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称之为股东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称之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认可和批准方可有效。
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确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www.xing528.com)
(4)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6)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7)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法》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