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知识点视频
CIETAC 于2017 年4 月收到申诉人美国甲公司诉被诉人美国乙公司的一份仲裁申请书。书中写明申请仲裁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应提交北京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诉人收到通知后,认为仲裁程序不应继续进行,因为被诉人已向美国纽约州法院申请停止仲裁程序,理由是:①申诉人和被诉人都是美国公司,在纽约解决争议最为方便,根据国际司法的冲突规范,争议与北京无实际联系。②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不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图9-2)。
案例解析视频
问题引导:
1.被诉人美国乙公司认为仲裁不应该继续进行的理由合理吗?为什么?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图9-2 仲裁协议内容与作用示意图(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1.被诉人美国乙公司认为仲裁不应该继续进行的理由不合理。本案例中两个美国公司在合同中已经订立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就是双方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效力都做了明确的约定,此仲裁协议是完全有法律效力的,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使仲裁机构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被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毫无根据的。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拥有该案件的管辖权。
(1)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4 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决定取得案件的管辖权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前身是1954 年5 月6 日成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虽然曾两次更名,但实际上都是同一个机构。被告以名称不同否定管辖权是不成立的。经仲裁委员会调查了解,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曾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和解协议,所以申诉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是符合仲裁条款规定的。
(2)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争议发生后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都无权就有关争议向法院起诉。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③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④是进行仲裁程序和保证仲裁强制执行的依据。⑤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争议双方订立的商业合同无效或失效,一方当事人仍可以有关仲裁协议为依据提请有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确定仲裁地点十分重要,确定哪一个国家仲裁,一般就等于确定适用该国的法律,在对外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如果争议双方对仲裁地点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情况下以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