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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缺失检验条款的费用?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没有约定检验条款。星光公司出口的纺织品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种类,纽约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只能根据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和检验标准来处理,但是本案中的三份货物买卖合同均没有约定检验条款。因此,仲裁庭认为,纽约公司的质量抗辩不能成立,对星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谁应承担缺失检验条款的费用?

案情介绍:

中国星光公司与美国纽约公司,分别于2016 年2 月21 日、2016 年4 月25 日和2016 年9 月7 日签订了3 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星光公司向纽约公司出售纺织品,3 份合同的总价款为100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A90 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没有约定检验条款。

合同签订后,星光公司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纽约公司在承兑提货后仅支付了25 万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星光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 裁决纽约公司支付货款70 万美元;(2) 裁决纽约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5 000 美元;(3) 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由纽约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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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纽约公司答辩称,星光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颜色不一致、款式不符、长度不一等质量问题,但是纽约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星光公司拒绝了纽约公司提出将货物打折或者将货物退回等解决办法,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图3-6)。

图3-6 合同未约定检验条款案示意图

问题引导:

1.纽约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的抗辩能否成立?

2.你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约定检验条款?

案例解析:

1.纽约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的抗辩不成立。

星光公司出口的纺织品不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种类,纽约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只能根据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和检验标准来处理,但是本案中的三份货物买卖合同均没有约定检验条款。因此仲裁庭认为,应当依据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

公约第39 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华沙—牛津规则》 第19 条中对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后通知卖方的合理时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验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验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3 天内,买方应将其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便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

但是在本案中,纽约公司接受了星光公司提供的货物,不仅没有在检验后的3 日内向作为卖方的星光公司发出检验不合格的通知,而且从始至终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星光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检验证书。可见,纽约公司声称的质量问题没有经过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因此,仲裁庭认为,纽约公司的质量抗辩不能成立,对星光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请求全部予以支持。(www.xing528.com)

2.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检验的条款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出口商品能否顺利地交货履约,进口商品能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发生问题时能否对外索赔等方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尽量约定商品检验条款。

(1)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

(2) 在合同中约定权威质量检验机构。约定权威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检验机构的道德风险,但是在此之前,当事人最好对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以及检验标准有所了解,因为不同机构对同一产品的检验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检验结果。

(3) 检验条款的订立要注意科学性、准确性和严密性。要尽量写得详细、明确,便于执行,比如外文商品的名称要准确;一切空洞的词语应当避免使用,例如“上等材料”“一流工艺”“优质产品”“品质正常”“无致命物质”等模糊性词语均不宜使用,因为无法据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于有些复杂的产品(如成套设备),鉴于技术规格复杂,内容繁多,在合同中难以评述的,可以列入附件,并注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惯例摘录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Article 39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does not give notice to the seller specifying the nature o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he has discovered it or ought to have discovered it.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Rule 19

The buyer shall,within three days from the completion of such inspection,even though this has been a joint inspection,give notice to the seller of any matter or thing by reason the whereof he may allege that the goods ar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If the buyer shall fail to give such notice,he may no longer exercise his right of rejection of the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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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诚信交易

合同的标的物是影响合同能否达成的重要一环。买方决定是否进口的首要考虑往往是商品的品质,因此卖方要根据商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并且做到实事求是,不夸大宣传。在合同签订时,要合理约定商品的数量条款,灵活使用溢短装条款;同时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并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此外,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在合同中还要明确约定检验标准、权威的检验机构、检验地点,最好还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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