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独立自主政策是必要的,但是绝不能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特别是经济建设。因为社会化大生产本身不仅需要国内交换和国内市场,而且需要扩大的国际交换和国际市场。只有坚持对外开放,发展国际交往,拓展对外贸易,引进国际上的资金、资源、市场、技术和先进经验,才能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邓小平“北方谈话”顺应时代潮流和世界大势,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迈开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脚步。
第一,将对外开放确立为国策。在邓小平等人的倡导和支持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设备,同世界各国开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由此明确了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实践成效的显现,党和政府对改革开放的认识也不断加深。1981年11月,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指出:“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1982年12月,对外开放政策载入宪法,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作为基本国策最终确立下来。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将对外开放确定为我国的“长期基本国策”。至此,对外开放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坚定不移的前进方向。
第二,建立沿海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起步,是从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开始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近代以来现代工业和商品经济就相对比较发达,人口素质较高,又具有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有着比较优越的条件率先进行开放,可运用特殊政策,吸收国外资金和技术,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国际竞争。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我国的对外开放从沿海地区兴办的经济特区起步。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发展经济的成功经验,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福建两地试办出口特区。随着实践中出口特区的向好发展,1980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关于〈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的批示》,决定将“出口特区”更名为“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比“出口特区”的内涵更加丰富,它表明我们要办的特区是兼营工业、商业、农牧业、住宅、旅游等事业的综合性的经济特区,不是单一的经营工业的出口加工区。1980年8月,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获得批准,开始着手在福建省的厦门和广东省的汕头、珠海、深圳设置经济特区。同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广东和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灵活的对外开放政策。1981年11月,国务院召开沿海9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沿海和内地之间,在经济上应有合理分工,发挥所长,使整个经济发展得更快,沿海地区要面向国际市场,这是发展沿海地区经济的正确方针,是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部署。这为经济特区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秦皇岛、大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同时在这些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1985年2月,开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5个经济开发区。1988年4月,中央决定兴办海南经济特区。(www.xing528.com)
第三,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早在1977年,邓小平就提出“下决心向外国借点钱搞建设,要抓紧时间”[1]。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积极吸收和利用外资是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这为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提供了一条思路。1978年12月15日,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在香港向世界宣布取消两个禁区,“基本上国际贸易上惯例的做法都可以干。”[2]1979年1月,邓小平指出,现在搞建设“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3]。邓小平提出引进外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打破了传统的“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国际国内收支平衡观。由此,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发生重大转变,这一禁区被打破。利用外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于同年7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利用外资的法律,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不仅有利于吸引外资,而且向全世界显示了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连续性和坚定性。从1980年开始,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的贷款,在利用外资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1979—1985年,我国通过各种形式实际使用外资217.9亿美元,建立中外合资企业2342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822个,外商独资经营企业121个,引进国外技术1万多项。此外,“六五”期间(1981—1985年)还在8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建设各类工程项目的合同2681项,成交额达48.8亿美元。[4]这在实现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吸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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