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主
公元2世纪时崔寔所编撰的(1) 《四民月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地主生活的各种有趣的细节。(2) 杨联陞和石声汉在分别对这部书的现存残篇分析研究之后,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四民月令》描绘了靠农业供养一个大型家族、并靠出售剩余农产品和手工制品增加收入的乡绅,在各种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时间表。(3) 它的内容分为八类:(1) 教育、祭祀和社交活动;(2) 不同时令的农活;(3) 关于蚕桑、衣服裁制、洗染、缝补等;(4) 饮食制作、酿造和食物储存;(5) 房舍修建和水利建设;(6) 野生植物,特别是草药的采集;(7) 家什的保养维护;(8) 诸如卫生用品等杂项什物的买卖。
该书的作者崔寔,是一著名官(4) 宦世家的成员,他家族的谱系如下:
崔朝开始进入仕途时只是地方官府的一名属员,以后在朝廷中官至侍御史。崔氏家族的几代人都是从地方官府属员做起,最终又都到朝中做了高官(崔毅是个例外,他因病从未在官府中任职)。崔寔作为孝廉被举荐入朝,做了一名朝官,曾在一个短时期内当过主宰朝政的大将军梁冀手下的主要幕僚。后来他被派往边境地区的某郡任太守,后又因病返回京城。其母去世后,他赋闲在家度过了晚年。虽然崔寔的堂兄崔烈十分阔绰,曾为了当上司徒而花了500万钱,但崔寔却不富有,因为他的父亲生前招待宾朋非常奢华,而崔寔又为父亲的葬礼耗费了大量的钱财。尊贵的门第和族人所拥有的财富,对于崔寔摆脱经济上的困境都没什么帮助。他死时已是贫困潦倒,以致家人连一口棺材都买不起,后来还是朋友们为他买了棺木,并支付了丧葬的开销。(5)
窘迫的经济境况,使崔寔不得不靠酿酒制酱出售来增加收入。《四民月令》中关于制作各种酱醋类食品的详细记述,表明了崔寔非常注意这一行业。看来这部书是一种实际记录,而不像后来某些农业百科全书那样更像是理(6) 论上的探讨。例如,这部书既记录了崔寔对酱醋类食品销售情况的了解,又说明了什么样的时机买卖谷物、缣帛能够获利最大。(7)
《四民月令》中的农业庄园,可能包括一个庄主的家庭,再加上几个附属性的庄户,只是我们不清楚这些庄户是崔寔的成年子女的家庭还是佃农的家庭。(8) 《四民月令》描述了一个农业庄园在不同季节所从事的活动,其中的劳动力既包括主家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那些仆从身份的人。尽管书中没有明确提到那些干活的人是奴婢、佣人,还是雇工,但我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推断出,主家的妇人和子女们是和他们一起工作的。《四民月令》中提到,子女中15—20岁的“成童”只是在“农事未起”的冬季才去上学读书,显然,这些人是主家的子女,而且他们得积极地参与农活。尽管是在某种监督之下,但似乎有些工作是由某一家庭单位专门负责的。每年三月是人们忙于养蚕的时节,《四民月令》写道:“蚕毕生,乃同妇子以勤其事,无或务他以乱本业,有不顺命,罚之无疑。”这段话表明了有些家庭从主人那里接受指令,但是专门负责蚕丝生产。
正如《四民月令》所记述的那样,主家的家长都是受过教育的士绅,每逢年节,他要向地方官员、教师和自己的上司问候请安;他要参加适合其社会地位的宗族聚会、祖宗祭祀、男子的成年加冠等仪式。他的子女都受到良好的教育。除了这些之外,他还是地方上的首领,负责照顾穷人特别是其家族成员,还要组织、武装当地的男丁以提防盗匪。
宗族组织的力量看起来很强大。每当元旦和其他节日,同一曾祖父的后代都是聚集一堂,共度佳节并祭拜祖先。宗族成员在困难时期会得到同宗族人的优先救济。每逢年节,各种活动事宜都是由族长主持,由宗族成员(9) 们按特定分派协助进行。不过,一个家族中各个成员的经济状况可能会有所不同:有些人可能很富有,能够施助于他人,还有些人可能很贫困,只能受助于人。(10) 《四民月令》很清楚地显示,一个血缘集团因其所具有的政治联系、经济实力和内部团结而对一个广大区域中的居民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力。《四民月令》中所记述的乡绅,大概代表了数千个这种散布在汉代中国各个州郡的地方精英家族。他们既不是可以脱离实际农业生产的极其富有的地主,也不是普通的农户,因为他们的生活要比单纯的农民舒适得多、复杂得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角色相互强化,他们在地方社群中一直保持着特权的地位。
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和被罢官后购置了大片田地的高官宁成,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樊重与崔寔不同,他拥有大量的地产和无数的仆人与奴婢。他是否有佃农不是很清楚。历史学家注意到,樊重能够使整个家庭高度自给自足,以至于自己种有梓树和漆树,以便在家中自制家具。(11) 虽然樊重比崔寔富有,但他也同样做一些生意。
宁成也是个经营牟利的人,他借钱向土地投资。不过,樊重自己直接管理农事,而宁成则是把土地出租给数千名佃农耕种。(12) 即使是樊氏家族,也不会只将控制范围局限在自己的庄园里。在一次突发事件中,附近的一千多户人家就躲进了由樊氏家人和族人修建和护卫的寨堡里。(13)
这些事例说明了汉代农村头面人物的特点。守屋美都雄指出,《四民月令》所列出的那些活动,实际上在现存古代早期的历法中,都是由国君监督或遵从(14) 的仪典和活动。(15) 很明显,这些地方精英认为自己是在实践儒家学说的古老教诲。西定生根据这一观察推论说,汉代出现了贵族仪典大众化的趋势,这些仪典已经扩展到了普通百姓的层面。(16)
在上述樊家和崔家这两个实例中,地方性领导地位的关键都在于这些领导人与其族人和亲属的关系。地方领导人对那些遇到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而他的亲族则在有必要结成武装集团保卫家园时服从他的指挥。诸如祭拜共同祖先这样的宗教仪式,以及聚会欢宴等社交往来,都是宗族群体借以加强团结的活动。(17) 这些强宗大族依仗由相互帮助而得到强化的群体力量,具有经济上的优势,使得自己能够世世代代存续下去。(18)
到了王莽时代,宗族群体演变成了地方武装集团,它们占村立寨,形成实际上的自治组织。那些响应反对王莽政权起义的集团,常常就是数以千计的宗族群体。在东汉时期社会发生动荡时,世族大姓一次又一次地显示出它们的力量,特别是在东汉末年,当国家因动乱和内战而陷于四分五裂的时候。地方首领将族人组织起来,加入某一特定的阵营,并保卫自己的地盘不受外人的入侵。(19)
