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 年10 月15 日,山东丰盛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公司) 签订了一笔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在规定开证日期内通过英国一家银行开来一张信用证,其中有关数量条款如下:“AMOUNT USD 918 000……1 800 M/T,5% MORE OR LESS.WHITE RICE,USD 510 PER M/T CIF LIVER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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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盛公司接到信用证后,于10 月25 日全部装运完毕,并备妥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后不同意议付,理由为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总金额。发票和汇票金额为USD945 540,比信用证规定的USD918 000 超出USD27 540。丰盛公司认为信用证规定货量1 800 公吨,并允许5%的增减,也就是说1 800 公吨加5%,最高可以装1 890 公吨。我们实际只装1 854 公吨,相当于增装3%,在信用证允许范围内,总金额自然就是USD945 540。
议付行仍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议付行建议,既然货物已经装运,无法更改,只能凭担保议付(Documents negotiated against beneficiary's indemnity)。所谓凭担保议付,即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具担保文件,承担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提出拒付货款或拒收单据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及风险。在这种条件下,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并在寄单面函中主动列明单证不符情况,由开证行决定是否接受单证不符的单据或付款。丰盛公司请有关人员研究,认为采取担保议付风险太大,其实质即放弃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权力,等同于托收方式,但对方银行态度强硬也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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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引导:(www.xing528.com)
1.如何理解本案所涉及的信用证数量条款?
2.丰盛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解析:
1.合同和信用证中的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对于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而言,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很难确保交货数量的精准,所以一般允许有上下浮动的空间,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溢短装条款”(图3-2)。本案中涉及的货物是1 800 公吨大米,就是此类情况,信用证规定了允许溢短装5%,单纯从数量角度来看,最多可以装1 800+1 800×5%=1 890 (公吨),最少可以装1 800-1 800×5%=1 710 (公吨),所涉及的最高和最低金额分别是963 900 美元和872 100 美元。但是本案例中的信用证只提到允许数量增减5%,并没有同时允许金额可上下浮动,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虽然信用证可以对浮动范围5%进行不同的规定,但信用证总金额是银行保障付款的上限,也就是说必须同时规定信用证金额可同比例浮动,才能最大范围达到溢装的上限,否则溢短装条款就很难实现,特别是溢装部分。
图3-2 溢短装条款示意图
2.丰盛公司最大的教训是没有透彻理解信用证的数量条款,认为既然数量可以有机动幅度,金额自然就可以有空间浮动。如果丰盛公司在收到信用证时能发现问题,就应该立即联系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如果没有提出修改要求,那就只能接受并严格执行,否则就无法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就像本案的情况,最终无法实现信用证的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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