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知识点视频
广西祥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 公司) 从香港MA 公司(以下简称MA 公司) 进口一套德国设备,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 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 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Q 公司于2016 年7 月25 日开出信用证,10 月18 日MA 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 月上旬MA 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Q 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点并支付了货款。Q 公司业务员认为船舶从德国汉堡到中国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的正常时间应该在45~50 天。所以从12 月上旬就开始查询货物,但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Q 公司怀疑MA 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MA 公司,但MA 公司答复确实如期装船。12 月下旬,Q 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MA 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MA 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于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无法联络。Q 公司无奈只好继续等待。2017 年1 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MA 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2016 年12 月初抵达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在海关滞报已经40 多天,待Q 公司办好所有报关提货手续时已经是2017 年1 月底,发生的滞期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图4-5)。
案例解析视频
图4-5 案例解析示意图
问题引导:
1.造成Q 公司损失十几万元的原因是什么?
2.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解析:(www.xing528.com)
1.造成Q 公司损失十几万元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合同未列明转运港。Q 公司按经验想当然以为转运港一定是中国香港,并指定卸货港为梧州这一内陆口岸。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所以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第二,原合同中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的规定较为笼统。货物抵达黄埔后,黄埔外运公司不知货主是谁,无法和货主联系;而Q 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它们只和梧州外运公司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公司,所以就没有和黄埔外运公司联系,致使提单上的通知人和收货人脱节。
2.今后对由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的进口合同,如果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而需要周转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内地关区以外(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以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第二,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方便联系。
第三,如果有可能的话,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 贸易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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