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 年12 月,中国希尔公司以CIF 条款从印度万华公司购买铁矿粉,T/T 方式结算货款,目的港为中国大连。货装船发出后,万华公司于12 月4 日向希尔公司寄出单据,12 月7 日希尔公司收到单据并于12 月8 日完成付款。付款后,希尔公司发现船迟迟未到中国港,遂询问万华公司,被告知在新加坡加油。数日后,再次询问未果。经查询发现该船因涉及另一起贸易纠纷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而承运的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
事发后,希尔公司以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系“到岸价”为由,要求万华公司或退还货款,或再发同样数量的铁矿粉,均被万华公司否决。之后提交新加坡法院处理。承运船务公司2017 年初已申请破产,法院判定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需由一家具备此类业务资质的德国船务公司倒货,相关费用累计200 多万美元。审理中,法院判定倒货的相关费用由中国希尔公司支付(图1-4)。
案例解析视频
图1-4 CIF 术语风险费用划分示意图
问题:
1.如何理解CIF 卖方订立运输契约的义务?如何理解案中所提的“到岸价”?
2.本案中的各方当事人有违约责任吗?这则案例有什么教训?
案例解析:(www.xing528.com)
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F的卖方必须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必要的运输成本和费用,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但是需要注意,CIF 贸易术语下,卖方仅是支付了装港至卸港的运费,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买方误认为CIF 贸易术语中含有运输费用,卖方就有义务保证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卸货港,确保货物安全并承担所有费用。实践中,有些业务员认为既然CIF 价格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就可以称之为“到岸价”,其实CIF 并不是真正的“到岸价”。本案中使用的CIF 贸易术语,卖方通常会将载货船舶资料报给买方确认,货物运输途中的所有风险都将由买方承担,没有要求卖方必须审核船方的资信状况或是承担因船方资信不佳所带来的后果,而卖方所承担的也只是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由于特殊情况而产生的费用,如案中所提“倒货费”,均是和风险相关联的,应该由买方承担。
2.首先,卖方不存在违约责任。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IF 术语的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其次,本案例的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违约责任。再次,承运人存在违约责任。买方持有合法提单,就与承运人建立了契约关系,买方有权凭所持提单要求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本案中,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单据后,并未对船公司进行严格资信调查和审核,待到获知船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不佳面临破产时,已很难从船公司处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中的中国希尔公司最终承担了200 多万美元的费用,首先没有正确理解CIF 贸易术语的费用和风险划分,误将其理解为“到岸价”。其次对买方所指定的船公司没有进行必要的资信审查。最后,在发现船迟迟未到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跟踪货物并采取措施主动止损。
惯例摘录
《Incoterms® 2010》 CFR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or procure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from the agreed point of delivery,if any,at the place of delivery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or,if agreed,any point at that port.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must be made on usual terms at the seller's expense and provide for carriage by the usual route in a vessel of the type normally used for the transport of the type of goods s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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