和地方保护主义,避免“红头文件”等干扰校服购买的行为,营造开放、公平、公正的校服营商环境,破除多种“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激发校服市场和校服企业创新活力,让学生和学生家长充分拥有享受优质优价校服产品的权利。“上海模式”作为校服统筹管理转型的先行者和样板模式,对于各地均有借鉴作用。
(2)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应完善校服采购机制的立法,确保校服采购有法可依。目前校服采购仅仅受《意见》的指导,《意见》对校服采购机制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并且,《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目前,各地在执行《意见》时具体操作不一,亟待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充分调研论证后出台关于校服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全方位的操作规范立法。
(3)利用好标准修订窗口期,质量监管应统一,要健全“黑名单”机制。教育、质监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统一GB/T 31888—2015的行业度量衡地位,清理地方“绕开”“规避”的障眼法;利用好标准修订的窗口期,在卯定质量红线的同时,鼓励引导优秀校服企业在校服面料、功能、式样方面做个性化研发。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建立健全“黑名单”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予以坚决清退。
(二)代收费定向采购模式中的常见问题
1.在没有家长委员会(或家长)的授权情况下,学校、教育系统没有权利全权代表家长成为是否采购校服的决定者以及成为校服采购的招标人、采购人;即使部分学校、教育系统虽然获得学校(或家长委员会)的授权文件,但实际并未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就校服采购的委托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基于上述分析,在法律上,学校、教育系统没有权利基础成为校服采购的决定人、招标人、采购人,但政府部门在校服采购中由来已久形成的“垄断思维”和“行政管控思维”下形成了惯性,不深入剖析最根本的逻辑代行招标是否合法,而是在代行招投标的形式追求上越走越远。意见明确要求教育系统行使“指导作用”,引入家委会的“主体地位”,引入学生和家长“参与”,则是在纠正各地政府部门的惯性思维,但因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各地理解和适用难免偏差。
部分聘请法律顾问或具备法律意识的政府部门,则采取填补权利基础真空地带的做法,要求学校、家委会、家长补充签字授权文件,授权委托政府部门进行校服招标。但是,政府部门往往采用的是流于形式的要求家长在文件上签字,而没有组织相应的论证研讨会,听取家长意见,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无法获得有效保障。(www.xing528.com)
2.各地投标报名方式不统一、不合理
校服招标信息的发布没有权威和统一的平台,校服招标信息有的在学校官网公布、有的在地方教育系统网站公布、有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公布等,且报名时间距离公布时间较短,造成校服招标信息实际上仅对“内部知情单位”开放,而非公开信息。
对校服供应商投标报名设置各种不合理条件的情况包含: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校服供应商加入当地行业协会方有资格报名投标;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校服供应商加入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方有资格报名投标;更有甚者,设置地方保护主义等报名条件。
在招投标法律规定方面,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根据国办函〔2019〕41号文,要求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
3.学校、教育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具备服装行业专业知识,套用建筑行业招标文件模板,各地招标文件差异较大,并滋生招标代理机构腐败现象
学校和教育系统在市场上较难寻找到专业的校服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委托建筑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校服招标工作。跨行业的专业差别以及区别于建筑行业高额的代理费报酬,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套用建筑行业模板,往往没有根据校服行业的特性制作招标文件,投标人称为“没有两套相同的校服招标文件”。更有甚者,部分校服供应商通过贿赂招标代理机构“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4.部分政府部门在入围式招标文件中设置“事先设定最低价格,对投标人资格和评分标准设置歧视性条件”,涉嫌行政垄断
部分政府部门在招标前公布预算成本价格,要求竞标企业必须按照“保本微利、不低于成本价格”的原则报价,并规定竞标企业必须是当地注册企业,设置保护地方企业的评分标准,干预市场自由。部分政府部门的举措已然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嫌行政垄断,也与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违背。
5.“价低者得”的中标机制和“价格之争”背后隐藏的校服质量隐患
受政府采购“价低者得”的惯性思维影响、或出于减轻家长负担的考虑、或为避免因敏感要素可能引发的责任等,各地常见采用“价低者得”的中标机制,大多数学校或教育行政体系在招投标的成本核算中往往忽略了设计、品牌、特体、售后服务和结构性库存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其结果是企业为了中标大大压缩利润空间,能够用在产品研发设计、质量提升上的资金变得有限,甚至缺乏考虑比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导致低价校服屡屡出现质量问题。
