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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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 月,成都运达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新加坡BM 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 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THE SHIPMENT PERIOD IS FROM MARCH TO JULY,2018,WITH AN AVERAGE OF 30 TONS PER MONTH,AND PAYMENT SHALL BE MADE BY AN IRREVOCABLE L/C AT SIGHT.2018 年2 月15 日,成都运达进出口贸易公司收到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前由成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商检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成都运达进出口贸易公司3 至5 月正常交货,顺利结汇。但到6 月,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 月6 日装运出口,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则写为2018 年6 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 月6 日。7 月10 日,又由同船运出30公吨,成都运达进出口贸易公司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 月10 日。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图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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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倒签提单示意图
问题引导:
1.我方的失误在哪里?(www.xing528.com)
2.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解析:
1.我方的失误是:
(1) 倒签提单日期:将本已延迟到7 月6 日才装运的货物倒签到6 月30 日,这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进口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利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倒签提单属于托运人和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进口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
(2) 把信用证中规定分月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条船上,就无疑也是告诉对方倒签的6 月30 日的提单是伪造的,而且这本身违反了信用证和合同中有关装运方面的规定,是不该犯的明显错误。
2.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对前一批货物,由于商检证书上船边测温日期与提单的日期不符,开证行可以单证不符、单单不符为根据拒付。对后一批货物(7 月10 日发运的货物),虽单证相符,但开证行可以前批(6 月) 的应装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依据《UCP 600》 的有关规定,即在信用证指定的时期内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信用证的该批及以后均告失效,判决7 月10 日所装货物信用证失效,因此,开证行对该批货物有权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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