可以调遣宗族力量的地主,当然拥有相当大的经济潜力来扩大其农业经营。在需要投入劳力和大量资金的新土地开发上,尤其可以显示他们的这种能量。要把布满荆棘草木的土地改造成粮田,得经过3—4年没有收获(20) 的时期,这一期间有没有资金应付就至关重要。在垦殖期间,不仅需要雇佣劳动力,而且还要购置价格昂贵的大型工具和牲畜。(21) 只要有资金,地主们还可以直接购买土地,或者也可以因借贷人还不起本利而没收抵押物,间接地获取土地。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主都追逐放贷所能带来的这种好处。樊重就曾命令将价值高达数百万钱的债务文契付之一炬。(22)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常见,恐怕大多数地主还是会占取债务人的土地。
放贷利息是地主收入的又一个来源。在王莽当政时,政府贷款的年利率曾一度高达36%,但汉代借贷的年利率通常是20%。(23) 公元1世纪时的学者桓谭注意到当时高利贷现象的普遍存在,他说,很多富人通过放贷的手段投资于土地,而一些中等人家的子弟则充当保人,为了分享一点利益,像奴仆一样为富人做事。(24)
佃农和其他农业劳动力
在地主田地里干活的劳动力,有几种不同的类型。雇工,包括长工和短工,也许是最常见的劳动力。另外还有奴婢。也许雇工比奴婢更受欢迎一些,因为购买奴婢意味着要在交易的当时一次付清资金,而雇工的工钱则是每隔一段时间才付一次。(25)
蓄养奴隶的成本似乎只涉及粮食的消费,因为对奴隶不需要支付工钱。(26) 我们甚至可以(27) 想见,当进行大规模土地垦殖时,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力砍伐树木、修建沟渠,也需要使用价值高昂的大型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最经济的手段就是利用无偿劳动(奴隶),或许也包括雇工。一旦荒野被整治为可以生长常规作物的农田之后,中国农业对密集使用劳动力的需要,就会使佃农成为一种优先的选择。(28)
在上述观点中,奴婢使用中一些非常根本性的不利因素被忽略了。地主必须花钱买奴婢,还要维持奴婢的生计,提供住房和衣物等等。除了这些,地主还必须承担工具、种子和牲畜的费用,以及全部生产风险。所有这些加起来,就是一笔很可观的开支,而地主此外还要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这样看来,使用佃农就比较有利了。至于如何看待在大规模土地垦殖中使用奴婢有优势的论点,其实开拓新土地更多的是一项持续性的工程,每年增加一点儿可耕地,而且是在农闲的时候完成这些工作。这种事情不需要动员大量的劳动力。
此外,当时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供给削弱了在生产上大规模使用奴隶的必要性。使用自由人进行生产劳动的好处之一,就是只需在工作需要时雇用他们。从主家的观点看,当奴婢生病或无工可做时,他们就变成了一种没有收益的投资。(29)
尽管在农业生产中有使用奴(30) 婢的情况,但地主所有制与大规模使用奴婢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还远不是那么清楚。只要地主的土地是通过兼并很多小块农地而累积起来的,那么这些分散的土地就只能靠径直出租给佃农来获利。(31)
因此,地主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将土地集中在自己手里,形成大庄园的形式,组织和监督奴婢或雇工来耕种;或者将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佃农耕种。这两种方式可能同时被采用,但是没有足够的材料表明两者之间的确定比例是多少。我们可以根据当时的评论推断,使用佃农比使用奴婢更为普遍。仲长统曾描述说,一个富豪拥有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些“徒附”可能就是佃农。(32) 崔寔在其《政论》中写到,当时有一个从属的群体,他们依附于豪强,只有有限的独立性,但他们却又连奴婢可以指望从主人那里受到的那种保护都得不到。(33) 这两个人所提及的这批从属的、被支配的人,佃农都是其主要成分。要不是佃农在农村人口中达到了相当的比例,无论是仲长统还是王莽都不会提到沉重的地租给农民带来的困苦,这些地租高达农民年收成的1/2甚至2/3。(34)
关于汉代佃农的人口数字,我们只能作出一个粗略的估计。在汉武帝时期,政府向人们抽征财产税,财产所有人若报税不实,将被指控为违抗法令,处罚是将所涉及的财产的1/2没收充公,另外1/2作为奖赏归举报人所有。根据记载,这一做法导致了大多数中产之家的破产。在一个大县,被没收充公的土地可达到几万亩,而在一个小县,被没收的土地有1万多亩。(35) 如果被没收的土地接近一个县富人地产的一半,那么在翻倍之后可以计算出在一个大县中,富人的地产至少有10万亩,在一个小县中,富人的地产为数万亩。也就是这些土地才是由佃农或者雇工和奴婢来耕种的。如果这些土地全部租给了佃农耕,每个佃户租耕50亩,即维持生计所需的农地面积,那么一(36) 个县的佃户少的不足千户,多的数千户。不过,一个县的人口一般都超过1万户,人口最多的县为4万到8万户,人口最少的县为3000户到5000户。因此,佃户人数不大可能超过总人口的20%。(37) 其他的土地可能都属于以自家劳力耕种小片农地的自耕农。上述的估算肯定是很粗略的,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启示性的估测。这里面可能会有很大的误差,同时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自耕农和小规模农作
当然,拥有大部分土地的自耕农的人数和他们地产的规模,仍有可能因时因地而有很大的差异。在文字记述中,我们可以找到贡禹作例子。他拥有130亩土地,价值不到1万钱,在他看来,自己是一个贫苦的农民。(38) 当然,是否富有的标准因特定地区土地价值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财产登记的材料。一条记述了礼忠的财产,他有500亩土地,一所宅院,三个奴婢,以及牲畜和车辆,价值15万钱。(39) 另一条记载的是关于徐宗的财产,他有50亩地,一所宅院,两头牛,价值1.3万钱。(40) 应当注意的是,礼忠可能是用三个奴婢(两男一女)和大牲畜耕种他的500亩地。另一方面,徐宗家中有四个并非直系家庭成员的亲属。由于徐宗是一个低级军官,(41) 相对比较贫穷,因此,那些亲属不大可能袖手靠其供养,他们大概是作为劳动力而与徐宗一起生活。作为边疆驻军的待遇,礼和徐两家可能既得到官方配给的口粮,又可以得到薪俸。不过,由奴婢和非直系家庭成员的劳动力从事的农业劳作,仍可能是他们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农户的工作确实多种多样。在汉朝时的农村,它不仅包括农活,而且还包括牧养牲畜、种桑养蚕、采摘果实、捕鱼打猎,甚至买卖交易等。农民实际上得在地里和家中生产和制作一切物品。他们和他们的家属除了是农民之外,还是木匠、泥瓦匠、织工、裁缝以及商贩等等。公元前1世纪中叶,王褒以主人与一位僮奴订契约的形式,作了一首语调诙谐的《僮约》,里面提到了一个农家所要从事的大量活动。整个作品是夸张的,因为要让任何一个单独的农家实际从事这全部工作都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任何单个的奴婢了。不过,它确实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全景图,使我们了解到许多与农作有关的活动。当然,农家愈小,真正农活之外的活动也就愈少。(42)