价格之争还源自各地的限价政策,限价政策原本是为了给出合理的参考价格、保护学生与家长的权益、避免校服成为学生校园生活的负担而设立的标准,但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近十年来,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增长逾50%,棉花、涤纶等原材料上涨幅度平均超过20%,符合校服新国标的校服提价在所难免,原“限价令”已逐渐失去意义,挑战企业价格极限正威胁着行业的质量底线。
除了代收费定向采购模式之外,行业内也有少量财政支付模式与零售模式的采购,也都分别存在弊端。例如,财政支付模式下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财政资金有限,政府采购的设置的标底价单价常常低于市场价,款式单一难以体现学校的文化气质个性,也难以确保校服质量满足中小学生校服质量标准,行业可能会向再次倒向作坊式割据、价低者得;零售模式则需要重新考虑校服来源和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及层层实体经销带来的成本增加,有可能会加重家长负担。
相关建议:
(1)厘清教育系统、学校、家长委员会在校服采购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教育系统应发挥对校服采购单位的指导作用,完善校服采购具体操作规范和参考模板采购合同;赋予学校对校服采购的管理地位;明确家长委员会(家长)在校服采购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
(2)充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竞争机制,保障校服公平性。考虑到原材料成本上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原因,校服在合理区间涨价是正常合理的。目前已有多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等部门进行沟通,提出取消或重新调整校服“最高限价”建议,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认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地区逐步取消“最高限价”或定期更新“最高限价”,引导这个千亿级市场逐步在健全的竞争机制中博弈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办学模式的合理价格带。
校服作为每个孩子都要穿的服装,还象征着教育公平,政府的定向调控职能依然十分重要,应积极探索各种落地措施,鼓励企业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方便措施减免校服费用。
(3)代收费定向采购模式的校服招标流程参考建议:学校协调家长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向家长征求是否统一着装的意见,如家长超过三分之二认为“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增强集体主义观念,自觉规范校内外言行,减少攀比现象,对加强青少年教育管理起积极作用”,则着手实施校服统一采购;成立公开招标工作小组(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和制订招标规则、投标程序、定标规则等工作,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家长和学生意见,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招标小组应制订明确的工作纪律,在投标会前不得接待投标人,公布举报途径,接受大众监督和质询;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贫困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校服减免条款,保障每个学生均可以穿上校服;有意愿向学校供应校服的企业与招标工作小组联系赴学校进行校服现场展示,保证家长和学生全面了解校服款式、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总人数选取合理比例的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评标和定标成员,保证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总成员数的80%;在举办校服供应商说明会前,招标工作小组应对评标和定标成员进行校服美学等方面的培训或宣导;在培训或宣导结束后,招标小组应举办校服供应商说明会,供应商轮流进行阐述,互不听取,评标和定标成员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校服供应商,现场投票、唱票、公布结果;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采购年限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和家委会成员与票选确定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该账户不截留任何资金;校服供应商向每位家长开具发票;采购各环节留档备查,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如何充分发挥校服育人功能
校服是学生身份的象征和气质的延伸,如果长期穿着面料很差、号大、不分性别的校服,虽然足够便宜和方便,但不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这个孩子未来的礼仪涵养,也越来越不符合“80后”“90后”家长们的审美眼光与品质要求。
相关建议:设计板型要人性化、美观化,体现青少年的挺拔与活力,提升对校服舒适度与美观度的重视,将具有特色的文化内涵融入校服设计;除了放弃大号运动服“包打天下”的设计思路,设计者也要注意校服审美的提升不代表一味模仿国外时尚校服,还需观察自身特色、结合民族文化;教育部门、学校、家长、企业应提升对校服功能的认知,其中企业应利用产学研平台加强面料开发与款式设计,结合历史文化、地方特色等生产具有文化特色的校服产品,解决“千校一款”“面口袋”的问题;借鉴国外关于“服装教育”的经验,将“会穿衣”纳入生活教育内涵,将“穿对衣”作为礼仪教育的训练,通过一件衣服的生命周期作为环境教育的素材,让孩子们从小学会用无声的语言来打造自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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