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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寄售损失的责任?——商务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解析视频案情介绍:2010 年11 月,我国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签署寄售协议出口切花。11 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强烈地震。然而直至3 月下旬,灾害影响日益严重,此批切花市值一再下跌。3 月26 日,承运人最后通牒:要求A公司授权处置货物并承担费用。本案中仓储费用的发生,源于我方存储货物观望市场所致,与承运人无关。

案例解析视频

案情介绍:

2010 年11 月,我国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签署寄售协议出口切花。协议约定:

THE CONSIGNER SHOULD DELIVER TWO BATCHES OF GOODS FOR EACH WEEK,2×20GP FOR EACH BATCH.CONSIGNMENT FEE IS 7% OF THE TOTAL SALE DURING THE 6 MONTH CONSIGNING PERIOD.IMPORT CLEARANCE SHOULD BE HANDLED BY THE CONSIGNEE.TARIFF AND OTHER COST FOR IMPORTING THE GOODS SHOULD BE PREPAID BY THE CONSIGNEE AND WILL BE DEDUCTED FROMTHE SALES OF THE GOODS.(每两周交一批货,每批两个20 尺标准集装箱,寄售手续费为销售额的7%,协议期六个月,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由B 公司代为办理,并垫付所产生的税费,所垫付费用日后在货物销售款中扣减。)

12 月初开始,A 公司每两周发货一批,装运港为厦门,目的港为东京。直至2011年2 月下旬,该出口项目运行正常。2011 年3 月10 日,A 公司4 000 枝的鲜菊花分装两个标准箱,再次在厦门完成装船。11 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强烈地震。12 日,海轮离港,14 日抵达日本东京港。

此时,地震对东北部造成的巨大灾害以及影响已经开始波及全日本,考虑到该批花卉将面临销售困难,B 公司不予清关提货,并建议A 公司:将此批花卉运回。A 公司未接受B 公司建议,随即通知承运人将货物暂存东京港口仓库,希望灾害过去此批货物还可获得销售收入。然而直至3 月下旬,灾害影响日益严重,此批切花市值一再下跌。A公司于是与B 公司协商寻求帮助,B 公司称其由于地震影响,不能再对此批货物承担任何协助处理义务,面对此情,A 公司束手无措。3 月26 日,承运人最后通牒:要求A公司授权处置货物并承担费用。面对继续产生的费用损失,对承运人的不断催促,A 公司选择了逃避并拒绝支付运费。

2011 年6 月,承运方将A 公司告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为此批货物善后处理垫付的货物仓储费、垃圾清理费、劳务费以及海运费等共计人民币11 万元。此案不仅造成了A 公司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又使其面临承运方诉讼(图8-3)。

(改编自:王正华、陈广.寄售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业务风险损失案.对外经贸实务,2011 (11):75-76.)

图8-3 寄售方式下的出口风险损失(https://www.xing528.com)

问题引导:

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有哪些?

案例解析:

运用寄售贸易作为出口贸易方式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对出口商来讲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对类似家具、花卉、水产及新开发的日用品等商品尤其可用。但是一旦市场打开,则应尽快转为适合商品特性的常规贸易方式开展业务,稳定市场。因为,寄售贸易方式本身决定了出口商将承担巨大的商业风险,本案例就充分显示了这一特性。

1.对于寄售贸易方式决定的必然风险损失,卖方应对乏力。本案中,寄售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商业风险得以充分显示,在寄售贸易方式下,寄售商只是名义上的进口人,其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是代理出口商处理事务,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寄售商先行垫付,再从货物销售收入中扣除。货物售出之前,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属出口商,同时出口商也须对货物可能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直到寄售人将货物售出给实际购买人时,物权才发生转移,此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出口商承担。即使货物完成销售,寄售商是否能够如约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也完全取决于其商业信用。面对本案中的风险,寄售商的代理地位使某没必要担当更多的责任。在无其他国外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出口商选择等待市场的好转,最终造成货物的完全损失,属寄售贸易方式下的正常商业风险。

2.后续处理不当、逃避责任,造成损失扩大和失控。

在市场情况已经明朗、货物已被证明失去价值时,出口商对于残货处置不当,最终导致了仓储、货物销毁费用的扩大和失控。本案中仓储费用的发生,源于我方存储货物观望市场所致,与承运人无关。出口商要求B 公司和承运人承担或是分担费用,可以说是无理要求。对于承运人处置货物的合理要求,出口商的逃避态度是错上加错,不仅激化了与承运人的矛盾,而且由于时间的一再拖延,结果加大了仓储等费用损失,面对实力雄厚的运输代理以及船公司,诉讼的结局还会对出口商的信用带来损害,其日后的运输业务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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