《四民月令》和《僮约》所反映出的汉代农作的紧张安排,表明一家农户的工作负担十分沉重。晁错在他那著名的上书中,记述了一个农民和他的家庭为了生计,需要付出多么艰辛的劳作。(43) 人们估计,一个中等境况的农民应当能够养活七个人。(44)
农户的支出
在农地上有大量劳动力劳作,也就意味着农业产出中的一大部分将被这些劳动力自己消费掉,只有相对很小的一部分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开销。据《汉书》中引用的先秦(战国)时期一家小农的收支账的情况,它在大概属中等年景的时候也入不敷出,赤字约相当于其年收入的10%。(45) 到了晁错那个时代,情况仍完全一样。(46)
让我们在此设定一个虚构的农业家庭,并计算一下它的收入与开销。假定这家人是自耕农,(47) 拥有70亩耕地。(48) 该农户将使用自家的工具、种子和劳力等。家庭由五个人组成:(49) 家主,40岁;家主之妻,36岁;一个老人,56岁;还有两个孩子,即一个20岁的儿子和一个18岁的女儿。家庭开销计有三类:(1) 家庭消费,包括食物和衣服;(2) 赋税,包括土地税、人头税等等;(3) 社会活动支出,包括宗教祭祀和亲族聚会等。(50)
关于汉代食品消费的情况,各种不同史料的估测不尽一致。据记载,战国时期的论者李悝估计每人每月食用1.5石谷物。(51) 如果粮食是带壳的粟谷,容积量则为2.5斛。(52) 在公元前61年首次提出屯田建议的赵充国,报告说一支10281人的军队每月食粮27363斛,(53) 或每人每月2.66斛。(54) 另一个文字资料是崔寔的文章,里面说两个成年男子每月需6斛粟为食,平均每人每月需要3斛粟作为口粮。(55)
汉代关于屯边驻军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口粮供给的第一手信息。一个士兵每月的口粮是3.33石重量的粮食。不过这里用的度量单位是“小石”,它只是“大石”的3/5。如果换算成容量,它相当于4斛谷物,比崔寔提出的数字稍高一些。(56) 在永久性生活在边疆地区的士兵与临时驻防的士兵之间,在普通戍卒与流放的罪犯之间,似乎待遇上都存在着差别。前者的口粮要比后者多,对后者的口粮有一定的折扣。(57) 不过,配发给士兵家属的口粮也要少一些。一个成年家属(15岁以上)配发2.16石谷物;一个未成年家属是(7—14岁)1.66石,幼儿(6岁以下)则是1.16石。有一个例子,是一个1岁的幼婴配发了0.8石的粮食。(58) 如果换成容量单位,成年家属、未成年家属和幼孩配发的口粮分别为2.1斛、1.2斛和1.1斛。这些数字符(59) 合文字材料中提出的每人3斛的标准。(60)
将文字材料和居延汉简所提供的信息结合起来,我们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假定,一个成年男子一个月的粮食消费量为3斛,一个成年家属为2.1斛,一个未成年人为1.2斛。据此,我们在上面虚构的那个五口之家,每一个月要消费粮食11.4斛,或者说每年约消费140斛粮。
衣服的成本开销很难估计。李悝主张,每人(每年)需要用于衣物的开支为300钱。由于李悝是以每石30钱计算粮食价格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导出这个家庭每人衣物开销为10石粮的价值。(61) 屯戍史料中记载的各种物品的价格显得很杂乱。有关地区之间的差价,长期与短期的价格波动等等因素,都是我们不了解的。一般来说,虽然上等丝绸的价格可能高达每匹1000钱左右,但麻织物或较便宜的丝绸的价格却是每匹300—400钱左右。(62) 如果每个人需要用两匹麻布做衣服,五口人每年用在衣服上的开销大约为3000—4000钱。
居延汉简还间或记载了一些屯边兵士之间买卖成衣的价格。一条裤子的卖价为80钱,一件(63) 布袍为1400钱,还有一件布袍则卖了1300钱。在这次交易中,买方似乎拿不出现金来,因此立了文契并找了证人,双方同意以后再付钱。另外还有五份契约,内容或者是规定买方必须遵守的事项,或者是日后偿付债务的约定。里面涉及的价格包括:一件皮外衣1500钱,一件黑色内衣352钱,一件厚外套1800钱,一件长袍2000钱,一条黑裤800钱,一件黑色厚长袍2500钱,一件长袍1500钱。(64) 边疆地区的所有物品都是自内地转运来的,因此衣物的价格肯定要高于原产地。但即使将上述衣物的价格削减一半,似乎也还是太贵了,因为一个人要购买到足够的衣物,就必须花费1000钱以上,例如,一套内衣176钱,一条裤子400钱,以及一件外衣750钱,对于一个五口之家来说,这意味着每年要开销5000钱或者更多。
根据陈直的估算,边疆地区1石谷物的价格为100钱多一点。(65) 因此,衣物的成本开支大约相当于50石或82.5斛粮食,比两个每月吃3斛粮的人一整年的粮食消费量还要多。
一般家庭用于宗教活动方面的开支也难以估算。让我们假设,一个人(一年)至少参加两次被称为“社”的社区仪式。正如《四民月令》中所记述的那样,这一仪式是供奉牺牲给当地的保护神,春秋各举行一次。每年冬天(66) 的“腊祭”和春节祭典也都是很重要的场合,即使是最贫穷的人也不得不花一点儿钱用于庆典。李悝认为这笔开支需要300钱,即10石谷物的价值。(67) 居延汉简中有一片写道:“入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前78年)”(68) 可惜的是,这一记述没有告诉我们,这笔钱是一家出的份子呢,还是这一仪式整个的费用。根据东汉时期每石60—70钱的粮价,和李悝关于祭祀与社交活动的开销相当于10石粮价值的估计,我们可算出一个家庭在这些活动中总共要开销600钱到700钱。(69)
汉代时的农户必须交纳财产税、土地税、人头税以及徭役代替金等。土地税是征收实物,即农产品,但它是根据田亩的面积而不是收获量征收的。(70)
