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基本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整体确定为7∶3、6∶4和5∶5三档,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现行高校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是,工资构成中绩效工资比重看似比例较高,但其中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过小。目前,高校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改革后,基本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整体确定为7∶3、6∶4和5∶5三档,公益性质越强,其岗位工资占比越大。
现行高校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是,工资构成中绩效工资比重看似比例较高,但其中直接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过小。目前,高校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加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加津贴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是由学历、职称、职务、工龄等因素决定的,各个高校采用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标准,相当于工资中的固定部分;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是按岗位、职务、职称等级等统一的标准来确定,是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按月发放给个人;只有奖励性绩效是按业绩、考勤等来确定,由高校自主制定标准,可分月考核发放,也可在季度末或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但目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构成中,属于学校可以自主制定标准的可分配收入在工资构成中的占比依然很小。(www.xing528.com)
而在各学院、各部门的自筹收入的使用上,是否可以作为奖励性工资按实际工作业绩和对单位贡献的大小直接分配给个人,缺乏政策依据,还要受到财政、审计、纪检的相关规范、制度限制,使得这部分收入的分配无法对教职工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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