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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分类与类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大)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由于股东(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多为法律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具体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分类与类型

股东(大)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的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多为法律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具体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年度大会内容一般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www.xing528.com)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因为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大)会议。临时大会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关于临时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制: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体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

除了上述三种股东(大)会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召开有特种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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