按理讲,汉代的土地税是应该根据土地产出的一定比例抽征的。在开国之初,土地税是年产出的1/15。尽管在一个时期内税率有所变化,但是在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了原来的税率。汉文帝在公元前168年将税率调低至年产出的1/30,后来又于第二年完全取消了土地税。在此后的12年间实际不存在土地税,直到公元前156年汉景帝下诏,规定以年产1/30的永久税率抽征土地税。在东汉初期,土地税税率曾一度高达10%,但是在公元30年又很快恢复到了1/30的老税率。换言之,官方税率通常保持在年产出1/30的水平。(71) 不过,土地税实际却是根据一定面积田地上一个固定的数额来征收的。不管年景(72) 好坏,政府都向农民征收同样数额的土地税。这样,歉收的年份,税收就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而丰收年份,农民就会有一些收入。不管怎么说,农民所遭到的饥荒和税收的双重打击,已足以令汉代儒生们在《盐铁论》里为之哀恸了。(73) 这种对官方税率的背离,可能是官僚逃避职责的结果,他们不愿意花力气去评估农作物每年的实际产量。正因为这样,对每个土地所有者拥有的田亩进行登记,就成为税收中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早在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就下诏命令人们报告自己的地产。在整个汉代,将自己的土地注册登记,一直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74) 政府也不得不一再对土地状况进行细致的测量调查。(75) 东汉开国后所作出的最认真的努力之一,就是对所有的土地重新进行丈量。公元39年,皇帝诏令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土地普查。实际上,为数众多的郡守因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而受到处罚,甚至被处死。有一段时间,人们对官府在土地调查中所采用的严厉措施怨声载道。(76) 公元76年至公元81年,一位名叫秦彭的太守测量土地时极其认真,他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三等,并将土地文簿在乡和县里各存有一份。“每至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这一典型事例传到了朝廷里,皇帝诏令各郡各县,全部采用同样的土地登记模式。(77)
如果土地税是按产量抽征,那么保存每个农民土地的准确记录就没有必要了。对土地面积进行仔细测量只意味着一件事:对某一既定面积的土地按固定数额征税。问题在于,历史记载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固定
的税(78) 额比率是多少。(79) 这一问题又被大约公元前87年即汉武帝当政最后一年亩制大小的变革弄得复杂化了。1亩的幅度这时从(边长)100步改为240步了。(80) 由于这一变化对土地所有者有利,因此我们可以从逻辑上推论,虽然土地单位的面积扩大了,但人们仍只需按过去依据小亩面积估定的税率纳税。(81) 不过之所以做出这种变化,也可能是因为需要确认新开垦的土地,加上采用了牛耕这种适合于大片农田耕作的农业技术。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两点都是有好处的。(82)
固定税额大概是官僚化的结果,因为这种官僚化总是倾向于使特定的行为程式化、标准化。因此,汉代原本根据产量抽征的税收体制,便逐渐演变为根据土地面积抽征,最终在此基础上形成固定的税额。这一进程的完成,大概用了不止一代人的时间,而且无论是在演变的内容上还是在演变的速度上,不同的地区之间可能会有所差别。这种现象在汉朝地方行政制度之下不足为奇,因为当时的地方官员对自己的辖区有极大的管辖权。秦彭的事例说明了这种由地方创立某种新制的奇特现象。秦彭首创这种新制,只能被视为东汉时期税收实践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西汉则可能有着自己的税收演变过程。在居延汉简中,有一片简牍记载说,土地按上、中、下三等登记,估计收成,如有歉收则估计歉收情况,调整税收,和这一简牍在一起的还有一片简牍,上书“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据此看来,前一片简牍可能也是同一时间的产物。(83) 这是我们现在见到的最早的关于土地按三种等级登记的记载。不过,它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说是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还是按照收成的多少划分等级。(84) 它只能用来表明税收是被分为不同等级的。(85)
我们在这里不讨论汉代劳动生产率的问题,但是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却是我们所关心的。仲长统在批评汉朝的税收时提出了一个数字。他说,即使按照土地产出的1/10征税,平均亩产3斛粮的农民也不会觉得是一个很重的负担;过轻的税,如目前按产量的1/30征收的税,无法为国家提供备战备荒的充分储备。(86) 3斛的1/30是1/10斛,即1斗,这就是对每亩农地所课征的税,而按照仲长统所建议的税率,每亩农地应课征3斗粮。(87) 公元前32年,有一位侯爵从其领地的4万亩土地上征收的税是1000多石粮,或者说是1650多斛粟,(88) 据此可知,他对每亩土地征的税额是4/10斗(或4升)粮。
在另一个公元87年的事例中,政府向2万顷新开垦的农地课税,得到了10多万斛粮的额外岁入。(89) 这里的税额大约是每亩半斗(或5升)。
如果我们前面虚构的那家农户以每亩地5升粮的税率付税(这一数额属于税率的合理变化范围之内),他们应交付的土地实物税为每70亩耕地3.5斛粮。(90)
除了粮食税之外,还有所谓的草秣税。尽管草秣税相对来说数额较少,但它们也是政府的常规岁入之一。(91) 由于除了名称之外,我们不知道有关这一税种的任何情况,因此我们无法估测一家农户在这上面的实际支出是多少。
被称为“訾算”的财产税,最(92) 初见于公元前142年,当时皇帝下诏,将进入政府任官的最低财产资格限额由十“算”降低至四“算”。这段记载的注释者服虔解释说,每1万钱价值的财产为一个“算”的单位,对其征收的税为127钱。(93)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颁发了那个关于新税制的著名诏令,将财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包括商业交易中的所有财产和收入。这个诏令清楚地列出了需要课税的项目和税率(每“算”财产单位征收127钱),以及对官员、地方三老和屯边兵士的优惠税率。买卖的物品(或者更可能是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利润),每2000钱为一“算”的单位;对制造的物品,每4000钱为一“算”的单位;每辆车和每条船也都是一“算”的单位。(94)
有了这些数字,我们就可以推算出,对前述礼忠和徐宗家产中的若干项目应课征的税额是多少(表5):
表5 一个虚构的农户家庭的财产价值
以每1万钱财产征收120钱的税率计算,每年的“訾算”应是240钱。假定每石粮的价格为60钱,这笔税款即相当于4石粮的实物。(95)
