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知识点视频
2017 年3 月,香港温顿贸易公司(买方) 与湖南省纺织品公司(卖方) 签订了一份对口合同,由买方提供布料6 公吨,4.5 万美元CIF 广州;由卖方提供80 000 条全棉男裤,7 万美元CFR 鹿特丹。
装运口岸与目的地:(成品) 中国广州—中国香港—荷兰鹿特丹
SHIPMENT:BEFORE MAY 31,2017
PAYMENT:THE BUYER SHALL OPEN A CONFIRMED AND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IN FAVOR OF THE SELLER 45 DAYS BEFORE THE SHIPMENT OF THE GOODS.
2017 年5 月20 日,卖方委托生产厂商将300 箱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坠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100 箱,使之成为次品。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明了上述货损事实。
2018 年1 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广东保险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汇丰保险公司于2018 年4 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 万港元,从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2018 年10 月起,汇丰保险公司数十次向纺织品公司索赔未果,于2019 年1 月向法院起诉。
问题引导:
1.对于卖方来说,是否有更加合适的贸易术语?(www.xing528.com)
2.本案货损究竟应该由谁负责?
案例解析:
1.买卖双方签订的对口合同中,由卖方提供80 000 条全棉男裤,采用的贸易术语为CFR Rotterdam。CFR 适用于水上货物运输,包括海运和内河航运,比较适合离港口较近的卖方选用。而湖南作为内陆省份,若要交货必须把货物运到沿海港口装船,货物从仓库到装船前的整个期间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因为即使在其他河港口装船,除非是有权经营国际间运输的船舶,卖方将无法取得装船提单而只能取得适于沿海与内河运输的运单,从法律上讲,卖方未完成交货人任务。若采用陆运至中国香港再转船,则卖方须负担至中国香港装船时为止的风险,这对卖方显然是不利的。因此,本案双方选用CFR 贸易条件是不恰当的。
若本案贸易术语选择CPT、CIP 或FCA,卖方可以提前转移风险、责任和费用。卖方可以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方,转移之后在货物途中的损失与卖方无关,因而便不用承担本案中的货损。因此,本案中选用CPT、CIP 或FCA 对卖方来说更加合适(图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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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CFR 下“仓至仓”条款示意图
2.本案中,因为采用的是CFR 贸易术语,风险还未转移给买方,所以应该由卖方承担风险。并且,该风险不能转嫁给保险公司。原因如下:虽然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期间是“仓至仓”,但是要想获得赔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②索赔人不仅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必须享有保险利益。③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在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内。在本案中,卖方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所以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因此CFR 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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