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产权理论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什么是产权?范博宏教授简明地解释认为:产权不是一个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决策权(投票权)、分红权(现金流权)和转让权这3项权利。产权理论是做什么的呢?他认为是要分析是否与如何分割和转移全部或者是一部分的资产权利让资产的使用更有效率。一个初始的产权安排可能效益低下,但通过产权的分割和转移,就是产权交易,有可能提高效益。
产权理论探讨初期的焦点在于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并反复强调和论证制度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其中主要有2种学派,一是以新古典经济理论为代表的正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二是从法律—经济角度阐述的旧制度经济学派。到了20世纪30年代,科斯(1937)对主流的微观经济学的观点进行了审慎的评价,他认为应当放宽主流经济学中市场中没有交易摩擦的假设,正视资本市场制度中的摩擦,并指明克服这些不可避免摩擦的关键是制度的创新。他在书中指出,这种摩擦属于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的存在是导致企业这一组织形态出现的根本原因。没有企业时,私人之间相互交易的需求和数量都十分巨大,而其中的交易摩擦也很剧烈,但企业可将相当多的具有相同交易目的和需求的私人整合到一起,综合众多次相同的交易为一笔交易,从而实现削减市场中的交易主体的数量、避免不同主体因意见不和而引发的矛盾、减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其后在19世纪50~60年代期间,科斯(1959)在阐述了产权不明确所隐含的巨大公害的基础上,在1960年又进一步深入论述了产权发挥其经济功效的主要途径是克服外在性和降低包括交易费用在内的社会成本,以此从制度上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他在代表作中论证的主要思想便是当产权界定不清晰时,交易成本就无法为零,难以清除市场机制所存在的外在性因素,进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由此,经济学界的学者纷纷意识到分析产权是研究继续下去的首要任务,产权划分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因而在60年代以后,学术界便将研究重点推向了交易费用和产权的理论研究,他们的研究基本围绕着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产权对社会制度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展开,并逐渐形成了产权学派的2个分支:其中之一是以国内学者张五常和国外学者科斯为代表的对企业性质进行的理论研究,另外一个分支是企业结构理论,代表学者是戴蒙斯、威廉姆斯和哈特。交易费用在80年代逐渐发展成熟,产权界定也已经明朗,经济学家们对企业的特性、经营效率、产权治理结构以及社会制度已有了成熟的研究成果。从批判传统微观经济学观点的目的出发,科斯主要致力于探查经济运行的由财产权利结构奠定的制度运行基础,以制度界定为切入点定义产权,并阐述了产权理论的法律和经济内涵。他指出,拥有剩余控制权的私企的产权所有人比国有企业管理者有着更强的动机去激励员工、去管理企业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营企业的盈利激励总体上明显强于国有企业。基于科斯奠定的理论基础,以戴蒙斯和威廉姆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派致力于研究特定组织框架和社会制度下对财产权利的界定以及该群体运行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的问题(Alcian & Demsetz,1972;Williamson,1979)。他们将产权等同于私有产权,而私有产权所有者出于盈利动机激励的积极性极高,因而对于产权的合理安排最能够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张五常(1994)在其研究中指出私有制是最有效的产权配置模式,还有学者认为私有产权兴起于欧洲中期的封建公约之上,是推动资本主义井喷式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带动西方国家经济迅速增长的中流砥柱。在产权理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研究者们对科斯的理论产生了3种不同的理解,由此衍生出了3个不同的西方产权理论的分支。第一个分支是以布察南(1979)为首的公共选择理论,对于产权的涵义他补充道,除了“占有”的性质之外,产权还囊括了索要损失赔偿、逃避不可预见问题、请求契约履行的权利,依托于物的产权随着资源的交换而在不同当事人间进行着交换,有了产权的一系列功能,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得到了保障。由此他对科斯的产权定理解释说,在交易时自然人凭各自意思表示自由发生的情况下,即便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是那么科学合理,只要对产权归属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并允许物的自由转让和权利的自由流通,那么便可以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个分支是威廉姆斯开拓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该理论将决定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归结为交易的自由度和交易成本高低,而交易成本又分为广义的交易成本和狭义的交易成本,其中,广义交易成本包括了谈判、践行合同条款和获取必要信息所需要的全部资源,狭义的概念仅特指践行交易约定所付出的精力和努力,受市场条件影响,该狭义的概念会非常高并严重阻碍市场自由交易的达成。