人头税分为两部分:对未成年人征收的叫做“口钱”,对成年人征收的叫做“算赋”。人头税在秦朝时就已有了,用粮食交付,只是不叫“算赋”。(96) 人头税很明显是政府的常规岁入之一,因此董仲舒将人头税和土地税相提并论。(97) 公元前203年,汉高祖下令征收“算赋”,税率为每人120钱。从理论上说,每一个臣民(98) 都必须交付人头税。(99) 税率不时地有波动。汉武帝时(前179—前157),税率曾三次下调到只收40钱,但每次下调持续了多长时间却不清楚。到了公元前52年,税率又一次调低至90钱。公元前41年时的税率是80钱。有些特定的社会群体,还常常享有免税的待遇,如上了岁数的老人,以及政府试图使之定居下来的流民等。(100) 总括地说,尽管存在着短暂的税率下降和特别的豁免,汉代的成年男女一般要付120钱的人头税。
“口钱”是对7—14岁的未成年人课征的人头税。这一税种的起源尚不清楚,有人怀疑是汉武帝时为应付庞大开支而创设了这一税种。(101) 其实更为可能的是,汉武帝仅将“口钱”的税率从每人20钱提高到了23钱,起征年限改为3岁。后来起征年限又恢复到7岁。(102) 但汉武帝时所确定的每人23钱的税率,似乎历经整个汉代都未改变。(103)
人头税是用现金交付,只有在粮食价格低落时能用粮食代替。(104) 在我们虚构的那个农户中,全家五个成年人每年要付的人头税总计600钱,如果我们假定一石粮价值60钱,这笔税款即相当于10石粮。
最后一类开支涉及为了免服兵役和徭役而交付的代役金。董仲舒在上书中曾提到这两种(105) 役:每个成年男子在当地每年服徭役一个月,另外在军队里服兵役两年。(106) 除此之外,每人每年还有戍边三日的义务。地方徭役和戍边义务可以交钱免除,这样它就变成了又一种税收,被当成了政府的一项常规收入。(107)
这里重要的问题有:一个人服役的总天数,服役者的年龄范围,以及代役金的数额等。第一个问题因董仲舒上书中提到当时的徭役负担“三十倍于古”而复杂化了。(108) 有的学者试图证明服役时间是整整60天。(109) 应当注意的是,不管人们如何给董仲舒的上书断句,如淳的注释中却只提到两年的兵役期。(110) 两年役期在《汉仪》一书中也得到了证实(如淳也引证了这部书),该书的作者说,年满23岁的年轻人必须作为正式的兵士入伍服役,当1年卫士,再当1年步兵或骑兵。(111)
人们普遍承认承担服兵役义务的年龄范围为23岁到56岁,共计33年。不过在居延汉简中,有一些简片上记载,人们在23岁之前就可能被应召入伍,年龄大概可提前至20岁。(112) 56岁的退役年龄也不是死规定,因为《汉官仪》中的用语隐含着这样一个意思,即一个人如果有资格并选择了退休的话,他将会获得允准。在汉代文献中,没有迹象清楚地表明退休年龄是强制性的。(113)
如淳提到了两种代役金:地方徭役的代役金是每月2000钱,戍边的代役金是300钱。这笔费用确实很大,特别是将之与通常的工钱比较而言。(114) 由于工钱可能会随着币值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上下调整,因此任何固定的数额,无论是300钱还是2000钱,都不能代表一般的情况。(115) 在各种劳作和军事义务中,常规兵役的义务是不能延误的。(116)
我们按照低税额计算,假设(117) 一个人为免除戍边义务要交纳300钱,为免除徭役又交纳300钱,那么我们虚构的那个有两个男子的农户为了免除这些义务,每年需要付出1200钱的代役金。
表6显示了一个农户的支出情况,现金支出和实物支出都在内。
表6 一个虚构农户的开支情况
如果按照1石粮60钱的假定价格将粮食折合为现金,表中支出的粮食将值5220钱(143.5斛是87石)。价值5000钱的衣物则由家庭中的女性成员提供。这些用家庭自产产品支付的项目,现金价值计为10220钱。另外四项支出是总计为3640钱的现金开支。换句话说,一个农户基本开销中有26.3%,是必须弄到现金来支付的。
不过,粮价的变化会改变这一比率:市场需求大意味着收入增加,市场需求少则收入减少。尽管在饥荒年代粮价可能会高达数千钱1石,而碰上高产年景粮价又可能会跌落到四五钱1石,但粮食价格的一般变化幅度是在每石30钱到80钱之间。(118) 这一变化幅度可能既反映了粮价变动的长期趋势,又体现了粮食市场的季节性波动情况。公元前54年,(119) 为了控制粮价而在边地郡县建立了一些常平仓,这种做法后来发展成一种常规的制度。其宗旨是由政府在市场需求低时购进粮食,市场需求高时卖出粮食,从而平抑粮价并保持粮食供给的稳定。(120) 不过从结果看,这种措施似乎没有收到什么效果。公元68年,当朝廷商议恢复常平仓的问题时,人们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它并未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好处。(121)
在《汉书》和《后汉书》中,关于价格波动的记载比比皆是,这也证明了常平仓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在收成好的年景,农民发现农产品的单位价格向下跌落,而当粮食歉收时,他们又面临着饥饿。因此,农民常常是输家,总是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自然灾害在农民生活中也是家常便饭。汉朝前后历经462年(包括新莽政权在内),在这一期间发生了43次旱灾、68次洪灾以及37次由蝗虫和其他虫害引起的饥荒。典型的情况是,每三年就会出现一次自然灾害。而诸如对外战争和地方骚乱等人为的灾难,又给农民增加了一层痛苦。(122) 人们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也许正是出于这个缘由,汉代的农民才会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使其耕作更加精细,作物种类多种多样,以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在认识到出售自己的基本农产品并不能带来足够的收入后,农民们必定要致力于提高农业技术。事实上,《四民月令》和《僮约》不仅仅反映了一个殷实农家的生活,它们更重要的价值是描述了一般农业人口的生活方式,这些农人们的生活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植桑养蚕、培植蔬菜、牧养禽畜、栽种果木以及买卖交易等活动。这些活动我们将在第六章加以讨论。
总的来说,正如我们在前一章所讨论过的,尽管政府对农业加以保护,但汉代中国存在着市场经济。这导致了对现金的需求,如果农民不能扩大可以赚取现金的生产,他们就会陷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国家整体经济的良好发展必然会加强地区间的相互依赖。结果是在汉朝统治的几百年间,出现了精细化和多样化的农业生产方式。
(1) 58
