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 年5 月,天津优顺贸易公司与希腊一贸易公司签订协议出口橡胶轮胎,合同规定:“ANY CLAIM BY THE BUYER REGARDING THE GOOD SHALL BE FILE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SUPPORTED BY A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买方收到货后认为卖方交货品质存在严重缺陷,便通告卖方拟聘请国际检验机构。优顺公司建议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并表示同意全部退货。希腊买方未置可否,并于当年9 月26 日聘请劳合社在比雷埃夫斯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机构于11 月出具证书说明该批货物“100%不可议付”。而卖方却认为该项检测报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依据。因此,双方产生争议,卖方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庭在查阅双方提供的资料并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单方面对货物进行检验,不符合双方合同的规定,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合法依据(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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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如何确定检验报告效力案示意图
问题引导:(www.xing528.com)
1.如何理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2.为什么买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合法依据?
案例解析: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 天内提出,但均须提供已经卖方同意的公证行的检验证明。”其中规定了检验并提出索赔的期限为“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 天内”,同时对检验机构提出要求,必须是卖方认可的。
2.根据本案合同的规定,检验机构必须是经过卖方同意的,希腊买方委托劳合社设在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检验机构,并未经过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同意,因而不具有合约的依据。并且,当买方提出品质异议时,优顺公司曾建议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而买方拒不按合同规定处理品质异议,却坚持擅自找检验机构检测,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次,劳合社检验机构对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检测所作的结论是“100%不可议付”,该结论的含义不明确,并不能表示货物的品质问题。基于上述原因,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货物品质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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