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视频
案情介绍:
2016 年2 月,韩籍华人C 代表韩国B 公司同山东A 公司达成了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即由A 公司向B 公司购买面料、辅料,加工成羽绒服后,再由B 公司全部包销。2 月13 日,双方正式分别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面料、辅料) 和销售合同(销售羽绒服)。购货合同涉及金额38.24 万美元,由A 公司开立见票后120 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合同涉及金额95.94 万美元,由B 公司在首批羽绒服装运前40 天即3 月20 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
在签约当日下午,A 公司即通过中国某银行潍坊分行开立了购货信用证。2016 年3月12 日,由韩国发来的原辅料到达青岛港,经商检部门检验,部分尼龙绸面料存在残坏、色差等严重质量问题,且规格与合约不符。A 公司将这一情况立即通知了B 公司,但B 公司答复说,此笔交易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A 公司只管按进料加工,无须考虑进料的质量问题。
得到上述答复后,A 公司便开始生产。根据销售合同,出售给B 公司的羽绒服分别在4 月30 日前和5 月30 日前分两批交货。而临近第一批货物交货期,B 公司的信用证还未到。问及C 某,他却用各种理由搪塞。眼看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即将到期,为防止C 某拿走原料款而不履行销售合同,A 公司与B 公司达成协议,将信用证日期推迟至8 月底,并继续催证。
面对A 公司的多次催证,C 某找出种种借口拒开信用证。他向A 公司提交了大连某鉴定公司的鉴定报告及韩国纺织检测协会的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证明A 公司生产的羽绒服充绒量不合格。针对这两份报告,A 公司做了调查。结果表明:大连某鉴定公司提供的鉴定结果原是合格的,被其篡改成不合格。韩国纺织检测协会根本未对A 公司的羽绒服做过检测,C 提交的是经其篡改过了的该协会2015 年签发的有关裤子的一份检测报告。
通过假检测报告一事,A 公司意识到B 公司根本无诚意做此交易,他们的目的就是推销劣质原料。鉴于此,2016 年8 月22 日,A 公司将案件提交仲裁(图8-8)。
2017 年2 月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做出以下裁决:①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合同。②B 公司向A 公司支付因其违约给该集团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34 800.81 美元并应于裁决做出之日起45 天内向A 公司支付完毕。
B 公司未出庭,裁决后拒不支付赔偿。2017 年5 月28 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对裁决进行强制执行,从潍坊某银行所开的信用证中扣划334 800.81 美元作为给A 公司的赔偿。
至此,此案尚未结束。C 某将劣质原料装船后即从韩国国民银行(信用证的议付行) 得到原料款。由于此议付行要求韩国某保险公司对B 公司出口面料进行了出口担保,议付行从该公司那里得到货款偿付。仲裁期间,A 公司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B 公司的假检验证明等材料,提醒保险公司不要对议付行进行偿付。但该保险公司不听劝告,付出了货款赔偿金,事后试图追回全部金额和相关损失,但为时已晚。
图8-8 利用进料加工行骗案
(改编自:袁永有、柏望生,《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湖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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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本案带给我们的教训,如何能避免案例中A 公司发生的损失?
案例解析:
1.A 公司受骗的教训之一在于不重视资信调查。通过调查,选择资信较好的客户与之交往。对于资信状况一般的客户,要争取在合同中订立保护性条款,使合同得以安全履行。对于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应停止与其交往。A 公司被骗一案,其主要原因就是忽视了资信调查。据查对于B 公司,他们根本没做调查,而对C 某所称其在我国大陆开办的“大连京都时装有限公司”,他们所做的唯一调查就是按C 提供的名片上的号码打过电话,查询是否有C 所称的京都公司及C 是否真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由于C 所提供电话号码是其“朋友”的家庭电话,回话当然与C 所言一致。如果A 公司事先向银行查询,就会发现京都公司是个空壳公司。了解这一情况,也就会终止与他的交往,从而避免这一纠纷案的产生。
当然,导致A 公司与C 签订价值达百万美元的合同还有另一原因。在此交易前,C曾同A 公司做成两笔金额共计1 万多美元的进料加工业务。C 做这两笔小生意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想骗取A 公司的信任,为以后的诈骗铺平道路。两笔小交易的顺利履行,的确消除了A 公司的警戒心理,使C 毫不费力地从A 公司骗取到这笔大额交易。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不法商人为达到其行骗目的,处处设置陷阱,施展种种骗术,贸易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通过资信调查等手段规避风险,以保障合同得以安全、顺利地履行。
另外,要注意资信调查不仅仅是针对新客户的。对于老客户,也不能忽视这一环节。世界市场瞬息万变,作为贸易人员,应把资信状况看成动态指标,要掌握交易对手的最新资料并根据所得情报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风险或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点。
2.在进料加工业务中,通常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所谓对开信用证,是指互为买卖的交易双方,针对其进口部分的货物互相向对方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即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两张信用证是互相联系、互相约束、互为条件的,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虽经受益人接受,但暂不生效,须待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并为其受益人接受时,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试想,如果这笔进料加工业务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那么我方银行开出的支付面料的信用证须等B 公司开出的支付羽绒服的信用证开出并为我方受益人接受时,两证才同时生效。这样,C 就不可能从议付行骗得原料款,我方银行也就不会卷入这起诉讼案中。而事实上,合同规定双方分别开立两张信用证。虽然购货合同和销售合同都规定两份合同是相互关联的,但根据信用证的业务特点,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的文件;银行只按信用证办事而与合同无关。
3.本案例也体现了仲裁条款的重要性。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友好协商、仲裁和诉讼。如遇不法商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是不可能的,只有选择仲裁或诉讼。诉讼耗费时间、财力,而仲裁较迅速且费用低,由于仲裁员往往是争议所涉及领域的专家,其裁决较为公正且具有权威性。因此仲裁为贸易界所广泛采用。
但采用仲裁方式需有仲裁条款或“提交仲裁的协议”。前者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订立的,而后者是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文件,如果交易对手根本无诚意做交易,事后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非常重要的。由于A 公司与C 所签销售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才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得到迅速的裁决,及时地挽回损失。另外,还要注意仲裁条款要订得全面、具体,只有这样,仲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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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是一件坏事吗?
在各种文艺、影视作品中经常会见到各种爱财如命的反面角色,或者无比吝啬、或者见钱眼开不择手段。娱乐之余,我们会不会对自己的行事方式做一个思考:即将进入商海谋生的我们,是不是也要做一个别人眼中的“吝啬小人”呢?古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商业中,“爱财”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对于一个商人来说,如果对于利润没有狼群一样的敏感性,将难以在市场中长期生存,会很快被市场淘汰;对于一个普通职员来说,不能维持营业利润,不仅损失的是自身的收入,还会影响公司的发展甚至危害国家利益。但我们也要明白,爱财并非不择手段的欺骗与掠夺,其前提条件仍然是要“取之有道”,遵守商业规则、维护商业信用,让自己的业务能够长久持续发展,才能在商业世界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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