(2) 崔寔的生平包括在其祖父崔骃的列传里,但没有精确的生卒日期(《后汉书集解》,52:14a18b)。石声汉推算,崔寔可能出生在公元103年,重要的活动时期是145—167年,卒于171年(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页7988)。《四民月令》可能是150年前夕写成的(见上书,页8492)。
(3) 杨联陞:《从四民月令所见到的汉代家族的生产》,《食货》,第1卷,第6期,页8以次;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页89。
(4) 59
(5) 《后汉书集解》,52:1a19b。
(6) 60
(7) 《后汉书集解》,52:18a;《四民月令》。杨联陞:《从四民月令所见到的汉代家族的生产》,页10。亦见西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页5456。
(8) 杨联陞将其中所描述的各种做工的人都理解为奴婢(《从四民月令所见到的汉代家族的生产》)。然而,诸如“缝人”、“典馈”、“蚕妾”等等字眼都不过是借以指称这些人所从事的劳作,并没有什么别的含义。
(9) 61
(10) 崔寔的经历证实了同姓血缘群体内部存在着贫富分化。不过,令人注意的是,崔烈虽然富有,却并未对崔寔给予资助,崔寔的安葬靠的是几个朋友的帮助。
(11) 《后汉书集解》,32:1a1b。
(12) 同上书,22:8ab。
(13) 《后汉书集解》,32:2a。注释所提到的《后汉书》这一段在记载武器储存时可能说的就是这次事件。
(14) 62
(15) 守屋美都雄:《中国古代历法研究》,页1618,尤其页18。守屋美都雄把《四民月令》中描述的生活,与《礼记》的“月令”、《大戴礼记》的“夏小正”等经籍中描述的相应的生活作了一个很有趣的比较。他没能比较商业活动或日常起居,因为经籍里缺乏这方面的材料。
(16) 西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页26以次。
(17) 见《四民月令》,及《后汉书集解》,32:1a1b。
(18) 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26以次。
(19) 余英时:《东汉政权之建立与世族大姓之关系》,《新亚学报》,第1卷第2期(1956)。徐复观:《周秦汉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页327339;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3132,202209。
(20) 63
(21) 天野元之助:《汉代豪族的大土地经营试论》,《泷川博士六十寿辰纪念论文集》,一,页1314。虽然天野元之助引用的是6世纪时编写的《齐民要术》,但汉代的技术水平与这本书记载的情况大致一样。参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页3,1.2.11.2.3。
(22) 《后汉书集解》,32:1a1b。
(23) 德效骞译:《汉书》,3:300,497,533534。
(24) 《后汉书集解》,28A:3ab。
(25) 汉代奴婢的价格从5000钱到2万钱不等。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254255,注10。对当时偏重佃农而不是大规模采用奴婢的缘由,天野元之助与牧野巽有过争论。牧野巽认为,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凋敝、奴婢价格的昂贵、犁耕的普及等,都是促进佃农制发展的因素。天野元之助不同意这种假说。参见牧野巽《汉代犁耕法进步的历史意义》,《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第10卷(1953),及天野元之助《评中国古代史家的诸种观点》,《历史学研究》,第180期,页36。然而,我觉得奴婢价格的昂贵是会阻碍大规模奴隶制的发展的。
(26) 宇都宫清吉推算,耕种1000亩地需要20名奴隶,他们一年要吃掉530斛谷物。另一方面,根据他的推算,10家佃户自己交租后可以留下的谷物份额的情况是:如果2/3交租,则佃户可得的一般是1320斛;如果一半交租,则佃户得的一般是1980斛。宇都宫清吉由此推断,对主家来说,在佃农租额为2/3时,使用不支付工钱的奴婢有60%的优越率;在佃农租额为1/2时,使用奴婢就有73%的优越率。见《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01309。他随后承认,尽管租佃制有这样统计学上的不利,但因为无需监督,也无需像购买奴婢那样要一次性地付出大笔资金,所以它仍然被认为是合算的(同上,页308以次)。
(27) 64
(28) 宇都宫清吉认为,垦殖新的土地需要迅速动员大量的劳动力,而这在佃农制下更为容易。见《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09315。这一论点与天野元之助的论点正相反,见天野元之助:《汉代豪族的大土地经营论》,页513。
(29) 韦慕廷(C. Martin Wilbur):《中国西汉时期的奴隶制》,页203204。韦慕廷还推测,奴婢大概在汉代中国总人口中不到1%(同上,页176177)。
(30) 65 (www.xing528.com)
(31) 韦慕廷:《中国西汉时期的奴隶制》,页212215。
(32) 《后汉书集解》,49:13b。
(33) 《全后汉文》,46:10b。
(34) 《史记会注考证》,30:34;《盐铁论》,1:13b。
(35) 《汉书补注》,24B:16ab;《史记会注考证》,30:3233。
(36) 66
(37) 让我们计算三个虚构的县的佃农数。个案A是大县,总人口是5万户,佃农种的土地为10万亩(这比《汉书补注》24B:16ab,《史记会注考证》30:3233所说的最大额多3倍),佃户人口则以10万除以50,是2000户;个案B是小县,总人口是3000户,佃农种的土地为2万亩(即史料所说的“多于万亩”),佃户人口则以2万除以50,是400户;个案C是中小型的县,总人口是1万户,佃农种的土地为10万亩(这比《汉书补注》24B:16ab,《史记会注考证》30:3233所说的最大额多5倍),佃户人口则以10万除以50,是2000户。这样,各县佃农占总人口的比例大约分别是4%、12%和20%,必须注意的是,这些数字已经是将佃农的数额尽量夸大了。
(38) 《汉书补注》,72:12ab。
(39) 鲁惟一:《汉代行政实录》,1:72。
(40) 同上书,1:71。
(41) 67
(42) 《全前汉文》,42:11b12b。
(43) 《汉书补注》,24A:12a15a。
(44) 《汉书补注》,72:13ab。宇都宫清吉推算,种100亩农地,需要4.8个劳动力,或者是两个劳力带一头牲畜(《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303)。有些学者怀疑上述例子中的三个奴婢可以作为劳动力参加农业劳作,理由是婢女没有体力种地,而两个男的又太小,没有什么作用。这种观点似乎缺乏说服力,因为同今天中国的情况一样,妇女和未成年者在汉代实际是干农活的。参见黄烈《释汉简中有关汉代社会性质诸例》,《历史研究》,第6期(1957),页6768。
