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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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0 月20 日,我国青岛丰阳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 与美国BL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 签订了一份购买52 500 吨化肥的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 Qingdao。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THE SHIPMENT PERIOD IS FROM JANUARY 1 TO JANUARY 10。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2019 年1 月20 日才完成装运。承运人在取得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 月21 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19 年1 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 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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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导: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如果投保了平安险,本案中化肥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赔付?
案例解析:(www.xing528.com)
1.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 (图5-3)。
本案例中,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依CFR 术语,风险由A 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 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共同海损是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遇到意外而又实际存在的危险,船方为了解除这些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采取的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图5-3)。
图5-3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示意图
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 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的施救行为造成了化肥的湿毁。A 公司分摊的那部分共同海损,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
3.A 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如果投保了平安险,本案中化肥的损失能得到赔付。平安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图5-4) 为:①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②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③前后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④装卸、转运时整件货物的落海损失;⑤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与在避难港、中途港支付的特别费用;⑥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⑦如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⑧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时,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
图5-4 平安险赔偿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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