威廉姆斯(1985)还按照交易时限更明确地划分交易成本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交易成本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发生在起草、协商时为保全契约的落实而达成某种一致意见的成本,签约之前,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出于对不可预见事件的担忧和考虑,会尽量详细地明确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和履行的责任,如此协商会耗费彼此巨大的精力、时间和费用,事前的交易成本与产权结构的明晰度有着重要的关联。事后的交易成本是指交易发生并且契约生效后的所有履约成本,主要包括以下4种形式:其一,交易的当事人因退出特定契约关系而要付出的弥补他人所失的费用;其二,当事人因合约中商定的价格有误或不合理而决定改变原始价格所需要偿付的费用;其三,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为寻求政府等权威机关的出面协调解决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其四,交易的当事人想要保持目前交易关系的长期、稳定以及持久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总的来说,这样的划分更加细致和明确地阐述了交易成本的发生时间和发生的事由,便于控制和降低不必要的交易费用并明确交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个分支是斯科尔兹(1994)所代表的自由竞争学派的相关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派仅指出外在性是市场机制存在的一项重要缺陷,但自由竞争学派的相关学者更加注重除此之外的破坏市场交易效率和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其他障碍,比如垄断性质企业的数量多少。在某行业内借助国家力量独占鳌头、垄断所有资源、提高其他企业进入成本的企业毫无疑问极大地降低了自由交易的程度,抑制了某些具备活力、灵活管理的民营企业,从而抑制了私人企业的发展壮大。而垄断企业受自身的运营机制所限,使得很多社会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运用和调配,对外抑制和内部僵化的问题造成社会资源总量一定条件下的配置效率递减,如此恶性循环最终使得市场失灵。为了保障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则必须保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维护自由竞争的氛围,那么如何安排当事人的产权结构才能够实现这样的目的呢?鉴于对此问题的思考,斯科尔兹对科斯定理有了这样的理解:以维护完全自由竞争为目的的产权界区能够充分保证资源配置的效率。诚然,产权的清晰界区是与自由竞争的资本市场环境密切相关的,产权明晰保障了完全竞争的运行,而竞争的市场环境又是产权界区的必要条件,两者互为依存。产权理论发端于对由外部性产生的交易费用的分析,并研究由交易费用衍生出的产权关系、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效率等概念的相关关系,研究的重心在于探究产权安排合理是否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在分析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之上,我们可将该理论的主要核心思想总结为3点:其一是享有剩余控制权思想。拥有对剩余利益和利润索取的权利是企业所有者盈利目的的基本激励动机,提高经营绩效的直接获益者正是所有者本身,因而他具有很强烈的维护企业良好运营并发展壮大的动机,此时这种身份的自然人私营企业拥有最完善和最天然的激励机制。其二是占有资产的思想。特定财产一旦归属于某特定自然人,他便拥有了单独享有使用、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且这项资产带给他的收益因资产的排他性而被法律强有力地保护着,他人不能违抗法律来强制占有其资产以及资产的孳息,因而激发了所有者对企业关切的激励。但当某项资产归公众所有,资产便失去了排他性,造成了每个人虽然都关心资产可是无法避免其他人“搭便车”拥有资产的行为,反而使得没有人能够真正有能力去关心和维护公有资产的局面,长此以往,公众资产难免被过度使用,效率极其低下甚至有流失毁损的风险。其三是私有化的思想。其实西方产权理论所强调的对产权明晰界定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产权私有化,要使每一项独立的资产以及由该项资产所衍生的有形和无形物、占有权和排他性权利都毫无偏差地清楚明了地划归给某个人。对此,思查迈德(1976)直接点明说,综合科斯的各个观点来看,公有制的财产必须取消,取消公有制后应采用致力于将一切财产划归自然人所有的制度。私有化的体制能够强化企业主动积极获取利润的激励动机,促使企业以公司价值最大化为战略目标,尽可能从当局的过多干涉中解脱出来,督促企业用财政硬约束来负担相应的贸易风险,使管理层经营时加倍谨慎,从而增强整体的竞争能力,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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