(45) 《汉书补注》,24A:7b8a。
(46) 同上书,24A:12a15a。
(47) 68
(48) 最常见的假设是一个农户有100亩地(见晁错、董仲舒等的言论)。这种理想化的假设源于那些关于古代井田制的说法。实际拥有土地的数额,当然是多种多样,差异很大的。
(49) 这个虚构的农户人员情况,依据的是第一章表3马乘风所给出的平均农户规模。它也与晁错有关一个五口之家至少有两个成年劳力的说法(I,3)吻合。就这里虚构的案例而言,祖母与孙子总有一个可以算成年劳力。当然,实际的农户人口情况是千变万化的,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页405以次,及许倬云“汉代家庭的大小”,《庆祝李济先生七十岁论文集》,页789以次。
(50) 天野元之助也作过类似的尝试,想推算出一个农户的收支情况,但他没有进入细节。参见氏著《评中国古代史家的诸种观点》,页35。
(51) 《汉书补注》,24A:7b8a。
(52) 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365。同样重量的不同粮食,容积各不相同(同上,页138139,注105;页140,注108;页364)。1石重量的粟谷体积相当于1.65斛,是依据汉代字义材料计算出来的。据记载,1石重量相当于20斗稻谷或16.5斗粟谷,而16.5斗粟谷能产出10斗小米,即汉代容量单位的1斛。同上,页365。
(53) 69
(54) 《汉书补注》,69:10b11a。鲁惟一(Michael Loewe)引用了另外两个军粮的例子。一个是严尤在一次讨论出击匈奴的远征时对军粮消耗所作的推算,是每人300天的粮食供给需要18斛的“糒”(《汉书补注》,94B:19b)。鲁惟一:《汉代行政实录》,页70。将严尤的估测折算一下,等于每人每月要1.8斛小米,李悝的估测折算等于每人每月1.5斛小米。这两个数字都比2.66斛要少。然而,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糒还是去壳的谷物,体积都比未去壳的谷物要小。如果我们将10∶16.5作为小米与粟谷的体积比的话,则前面例子的体积应分别是3.13斛和2.48斛。
(55) 《政论》,见《全前汉文》,46:9a9b。
(56) 鲁惟一:《汉代行政实录》,MD8,页7581。从重量到容量的换算,是根据1.65×3/5×3.33的比例计算的。关于小石与大石之间的比例,同上书,页321333,及页330,注15。劳干:《大石与小石》,《大陆杂志》,第1卷第11期。曾有人提出,大石与小石的差异在于,去壳粮的重量用大石,带壳粮的重量用小石,见陈公柔、徐苹芳《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和研究》,《考古》,第1期(1960)。因为在汉简中记载有小石为大石的60%的换算比例,所以这种解释似乎说不通。
(57) 杨联陞对王国维所说的汉代士兵每人每天一律6升粮的观点提出质疑。杨联陞认为,有两种不同的等级,其中一种是每天6升去壳粮(即每天1.8石去壳粮或3石带壳粮)。较高的这种等级是给长期驻扎在哨所的军官和士兵的,而较低的那级是给罪犯、驻扎在屯田地区的士兵以及短期到边疆服务的官兵的。见杨联陞《中国经济史上的数字与度量单位》,载氏著:《中国制度史研究》,页83,注31。
(58) 鲁惟一:《汉代行政实录》,MD10,页8691。MD10中的数字是按照每个个人分别给出的,而MD9却给出了粮食供给的总额。这一总额数字与各个个体数额的总和不吻合。参见同上书,页8285。
(59) 70
(60) 这些不是汉简中仅有的关于粮食供给的记载。鲁惟一将其他有关粮食的记载分别收入了另外两组简牍中。UD4提到一个兵士每月有2石大麦(或小麦),而W2中却提到了每“亭”单位的粮食总额,这样平均值就显得很不一致(同上,页192,317以次)。
(61) 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141。
(62)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页68。陈直从劳干《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里引用了下述布帛价目:
陈直还引用了下面诸种布帛原料的价目:
(63) 71
(64)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页61。
(65) 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页58。西汉时期,内地省份通常的粮价应低于每石100钱,在东汉时期,内地粮价通常在每石30钱到80钱之间(参见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页196)。内地省份衣服的价格也应当较为便宜,因为运费要少一些。但衣价与粮价之总的比例关系,似乎会与陈直根据边疆市场情况所给出的比率大致接近。
(66) 72
(67) 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141。
(68) 劳干:《居延汉简考释之部》,“考证”(1960),页66;“释文”,页8。然而,在“释文”里,劳干将应是“社”的那个字认作“赋”。在鲁惟一重新编纂的简牍文献里,有明确提到为社祭交付了900钱的记载。见《汉代行政实录》,页9899。
(69) 粮价的估算是根据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页196。
(70) 有些学者觉得,土地税是针对从土地获得的收入征收的,见刘道元《商鞅变法与两汉田赋制度》,《食货》,1,第3期,页113。也有人认为土地税是对土地产出的征税,是因为政府控制着水利,见木村正雄《秦汉时代的田租及其特性》,《历史学研究》,第232期,页3以次。关于对这一论点的批驳,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与税法》,页106以次。
(71) 《汉书补注》,4:14a14b。马非白:《秦汉经济资料(7):租税制度》,《食货》,3,第9期,页933。吉田虎雄:《两汉租税之研究》,页14。
(72) 73
(73) 《盐铁论》,3:5ab。
(74) 《史记会注考证》,6:44。《史记》记载这一特殊事件的部分已经散失了,是早期的注释者徐广在一个注释里保存了这一佚失的部分。对“名田”一词虽然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都同意其基本功用就是为了登记土地的归属情况。西定生:《汉代的土地所有制——尤其是关于名田与占田》,《史学杂志》,第58卷第1期。
(75) 例见《汉书补注》,2:5a。
(76) 《后汉书集解》,1B:12b;76:76b。
(77) 同上书,76:7b。
(78) 74
(79) 依据面积按一个固定比率征税的起始时间难以确定。同样困难的是确定土地分等的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吉田虎雄提出,是秦彭创造了这一分等级的做法。中村认为,区分等级早就是汉代税收的标准制度。米田贤次郎引用了公元前31年的一片居延汉简,其中提到按等级登记土地,他由此断定土地分等的制度最迟可能是从公元前81年到前31年之间开始的,因为《盐铁论》表明到公元前81年时单一税率制度仍在实行。参见吉田虎雄《两汉租税之研究》,页18以次;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与税法》,页143以次;米田贤次郎《汉代田租查定法管见》,《滋贺大学教育学部纪要》,第17期(1967),页120以次。
(80) 《盐铁论》,3:5ab。滨口重国:“关于中国史上的古代社会问题的记录”,《山梨大学学艺部研究报告》,第4期。
(81) 吉田虎雄:《两汉租税之研究》,页1718。然而,请注意在公元前155年前的11年里,政府为了表示恩惠,一直没有征收土地税。因而,表面上从十五税一到三十税一的减税,实际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妥协。
(82) 天野元之助:《中国亩制考》,《东亚经济研究报》,n.s.,第3期。
(83) 劳干:《居延汉简:考释之部》,“释文”(1960),页85(简号113.3)与页192(简号113.6)。
(84) 75
(85) 米田贤次郎:《汉代田租查定法管见》,页7172。
(86) 艾伯哈德推算,每亩的平均产出是1石到1.5石。见《汉代官府的统计材料》,《通报》,36(1940),页45。然而,高产可能达到每亩6.4斛,见《史记会注考证》,29:68,及《汉书补注》29:5b6a中类似的段落。
(87) 《后汉书集解》,49:18ab。
(88) 《汉书补注》,81:10b;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页91。钱大昕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个数额是3年的收入。参见瞿同祖上引书,页9192,注95。
(89) 《后汉书集解》,24:24a。这里土地的面积数字来自马棱的列传,政府由此增加的收入数字是注释者从《东观汉纪》里引用的。不过,我们还不清楚,这些新增加的收入是来自新开垦的土地,还是出自那一片地区普遍的田地地力的改善。
(90) 平中苓次也主张税率是每亩5升,《中国古代的田制与税法》,页160162。参见米田贤次郎《汉代田租查定法管见》,页66以次。
(91) 《汉书补注》,72:13ab。马非白:《秦汉经济资料(7)》,页933。
(92) 76
(93) 《汉书补注》,5:9b10a。德效骞译:《汉书》,1:329330。
(94) 《史记会注考证》,30:2425;《汉书补注》,24B:13ab。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280以次。
(95) 应当注意的是,边疆地区的土地价格比内地——例如京都一带——灌溉条件良好的肥沃田地要低廉。关于财产税的税率,见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注531。
(96) 《史记会注考证》,89:6,尤其见服虔的注释。还可见《淮南子》,四部备要版,13:8b。
(97) 《淮南子》提到,人头税属于少府的收入,13:8b;I,4。
(98) 77
(99) 《汉书补注》,1A:39b。德效骞译:《汉书》,1:93。汉代政府竭力进行仔细的人口普查。每年八月对人口都要核对,残疾人和病人也不例外。见永田英正“汉代人头税的崩坏过程——特别以算赋为中心”,《东洋史研究》,18,第4期(1960),页50以次。
(100) 吉田虎雄:《两汉租税之研究》,页9093。
(101) 同上书,页92,与注10,页97。
(102) 《汉书补注》,72:13a15b。
(103) 《汉仪》,见《后汉书》注释者对公元46年提到这些事件的一段文字的注释,《后汉书集解》,1B:16b17a。王充也像提及常识一样提到:“七岁头钱三十二”,《论衡》,四部备要版,12:13a。
(104) 《汉书补注》,7:7b,10a。吉田虎雄以为公元前79年的敕令以后一直适用,见氏著:《两汉租税之研究》,页2526。然而,这一敕令清楚地说明,它只在那个特别的年份有效。
(105) 78
(106) 《汉书补注》,24A:16a17a。
(107) 同上书,7:8a9a。
(108) 同上书,24A:16a17a,7:8a9a。
(109) 例如,米田贤次郎:《试论汉代徭役的日数》,《东方学报》,27(1967):189212。刘道元:《商鞅变法与两汉田赋制度》,《食货》,1,第3期,页113。
(110) 《汉书补注》,7:8b9a。
(111) 同上书,1A:34a。
(112) 张春树:《汉代居延边疆的垦殖者及其定居地》,《清华学报》,n.s.,5,第2期(1966),页194。
(113) 《汉书补注》,1A:34a。
(114) 同上书,35:5b,服虔的注释,其中提到每月工钱是300钱。
(115) 例如,到公元2世纪中叶,一个佣人的工钱是每月1000钱,《政论》,见《全后汉文》,46:9a9b。
(116) 贺昌群认为,戍边义务转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税。然而,人们仍然可以在轮到自己时去边疆当戍卒,如果不想去,就得交每月2000钱的税费。贺昌群:《秦汉间个体小农的形成和发展》,载《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页2324。但贺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
(117) 79
(118) 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页194195。
(119) 80
(120) 斯沃:《古代中国的食物与货币》,页195196,及注292。
(121) 《后汉书集解》,39:8b9a。
(122) 马非白:《秦汉经济史资料(3)》,《食货》,第3卷第1期。李剑农的结论有所不同。依照他的计算,西汉214年里2/3年份有自然灾害,东汉195年里,119年是灾年。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页162164。但要注意,这些自然灾害并不总是全国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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